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3月28日訊】中小企業為台灣經濟發展的主力架構,但少於4人的公司,並未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勞工權益的保障顯有不足,中華人事主管協會講師黃竑鈞表示,一旦公司衛生安全設施沒做好,發生職災,雇主還是有逃避不了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等責任。所以黃竑鈞建議,若沒加勞保,雇主還是可以以團體意外險或雇主意外責任險補足風險,減輕雇主的責任。
工會「假勞工」 職災沒保障
據勞委會統計,職災高危險行業的土木工程、營造,職災理賠高達35~60%,勞動災害防止協會舉例,營造外包制度普及,層層外包更是家常便飯,到最後一包往往是雇主兼勞工。
這種有一技在身無雇主的「臨時勞工」,會為了退休金,找一個投保門檻較低、繳納較少的工會加保,成為勞保行業別與實際工作不符的「假投保、假勞工」,雖然勞保局表示以「事實認定」,但實際核可案件數,勞災防止協會認為少之又少,假投保大大影響職災理賠的機會。
協會強調,賠償都是最後的補救辦法,雇主若能加強預防環境安全措施,如高空作業的護網、安全繩、安全帽等徹底落實,或工作環境的內容及危險性的教育等事前工作,未雨綢繆。
潮流職災症 認定困難
對於「過勞致死」、「憂鬱症」納入職災理賠項目,勞災防止協會並不樂觀,協會認為,要認定這些症狀是因職場而引發致病的關聯性,尤其後者,有一定的困難度。
黃竑鈞也表示,以日本為例,每100件的申請案例中,只有3件憂鬱症會成立是職場引發病症,但他強調,若醫生已提出勞工患有憂鬱症,建議雇主協助轉換單位,雇主沒做而發生災害,可以追究雇主的刑事責任。
不過「過勞」認定的比例,在民國96年勞委會通過「過勞」的認定標準後,大增3倍,若民眾要訴訟,黃竑鈞表示,行政部門認定成立的病症,到法院會納為重要的參考文件,他補充,民事賠償範圍較行政補償廣,所以雇主有買用雇主意外責任險或團險的話,可抵扣行政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