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103年度文化薪傳獎」 4月30日前接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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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21日訊】【本報訊】「花蓮縣 103年度文化薪傳獎」甄選活動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其簡章如後:壹、宗旨:為推崇從事文化藝術工作且有卓然貢獻者,及對文化傳承的紮根教育,積極展現薪火相傳之意義,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內涵,展現真、善、美人生,特辦理文化薪傳獎甄選。貳、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03年度文化薪傳獎實施計劃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肆、獎勵範圍:凡與文化藝術有關者。
伍、獎勵對象及條件:凡個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薪
傳獎候選人,但以未曾獲薪傳獎者為限。
一、在花蓮長期從事文化藝術工作,卓然有成者。
二、在國內、外傳授或推廣花蓮文化藝術,著有成就者。
陸、推薦方式:自薦或由下列單位推薦,每推薦者限推薦一件。
一、推薦單位: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
(二)公私立學校。
(三)立案藝文社團。
(四)僑民團體。
(五)花蓮縣歷年薪傳獎獲頒者。

二、推薦資料:
(一)自薦者需詳細填寫申請表並檢附個人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
碟(CD或 DVD)等資料。
(二)各推薦單位於獲得被推薦人或團體同意後,需詳細填寫推薦表並
檢附被推薦人或團體之優良具體事實、作品、光碟(CD或DVD)等資料。

柒、受理自薦或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
5時前逕送或寄至花蓮縣文化局收(以郵戳為憑)。

捌、評審方式:

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成立評審委員會擇期評審,並經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評審通過,共錄取2名為文化薪傳獎得獎者。

玖、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依下列標準評定之。
一、文化藝術成就:50%。
二、文化藝術推廣與傳承:40%。
三、薪傳獎推廣方式:10%。

拾、獎勵:獲選「文化薪傳獎」者,由承辦單位頒發薪傳獎 1 座及獎金新台幣
15萬元(含薪傳獎推廣所需費用)。

拾壹、獲獎者由承辦單位依據實際需求協助提供展覽(演)空間,並須配合出席
承辦單位辦理之記者會等宣傳之相關活動。

拾貳、送件地點:花蓮縣文化局美術館二樓辦公室(花蓮市文復路6號)。

拾參、評審結果於承辦單位網站及新聞媒體公佈之。

拾肆、附則:第拾點規定之獎勵經費如作為專輯出版,應於完成出版後致贈若
幹份數予承辦單位典藏參考及後續為推廣文化之目的所為之利用。

拾伍、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責任編輯﹔ 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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