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1982年中共對城市百姓「大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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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15日訊】根據中共幾個「憲法」文本關於土地所有制規定,研究中共統治下民眾失去土地所有權的歷史演變過程,旅德學者王維洛得出結論說:從1949年10月1日到1981年,中國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直到1982年,中共才宣佈土地國有化,而且還限於城市範圍。

中共法律關於土地制度的規定

《當代中國研究》2007年第4期發表學者王維洛的一篇論文,根據中共幾個「憲法」文本關於土地所有制的規定,研究中共統治下民眾失去土地所有權的歷史演變過程。

文章認為,從1954年到1975年,中國經歷了許多「運動」,其中不少「運動」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的,如農村合作化運動、公私合營運動、私房改造運動、人民公社運動等。

中共官方將私有制、特別是土地私有制,作為其革命對象,但依據1954年憲法,中國仍然實行並保護土地私有制,儘管這20多年的政策往往是違反憲法條文的。

1975年1月17日,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共第二部憲法。

1975年憲法第6條繼承了1954年憲法第13條的內容,將國有資源限定為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資源,事實上仍然承認非國有土地的普遍存在。

「文革」之後,中共不得不再次修改憲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改草案。

1978年憲法同樣沒有關於土地國有化的任何規定,而土地私人所有仍然在憲法的保護或容忍範圍內。

1982年中共將城市土地無償國有化

1982年,中共憲法作出了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的規定。這是在12月4日中共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

然而,「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這一文字上簡單的規定留下了許多在法律上模糊不清的問題。

首先,該條文對「城市」沒有明確的定義,是按行政區劃還是按自然地理特徵來界定?在北京,最準確的具自然地理特徵的「城」是「紫禁城」,因為它保留了城牆。那些沒有城牆的城市,其邊界在哪裏呢?

這樣不具法律上可操作性的憲法條文,居然就長期成為中共「憲法」的一個組成部份。

其次,甚麼是「國家」?國家可以被理解為抽像的國家機器,它本身沒有行政層級的分類,不能指稱「市一級國家」或「縣一級國家」。

再次,誰是「國家」的具體代表者?1982年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按照這個說法,政府及其官員都是「人民的公僕」,當「國家」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產無償國有化時,這不是「僕人」無償剝奪「主人」的財產嗎?

因此,把城市居民的私有地產無償國有化,這一行動本身就否定了憲法關於「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國家保護公民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基本條款內容的真實性。

最後,實行城市土地的國有、剝奪公民的土地所有權,缺乏具體的行政手續。中共的幾部憲法都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城鄉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實行徵購、徵用或者收歸國有。

顯然,將城市土地收歸國有,合憲的做法應當是先規定「條件」,再具體辦理。然而,在1982年城市土地無償國有化的過程中,中共政府甚麼也沒做,甚至沒有向土地所有者發佈任何公告,讓他們知道,所有的城市私人房地產產權證書中的地產部份一夜間已全部失效。

中共政府悄無聲息地奪走了幾千萬城市居民的私有地產,而幾千萬失去財產的人竟然稀里糊塗地毫不知情。

當年中國的城市民眾沒有意識到,自己一夜間突然失去的土地產權究竟所值幾何;等到今天,發現地方政府、許多官員和大批「地產大鱷」通過發城市的「土地財」而闊綽起來,一切都木已成舟了。

(責任編輯:古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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