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4月11日訊】通常來說,如果非公民犯有移民法規定的惡性重罪(aggravated felonies),就自動失去申請許多免於遞解的資格。所謂「惡性重罪」的定義很有藝術性,它既包括謀殺、毒品犯罪、走私槍火以及導致損失超過1萬元的欺詐,也包括一些輕罪,比如店舖偷盜、偷東西等,如果非公民因為這些輕罪被判1年或以上監禁的話,都符合惡性重罪的定義。
為犯有惡性重罪的非公民申請取消遞解的辦法是非常有限的,而且通常不合邏輯。但有一種福利是符合人道和執法目的的,而且也是一個不錯的公共政策,那就是《反酷刑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簡稱CAT),申請成功的人可以獲得免除遞解的命令。申請CAT的人有舉證責任,要證明如果被美國政府遞解回母國的話,很有可能會受到酷刑折磨。CAT所定義的「酷刑」,可以簡單說是「有意造成嚴重痛苦和傷害的行為」,而且做出這一行為的人是為了某一非法的目的,並獲得了政府的許可或默認。
犯有惡性重罪並已處於遞解出境的非公民,如果願意作為目擊證人或提供官方情報,配合對來自母國的人或機構進行調查的話,可能需要申請CAT。因為被調查的人或機構可能有暴力行為,尤其如果對方是販毒者的話,目擊證人和提供信息的人被遞解回母國,他(她)有可能會面臨「報復性攻擊」(revenge attacks),這種攻擊可能來自他(她)指證的任何人,也可能來自這些人的親戚朋友,或者是同夥。這類的攻擊可能會上升到CAT所規定的酷刑。
CAT申請很難成功,儘管同樣是提交政治庇護申請(I-589表),CAT與政治庇護的舉證標準是不一樣的。申請CAT的非公民,必須證明自己回國的話「很有可能被酷刑折磨」。而在政治庇護案件中,申請人只要證明自己存在有根據的恐懼,擔心自己「因為種族、信仰、國籍、特定組織成員身份或政治觀點而被迫害」就可以了。從事移民法的專業人士一致同意,CAT所規定的「很有可能(被酷刑折磨)」比政治庇護要求的「有根據的(恐懼)」要更嚴格。
不過在過去幾年裡,畢捷高雲的律師不斷為那些犯了惡性重罪後並與執法部門合作申請CAT的人贏得案件。很少有移民律師會考慮受理這類案件,更別說要贏得案件了。在過去三週裡,我們使用了精心研判出的策略在兩名不同的移民法官那裏為兩名客戶贏得了CAT,兩個客戶都依照《反酷刑公約》第三條款獲得了暫緩遞解,而且政府訴訟律師決定沒有上訴。在這兩宗案件中,我們說服移民法官我們的客戶可以作為政府信息提供者,而且如果回母國將面臨肉體甚至生命危險。同時,我們也提供了與執法部門和國土安全部代表的通信,提交了5K1.1信函,證明我們的客戶與執法部門合作。證人也出庭提供自己與執法部門合作的細節,並向移民法官證明自己回母國可能面臨暴力威脅。
非公民的CAT救濟與S非移民簽證相似,後者是簽發給那些因為調查和指控刑事或恐怖組織需要的證人或內線人。但是,兩者之間有顯著的區別:首先,CAT申請人,是在與執法部門合作以後,通過律師向移民法庭提交申請。而S簽證是由聯邦、州或地方執法部門與司法部的某個機構共同提交並在與執法部門合作之前提交。其次,S簽證只是為了獲得非公民提供的信息或證詞,只在一個臨時的時段有效,持S簽證者最後也有可能會被遞解離境。而面臨遞解出境申請CAT的人而不受這些限制。S簽證的一個最大好處是持有人可以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如果他(她)提供的信息對執法起到了重要的貢獻的話。但是調整身份申請要由處理申請S簽證的執法部門提交。
◆畢捷高雲律師樓在紐約市提供所有移民服務,曾被Martindale-Hubbell在法律知識及道德方面獲得最高評價。個人、家庭和公司常向我們尋求幫助,我們還受理很多其它瞭解我們實力的移民律師或刑事律師推薦的案子。我們主要受理移民法庭案,為刑事律師提供移民法律諮詢,入籍,家庭和職業移民及E簽證。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