【大紀元2014年04月21日訊】(法廣記者安德烈報導)又有四位中國新公民運動人士被判刑,他們是丁家喜,趙長青,李蔚和張寶成。他們的罪名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前兩位被分別判處3年零6個月和兩年零6個月;後兩位各判刑兩年。加之年初被判四年徒刑的許志永,被判一年半徒刑的袁冬,以要求官員公示財產為旗號的新公民運動遭受重大打擊。
不過在社交網絡上,這些被判刑的維權者贏得一片聲援之聲。與新公民運動關係密切的律師滕彪認為,新公民運動案是政治案件,從本質而言是官方維穩和民間維權的衝突。滕彪在推特上寫道:「讓我們記住這些最優秀公民的抗爭和犧牲。讓我們也記住寫在判決書上的作惡法官,檢察官,以及背後作惡的秘密警察」。
法廣:您把目標直接對準個體的法官和檢察官,為甚麼要提醒人們記住他們?記住這些「寫在判決書上的作惡法官和檢察官」?
滕彪:在中國的司法制度下,這些案件很明顯是政治案件,是寫在判決書上的這些法官決定不了的。包括檢察官和具體的警察,他們都沒有權力去決定這個案件如何判決。但是我仍要說他們是參與了作惡,因為他們並不是沒有選擇,他們並不是被強迫去接這樣的案件,去參與這樣的司法過程。所以在這個體制下,他們是明顯參與作惡的。應該把責任追究到個人,雖然根本的原因是體制。但是,假如每一個人,包括這些法官、檢察官,他們都把責任推給制度的話,那就沒有人對這個惡行,對這個罪行來負責了。當然,如果民間社會能夠有更多的證據,能夠找出這個案件背後真正做決定做指揮的人,那也同樣要記住他們的罪行,並且要保留追究他們責任的權利。
法廣:您提出來的問題是,他們首先應承擔個人作為法官、作為檢察官的責任。在目前的制度下,他們瞭解案情真相的條件是否具備?要他們去拒絕接受這樣一個案子,或者說要他們作出符合法律的判決,這種可能性存在嗎?
滕彪:這個很簡單,首先丁家喜,趙長青等人,包括之前被判刑的許志永等等,所有這些新公民運動的參與者,或在街頭發表演講、或者組織一些活動,舉著標語來要求官員公開財產、或者是通過和平的方式來爭取教育平等權,這是一個非常明顯的合法的行為,沒有觸及任何刑法的條文,而且都是值得這個社會表彰的、肯定的行為。這通過常識就可以判斷。第二點,這些法官檢察官都受過法律的訓練,他們很清楚對這些人判有罪是完全不成立的,這些行為從法律的角度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其它的不談了,只有這一點,它就無法定罪。所以,他們明知道無罪,而參與有罪的判決,這一點他們是無法擺脫責任的。雖然情況不完全一樣,有一些法官檢察官參與是主動的,積極地參與作惡,在這樣的案件當中爭取政治表現,為了將來往上爬;也有一些可能不太情願,不是那麼積極。但不管哪一種情況,他們的責任都是不能逃避的。
法廣:包括三個月前被判刑的許志永,新公民運動參與者非常重要的一個要求就是要求官員公示財產,但他們被指控的罪名卻是擾亂公共秩序,您認為這是一種政治判決,擾亂公共秩序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
滕彪:這個罪名顯然是不能成立的。第一,他們通過和平的方式;第二,他們沒有擾亂任何人的正常的生活,更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的正常的秩序。也就是說,找不到任何受害人說他們正常的活動受到了騷擾。所以,從一開始,對新公民運動的鎮壓,對這些人的抓捕和審判都是非法的,這背後,顯然這是維穩的政治或者是當局刻意政治化的一個結果。
法廣:新公民運動是一個和平的,非暴力的運動,這個運動為甚麼會成為一個重點打擊的目標,參與的一些重要人士一個個被抓、一個個被判刑?
滕彪:新公民運動雖然正式發起的時間並不長,但是這一運動已經有很長遠的一段背景。它和2003年我們成立的「公盟」有直接的聯繫。公盟在10年多的時間裏做了很多推動人權和法制的工作。09年公盟被取締,但是我們換了一個名字叫「公民」,繼續推動人權法制工作。再後來就正式推出新公民運動。
新公民運動有很多活動,包括要求官員公開財產,教育平權,還有公民同城聚餐,幫助訪民圍觀黑監獄等等。這些活動,在中國民間維權活動不斷發展的一個大背景下,越來越有一定的街頭化和組織化的色彩。很多人開始在街頭徵集簽名,或者舉標語,喊口號,發表演講;另外一個就是參與人數不斷在增加。它雖然不是一個傳統的政治反對組織,但通過互聯網,它能夠動員越來越多的人,這樣的話,當局在維穩思路之下,認為新公民運動對他們的統治是一種威脅。他們害怕人多,害怕公民聯合起來,也害怕民間有一些政治性的訴求。所以,從根本上說還是維權和維穩的衝突。
(原標題:滕彪:讓我們記住作惡的法官)
(責任編輯:李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