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3月20日訊】尊敬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央巡視組領導、新聞媒體記者你們好!
我們是大唐集團甘肅分公司(以下簡稱甘唐公司)系統碧口水電廠職工子弟2005年—2008年退伍的城鎮退伍兵家長。我們的子女根據當時現行政策是持有合法有效優待安置證,服滿現役並經部隊批准後退役,完全符合安置條件是屬於甘唐公司包干安置對像的退役士兵。但是甘肅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甘民廳)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和甘唐公司沆瀣一氣官商勾結、營私舞弊濫權瀆職不作為、變相拒絕退役士兵安置、非法對我們的安置進行了所謂的有償轉移,蠻橫的強迫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損害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他們置《兵役法》國發[2005]23號國辦發[2013]78號等中央退役士兵安置法規三令五申於不顧,拒不執行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接收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在安置接受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倒賣退役士兵安置指標違反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公開散佈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不當政治言論;如2007年7月2日早上,甘唐公司碧口水電廠黨委書記唐建國在與退役士兵家長談話時居然說出了「既然你們當兵是共產黨讓你們去當的兵,你們的工作安置問題就應該去找共產黨來給你們解決」。然而匪夷所思的是我們都找了八年了就恁是沒有找著共產黨」2009年4月3日甘唐公司總經理燕海增和我退役士兵家長談話時就毫不掩飾的說:「你們唐書記說的話其實並沒有錯,是他把你們當成自己人而說的心裏話!現在不是我們不接收政府對你們的安置,而是現在沒有政策了!現在你們想要按照退伍軍人安置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們當即問他:「我們的子女是持有合法有效《優待安置證》的城鎮退伍兵,其安置資格是通過省政府安置機關審核確認了的,為甚麼就不能按照退伍軍人來安置了,你說沒有政策了那《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甘肅省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2005)年23號文件》這些法律法規算不算安置政策」我們質疑現在不是沒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了,而是你們眼里根本就沒有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了……燕總經理居然說「國務院發的文件你找國務院去,我們(甘唐)公司只執行我們公司自己發的文件,其他文件執行不執行我們沒有向你們解釋的責任和義務」。退役士兵退伍後淪為失業難民深感前途渺茫,更為嚴重的是不能過正常的黨、團組織生活,他們動輒以不落實優撫安置政策相威脅阻撓適齡青年參軍服兵役,造成甘唐公司適齡青年再無一人敢參軍的嚴重後果,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了黨和政府的政治信譽和社會形象,涉嫌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50條、第66條第46條《兵役法》第63條之規定。請求甘肅省委、省政府、大唐集團公司黨組嚴肅查處甘民廳、甘唐公司涉嫌嚴重違法違紀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確保中央政令暢通;並責令其撥亂反正撤消對我退役士兵安置非法有償轉移自謀職業的錯誤決定,依法依規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業的合法權益為我們落實優撫安置政策;就是以實際行動貫徹十八大精神的具體表現!
一、甘民廳、甘唐公司在對該系統職工子弟的退役士兵進行有償轉移違反甘肅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我們從未申請過自謀職業和放棄政府安置工作的合法權益,我們於2005年退役後2008年3月20日接到文縣退伍軍人安置辦(以下簡稱安置辦)便函說我們王昊等4名退役士兵被甘肅省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確定為自謀職業對象,要求我們去縣裡辦理自謀職業手續,我們跟縣安置辦聲明國家鼓勵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但沒有強迫自謀職業的規定,我們從來沒有自願申請自謀職業憑甚麼給我們辦理自謀職業,民政局書記說他們也說不清楚,給了我一張沒有公章的省安置辦文件要我們自己去省安置辦諮詢,2008年5月4日我們到了省民廳是一位安置局趙局長接訪了我5人代表,聽完我們的陳述後該局長表示:「1:因為該省安置辦文件沒有省安置辦公章所以不代表他們省安置辦的意見。2:對於我們的安置問題過去做了大量工作現在仍然在繼續協調之中。3:他們準備在今年的省委、省政府信訪聯席會上通報此事,由於甘唐公司是中央駐甘企業,省委、省政府對他們的約束力十分有限,並建議我們去找他們的上級主管機關。」此後我們一直信訪始終沒有任何回應。
