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資源炙手可熱 「空間憲法」恐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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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林南綜合報導)迄今為止,沒有人或哪個國家在法律上擁有月球的所有權。但由於一些國家或私人企業盯上了月球資源開採,使得月球歸屬權再次成為熱門話題。

月球是太陽系中第五大衛星。月球的直徑是地球的四分之一,質量是地球的1/81。月球上富含許多資源,如稀有礦物質和氦3同位素,氦3是一種重要的氣體,被允許用於製造能源。

地球上氦3同位素極其匱乏,月球的土壤中卻富含由太陽風粒子累積數十億年形成的氣體氦3。氦3是一種高效、清潔、安全的核聚變燃料,利用氘和氦3進行的氦聚變可作為核電站的能源,這種聚變不產生中子,安全無污染,是較為容易控制的核聚變。

根據聯合國外層空間事務辦公室,月亮不屬於任何國家,任何政府,國內或國際組織,或任何實體企業的資產。

據《赫芬頓郵報》報導,「月亮的法律地位,當前是由聯合國1967年外層空間條約所規定的,」倫敦伯克貝克大學行星科學系教授伊恩.克勞福德(Ian Crawford)博士說。

克勞福德說,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需要擬訂這方面的國際法,因為在1967年那個時候沒有人會想到,除了國家之外,還有人有能力探測月球 。

他說,很顯然,現在正在發生變化。開發外太空條約(新條例),以應對包括可能會發生的私人企業開採月球資源或太空登月之旅。

外空條約的10項基本原則

該條約是國際空間法的基礎,號稱「空間憲法」,規定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

1. 共同利益的原則: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而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

2.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各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3. 不得據為己有原則: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層空間據為己有;

4. 限制軍事化原則:不在繞地球軌道及天體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5. 援救航天員的原則:在航天員發生意外事故、遇險或緊急降落時,應給予他們一切可能的援助,並將他們迅速安全地交還給發射國;

6. 國家責任原則: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不管這種活動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非政府部門進行的;

7. 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控制權原則:射入外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外空的物體仍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

8. 外空物體登記原則:凡進行航天活動的國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將活動的狀況、地點及結果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9. 保護空間環境原則:航天活動應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質的引入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

10. 國際合作原則:各國從事外空活動應進行合作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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