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3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馬穎慧編譯報導)美國國稅局表示,比特幣不是貨幣,聯邦政府將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視為財產進行徵稅。
據《今日美國》報導,美國國稅局星期二( 25 日) 對類似於比特幣等數字虛擬貨幣的使用發出一份通知。該通知中將比特幣定義為一種被用於交換媒介,記賬單位或進行保值的可兌換虛擬貨幣,並表示比特幣使用者應該將其按照財產繳稅。這是美國稅局對其使用的第一個重要指導標準。
該通知表示,雖然比特幣可以像貨幣和紙鈔一樣運作,並且用於支付商品和服務,但是沒有國家將其作為法定貨幣使用。
聲明說:「在美國稅收之中,虛擬貨幣被作為財產徵稅。所有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都適用於虛擬貨幣交易。」
這意味著用比特幣支付的工資也屬於聯邦所得稅預提扣繳和薪資稅中,也應該用W-2 稅表報稅。納稅人必須將比特幣所支付的商品和服務的公平市場價值作為其總收入的一部份提交。 而公平市場價值應該按照美元在收到工資當天的價格來換算。
國稅局還表示,如果比特幣被交易者作為類似於股票或債券的資本財產持有,將按照資本增長稅繳稅。
那些使用特殊軟體處理交易驗證和記錄來獲取作為手續費或產生新的比特幣的人們,必須將他們新產生的比特幣作為總收入的一部份。而且如果他們運作一個生成比特幣的企業,他還需要繳付自僱稅收。
由於比特幣不是貨幣,用比特幣進行的美元交易將不被作為外匯收益或虧損而繳稅。
美國國家安全與政府事務委員會主席卡皮爾(Sen. Tom Carper)在一項聲明中表示,美國國稅局對於比特幣的條例為那些希望確保自己依法行事,使用比特幣和其他電子貨幣交易的納稅人提供了清晰的解釋。
據悉,於2009年被推出的比特幣是一種鬆散的,個人之間使用的電子貨幣,這種貨幣並不經過銀行而且沒有發幣國家。
(責任編輯:李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