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仁律師談「麥當勞面臨集體訴訟勞資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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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15日訊】麥當勞連鎖店近日在加州、密西根及紐約等三州面臨勞資糾紛官司,遭員工指控有計劃苛扣員工工資,包括少算工作時間及不付加班費,該公司及旗下連鎖店共面臨七個集體訴訟。七個集體訴訟總共約影響3萬名麥當勞員工,原告尋求麥當勞償還應有工資及賠償損失,終止違反州法及聯邦法的做法,但未指明數額。
  
麥當勞公司在七個集體訴訟中都被列為被告,其中五個還把其旗下連鎖店列為被告。訴狀指稱,去年盈利高達將近56億元的麥當勞經常沒有向領取低薪的員工付足應有工資,偷減員工時間卡上的工作時間、不付加班費、剝奪員工的用餐和休息時間。

加州勞工法規

加班費的定義是非免除性(時薪制)員工一天工作時數為8小時, 一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 或者一週工作天數為6天, 超出的就要算超時工資, 也就是加班費。一般而言, 非免除性(時薪制)員工, 僱主都必須依法支付其超時工資。在加州, 加班費是依平時的1倍半來計算,而且僱主有義務要如實支付非免除性員工的所有加班費。就算超額的工作時數並沒有事前獲得主管的授權同意, 僱主都必須支付.
  
免除性與非免除性員工:

免除性(責任制)員工指的是高級主管, 行政主管或相關專業管理人員, 這類員工薪資為年薪制而非時薪制,依法就沒有所謂的加班費。 然而如果您的薪水為年薪制,並不代表您就沒有領取加班費的權利。許多僱主會蓄意將員工編製為免除性員工來避免支付加班費,而依法這些員工實際上是有權利獲取超時工資福利。
  
用餐時間:

員工的每日工作時數如果超過5小時, 僱主就必須依法給予員工至少30分鐘的用餐時間; 員工的每日職務如果在6個小時內即可完成並且與僱主取得協議免除用餐時間, 則不受限於此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30分鐘用餐時間」內, 員工必須完全解除其職務; 否則應視為「執勤用餐時間」, 這個時段就會等同於工作時段,必須計算入工時。唯有員工的職務內容需要員工在用餐時段仍然執行其職務的情況下, 並且僱主與僱員 達成支付用餐時間工時(員工1個小時的平時工資)以做為補償的協議後, 「執勤用餐時間」才可以施行。依據加州法規法典第 8部, §11040: 在「執勤用餐時間」的協議書上必須註明「員工將有權力隨時推翻此協議內容」。由以上的法規內容來做總結,您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加州法規對於員工的用餐時間有 很周全的明文規定來確保員工「用餐時間」的權益。僱主如果剝奪員工「用餐時間」, 或者將「用餐時間」提早到員工當日工作的一開始或者延遲到工作結束前,都是違法的。
  
追訴時效:

在近幾年, 加州最高法院才在一項勞工法訴訟案件(Murphy v. Kenneth Cole Productions, Inc.) 的裁決中建立了新的指標。在這個訴訟案中, 法院裁示: 免除用餐時間的工時補償等同於「薪資」,所以該薪資具有3年的追訴時效。雖然在此訴訟案中, 法院明文裁示執勤用餐時間的工時補償只能往回追訴3年;不過,依據不公平競爭法,員工極可能可以爭取到往回追訴4年內的所有工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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