二、如此有償轉移嚴重違反國發(2005)23號文件第一條(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國辦發(2013)78號文件第三條第一、二款(一)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力度,強化保障措施,按規定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機會(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中央國家機關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甘肅省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甘肅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和經濟補助暫行辦法(甘民優[2002]35號第三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是指按照均衡負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原則,承擔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務的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全部落實當年安置計劃,自願以經濟補償形式來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義務的一種方式」、請注意有償轉移的對象是承擔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務;特殊情況是指如父母無工作單位和單位已破產、停產、倒閉,由所接收的系統進行調整安置或由政府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安置,甘唐公司隸屬於中國大唐集團是名列世界500強企業不存在破產、停產、倒閉情況。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除包干安置內部子弟外,還應承擔指令性統分任務。父母是該單位職工的退役士兵屬該單位包干安置對象,不在有償轉移的範疇;第五條(確需要實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一個月內向下達計劃的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甘唐公司交納有償轉移金是在2009年4月中旬,就是說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的三年以後,他們居心叵測的對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規斷章取義,肆意曲解混淆「包干安置對像」不屬於有償轉移的範疇與「指令性安置計劃」在確實存在停產、破產、倒閉等情況接收安置困難的前提條件才允許有償轉移的概念,程序上又嚴重違反辦理「有償轉移」的政策規定,其結果必然是非法無效的。國辦發[2013]78號文件出台後,我甘肅省文縣符合安置條件沒有得到安置的83名退役士兵已經全部得到安置,我們甘唐公司碧口水電廠的7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被安置辦確認為甘唐公司包干安置對像(安置辦出具的有公文)地方政府拒絕安置;這個問題不僅僅是省安置辦、甘唐公司官員法制觀念淡薄政策水平低下職業道德操守卑劣,更為嚴重的是他們是在執法犯法的同時又欺上瞞下、陽奉陰違;把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把官場潛規則發揮到了淋漓盡致,公然叫板中南海領導權威。甘民廳、甘唐公司不能履行政府管理職能和央企社會義務,而是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當成個人利益交換籌碼。用和《兵役法》國發2005號(23)國辦發2013(78)號相牴觸的無效文件對我退役士兵安置進行所謂「有償轉移」涉嫌濫權。對於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提出的有償轉移的「前提條件」不調查核實屬嚴重瀆職,退役安置政策難以落實又始終不肯給我出具安置計劃文件是你安置工作行政不作為……
三、甘民廳在受理甘唐公司2005年–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有償轉移的藉口:「企業改制嚴重超員,經濟效益差」,未作最起碼的調查核實就偏聽偏信;我們在這裡重申甘唐公司依據該甘唐公司人字(2006)6號文件:「鑒於甘唐公司系統超定員情況嚴重,系統各單位2005年及以後年度退役的職工子女原則上不再接收全部實行有償轉移」的前提條件純屬子虛烏有根本不能成立,也不符合我們甘唐公司的客觀實際。僅以甘唐公司碧口水電廠為例,就在該文件下發以後,在2006年至2013年的八年時間裏就有104人被錄取進入該廠工作,事實上近年來先後竣工或即將竣工的麒麟寺、苗家壩、安昌河水電站運行檢修工作人員奇缺(保守估計約差300餘人),根本不存在崗位嚴重超員的情況;甘唐公司聲稱經濟效益差,可事實上確超標購置公務用車,以甘唐公司碧口水電廠(正處級單位)為例2010年4月花138萬元的高價購買了上海大眾途銳V8型超級限量版豪華型小車作為公務用車,因為上不了戶又指使其手下將其V8標識擅自換成了V6標識該小車加上上戶費用超過150萬元(現在該車的車牌號為甘K71919),遠遠超過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正部級官員配車不超過45萬的規定,呼籲甘肅省委、省政府、大唐集團公司黨組發揚壯士斷臂刮骨去毒的精神立即堅決清除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嚴重營私舞弊、濫權瀆職行為害群之馬!
四、省民廳於2013年11月8日給我退伍軍人家長的答覆函裡聲稱「甘唐公司選擇安置計劃有償轉移,交納有償轉移金,不違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城鎮士兵安置政策,同時省裡同意該公司安置計劃實行有償轉移,也是無奈的選擇,不存在違規操作,買賣安置指標的問題」甘民廳好一句「無奈選擇」,讓我三軍將士盡皆心寒,同時也道出了官商勾結錢權交易的尷尬與隱憂……根據我國立法原則:地方立法不能與中央立法相牴觸原則是地方立法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根據《兵役法》和國發2005(23)號、國辦發2013(78)號文件等政策法規與甘民廳和甘唐公司的文件發生了牴觸,甘民廳辦理所謂有償轉移所依據的政策法規是:「一律不得執行的部門或行業文件」!如果你們不存在違規操作的問題,難道是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家最高權利機關違規了,按照甘民廳安置辦的意思其領導就應該引咎辭職嗎??首先我們試問省民廳、甘唐公司如此有償轉移能夠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立即宣佈獨立或起義……你會嗎??你敢嗎???
