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其人》 (87)

《江澤民其人》:薄一波獻毒計捆綁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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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4月03日訊】《江澤民其人》第十三章:迫害大法赤膊上陣 元兇巨惡一意孤行(1999下半年)

8. 血債大家都要有份

以喬石為首的一批退休老幹部對江澤民的鎮壓十分反感。在1998年,喬石曾經對法輪功做過調查,並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面對海外各國政府的壓力和國內不斷增長的上訪潮,政治局開會時開始有人提出停止鎮壓、給法輪功平反的聲音。

江澤民聽後心情極其糟糕。如果給法輪功平反,就意味著他江澤民在全國人民面前摔了個大跟頭。誰不知道鎮壓是江澤民發動的?再說又把誰拋出去當替罪羊呢?

曾慶紅告訴江澤民,要想在政治局裡消滅平反聲音,就必須加大鎮壓力度。薄一波也給江澤民出主意說,「六四」之所以沒有人認真討論平反問題,就是因為殺人殺得多了,這個問題就改正不起了。一旦平反,我黨就得下台。現在鎮壓法輪功沒有達到這個程度,所以政治局想犧牲江澤民,奪江的權。薄一波說:「我建議:第一、要打死幾個法輪功,有了人命,他們就得考慮他們要為平反付出的代價;第二、要讓常委和政治局人人公開表態支持鎮壓,這樣所有的血債大家都有一份兒;第三、宣佈法輪大法研究會為非法組織遠遠不夠,這個定性必須升級,要讓老百姓覺得只要修煉法輪功就是犯罪。」

江澤民採納了建議。幾天以後,在吳官正的地盤裡,山東省招遠市張星鎮人趙金華因不肯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而遭到電擊、體罰和其他酷刑,10月7日被迫害致死。警察們按照上面的指示強迫趙金華放棄信仰,一邊打一邊問趙還煉不煉了,她至死都說煉。趙金華成為第一個被披露出來的遭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公開稱法輪功為「邪教」,並表示人大常委會正準備表決防範和嚴厲打擊「邪教」的法律提案等。幾乎與此同時,十幾名來自瀋陽、北京的法輪功學員在天安門紀念碑北側,打起了一幅5米多長白底紅字的橫幅「法輪大法弟子和平請願」。十五秒之後,周圍二十多名警察和便衣蜂擁而上,對這些弟子拳打腳踢,並將他們迅速帶走。

第二天,西方各大媒體都刊載了一則讓江澤民火冒三丈的新聞。十幾名法輪功學員避開警察層層圍堵,在北京郊區一家賓館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在場的外國記者講述修煉法輪功身心受益的情況和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受到殘酷迫害的事實。許多駐京的西方大媒體記者都到場了解法輪功真相,併發出了相當準確的報導。江澤民當時仍在法國,接獲消息後厲聲喊道:「告訴羅干立即破案,把這些開會的法輪功全部抓起來殺掉!我就不信治不了法輪功!」在隨後的幾年裡,參加新聞發佈會的法輪功學員當中,絕大多數已經被判刑、勞教或「失蹤」,其中丁延(32歲)和蔡銘陶(27歲)已經被迫害致死。

在對法輪功學員肆無忌憚的抓捕持續3個月後,甚至已經開始出現法輪功學員因為不放棄信仰而被迫害致死的案例後,面對國際社會強大的壓力,江澤民忽然發覺自己在鎮壓程序的部署上,有個難以掩蓋的重要漏洞:要對被抓法輪功學員定罪,竟然還沒有一個合適的法律依據。法輪功問題說到底是個信仰問題,是個思想問題,而現代法律不能對思想定罪,只能是對某種行為定罪。要想「治得了」法輪功,首先還得解決這一尷尬。

在江澤民的授意下,1999年10月30日九屆人大推出了一個所謂懲治「邪教」的決定。令國際社會好笑的是,江澤民居然迫不及待地命令法院依據這個10月30日通過的「法律」對早在7月份就被抓捕的法輪功學員進行判刑。現代法律有兩個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就不能被判有罪。另外新的法律不能對頒布之前實施的行為定罪。但是江澤民卻用10月份制定的「法律」去給7月份以前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定罪。據說過去有個「百發百中」的「神箭手」,他的訣竅是先射出一箭,然後以中箭處為圓心畫靶子的圓圈。中共正是依靠這種手段保持著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

但必須指出的是,一直到今天為止,中國的法律也沒有取締法輪功。雖然江澤民指示公安部在1999年7月發佈過「六禁止」通告(禁止法輪功學員煉功、上訪等),但公安部不是立法機關,因此「六禁止」並無法律效力。10月份人大頒布的「反邪教法」也不可能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因為法律在制定時只能說某種行為是犯罪,而不能說張三犯了罪。張三是否犯罪,取決於法院在審判時是否認定張三違反了某一條法律。所以,凡是「法輪功就是邪教」的說法,完全出自江澤民或人民日報,二者都無立法權,根本無法作為法庭判案的依據。

羅干在江澤民的授意下,指示北京市中級法院於1999年12月26日開庭「審判」了原法輪功研究會成員李昌、王治文、紀烈武和姚潔,對他們處以最高達18年的徒刑。判刑所援引的正是這些無效的「法律」。更狡猾的是,羅干特意選在了聖誕節過後的第二天,西方記者回國渡假而不在北京的日子,以躲過國際社會的關注。當時,依照法庭公佈的程序前往申請旁聽的300多名法輪功學員則全部被抓走拘留、甚至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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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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