五、我們現在雖然在甘唐公司碧口水電廠屬下的龍江公司上班,但是其用工形式就是屬於國辦發(2013)78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明文規定的「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的勞務派遣用工,我們的工資獎金不到正式工的1/4,我們同樣在前方一線從事最艱苦的水電站運行工作,但是拿到的現場貼僅為正式工為630元的2/3,正式工有的交通費80元,誤餐貼100元以及按照工資比例發放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我們則完全沒有,服兵役和待安置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這些純粹就是針對退役士兵接受安置的歧視性政策,可是甘唐公司碧口水電廠對地方政府安置機關卻謊稱是工資待遇已經做了相應的調整和正式職工完全一樣了,純粹是不能自圓其說的謊言真可謂卑鄙無恥下流至極!
六、我們就安置問題多次上訪到大唐集團公司和甘唐公司,他們的回答均是只要你們手裡有省民廳的安置文件我們就接收,可是省民政廳的官員卻一再的聲稱安置計劃文件是單位對單位不能對我們個人,甚至用各種理由拒絕提供安置計劃的複印件。根據國發(2005)23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的規定,並且應按相關規定補償我8年來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綜上所述,現在再次提出我們的嚴正訴求:1:呼籲甘肅省委省政府大唐公司黨組立即責成甘民廳糾正非法對我退役士兵安置「有償轉移」的錯誤決定,依據《兵役法》和國發2005(23)號、國辦發2013(78)號文件等政策法規保障我退役士兵安置就業的合法權益,為我們落實退役安置政策及時安排上崗。2:我們退役子女應該自省民政廳下達安置計劃之日起由於接收單位甘唐公司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時上崗期間應該按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上班期間應該享受同等條件正式職工的同樣待遇。3:依法按規定賠償我們的精神損失費以及我們在尋求依法安置上訪過程中所有花費(包括交通費)。
退役士兵家長聯繫電話18089394163、QQ:1063853877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附:甘肅省民政廳給甘唐公司退役士兵家長的答覆函
甘 肅 省 民 政 廳
何**:
你給甘肅省信訪局反映的大唐集團甘肅分公司依據內部規定違反國家安置政策,不為其子女安排就業,認為省民政廳幹部違歸規操作,不向大唐公司下達就業計劃;要求解決職工子女退伍安置就業等問題,已由省信訪局轉我廳處理,現根據有關規定答覆如下:
一、關於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1987年12月國務院公佈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九條規定:「原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隨著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城鎮退伍義務兵分配工作陷入困境,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安置工作需要,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精神,2001年9月省政府、省軍區印發《關於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甘政發[2001]78號)規定:「1、在安置工作中要繼續擴大供需見面,雙向選擇安置辦法的適應範圍,在雙向選擇中未被錄用的城鎮退役士兵,可在計劃指標內安置就業或由當地政府發給經濟補助金扶持其自謀職業。2、要支持、引導、鼓勵退役士兵到非國有經濟單位就業和自謀職業」2002年5月,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制定印發的《甘肅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甘肅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和經濟補助暫行辦法》(甘民優[2002]35號規定:中央、省屬企業每轉移1名退役義務兵或轉業士官安置指標繳納1.6—2.4萬元的有償轉移費(實際按每人2.4萬元收取)。有償轉移費劃轉省財政指定帳戶,專項用於退役士兵自謀職……。
補助和技能培訓補助。自謀職業補助費,義務兵每人1.2萬元服役不滿10年的復員士官每人2萬元,服役滿10年以上的轉業士官每人3萬元。
根據以上安置政策。多年以來,我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行雙軌制,即有接收單位就安排就業,無接收單位就發給經濟補助金自謀職業。全省每年約有城鎮退役士兵5000名,就業安置2000多人,約占40%,其餘自謀職業。
二、大唐集團甘肅分公司落實安置政策情況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2006年至2008年省人社廳、省民政廳共下達大唐集團甘肅公司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計劃207人,該公司始終以企業改制嚴重超員,經濟效益差等為由拒不落實安置計劃,申請實行安置計劃有償轉移,我廳分管領導幾次上門做工作,請求公司落實安置計劃,但一直無果,在連續3年安置計劃不落實,繼續做工作沒有餘地的情況下,我廳最終同意該公司安置計劃實行有償轉移,按每個計劃2.4萬元收繳了有償轉移金。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大唐集團甘肅分公司選擇安置計劃有償轉移,交納有償轉移金,不違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同時,省裡同意該公司安置計劃實行有償轉移,也是無奈選擇,不存在違規操作,買賣安置指標問題。
特此答覆
甘肅廳民政廳 (無公章)
2013年11月8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