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2月25日訊】(法廣)河北青年聶樹斌20年前(1994年10月)因涉嫌一起強姦殺人案被抓捕,1995年被判刑處決。2005年,在多地犯下至少4起姦殺命案的河北人王書金落網,供出一樁「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姦殺案」,與聶樹斌案的案情高度重合。
該案因此成為爭議多年的懸案,聶樹斌是否被冤殺,成為公眾關注的焦點,該案處理因為河北官方的擔心被追究錯案而刻意被拖延多年。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法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凶,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質疑者則認為,王書金有拖延司法程序,以求苟活的動機。作為王書金的辯護人,律師朱愛民堅持自己的當事人王書金就是當年的真凶。
他解釋說,「因為一審法院沒有把自己所犯的罪行加以認定而提起上訴,在我瞭解的刑事案件中這還是首例,實屬罕見。儘管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我無權指控我的當事人犯罪,但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就有責任和義務去維護他的訴訟權利。」
河北高院判決後,王書金案最後一道程序是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2013年底,朱愛民接受最高法法官的約見,提交了一份辯護意見。
今天,(2月24日),朱愛民公佈了這份辯護意見,他首次提及,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的階段,河北省委政法委的一個工作組,非法進入看守所,對王書金先誘導、後甚至刑訊,逼迫王書金改變口供,「別蹚聶樹斌案的渾水。」
河北官方這一作為是否違法,是否對因此瑕疵,王書金案是否可能重審,最高法是否會對這一意見視而不見,律師的爆料讓已經進入最後程序的王書金案和聶樹斌案增加了更多的變數。
質疑
朱愛民首先質疑,河北高院在此案二審期間沒有充分保證律師的閱卷權,案件資料佔有信息上與出庭檢察員不平等。
該案所涉及的聶樹斌一案的相關材料,律師只是看到了檢察員當庭出示的部份。儘管律師們向法庭提出了查閱聶樹斌案件全部卷宗的請求,但是並沒有得到支持。直至2013年9月27日此案二審宣判,也未能看到與此案相關的聶樹斌一案的全部卷宗材料。
在法庭上檢察員所出示的,無論是客觀證據,還是主觀證據,都是緊緊圍繞著有利於檢察員的觀點選取證據的,而那些對檢察員觀點不利的證據卻沒有出示。
此案上訴的焦點,集中在上訴人王書金對發生在1994年8月5日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凶殺案的案發現場情況所作的供述和現場指認,與聶樹斌一案的現場勘驗筆錄高度吻合。
對這一質疑,二審期間,出庭檢察員給出的理由是,當時王書金在附近打工,對周圍環境比較熟悉。
律師們認為,王書金的供述中,明確指出了強姦殺人的作案手段,被害人頭髮的長短和遇害後的情況,現場遺留的自行車和一般人很難發現的一串鑰匙,以及被害人衣服被他扒下後的隱藏地點等等。如果不是親歷者,是不能如此詳細描述當時案發現場情況的。
朱愛民律師質疑,對周圍環境熟悉不等於對案發現場熟悉,儘管當時負責偵查聶樹斌案的公安人員找過王書金並對其進行詢問,但是並沒有證據證明在詢問當時向王書金講明了案發現場的具體情況,而且,也沒有向法庭提供王書金圍觀案發現場的證據。
「工作組」刑訊
此案偵查階段的筆錄記載,在河北公安機關介入之前,王書金在河南滎陽索路派出所和刑偵大隊作了三份有罪供述筆錄,供述自己從1993年至1998年在河北期間共作案6起。這6起案件中就包括髮生在1994年8月5日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康某某被害案。
一審期間河北省邯鄲市檢察院起訴了4起,並把王書金供述的與聶樹斌一案相關聯的這起案件排除出了起訴範圍,而且一審法院在庭審中拒絕王書金對此案的供述,一審判決對檢察機關起訴的4起案件只認定了3起。
對於在法庭上王書金對此案的供述和律師的辯護,一審判決卻隻字未提。
朱愛民透露,二審期間,河北省委政法委的所謂「工作組」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也介入了此案的核查,開始以勸解的方式引誘王書金。
王書金告訴律師,「工作組的人和我說,別讓我蹚聶樹斌案的渾水,我說事是我幹的,我就按實說,他們還說,如果我不承認這起案子,他們就會給馬某某(王書金被抓前的同居女友)和孩子辦低保。我說不管你怎麼說,肯定對不起被害人家屬及聶家人,我還是實話實說。」
工作組見軟的不行,就對王書金進行了刑訊逼供,在衛生間用木板抽打王書金的腳心,在訊問室的鐵椅子上讓王書金坐了半個月之久,用王書金的話說,「屁股上都結痂了。」
律師建議,最高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此案在河南省滎陽市和河北省廣平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中,先後有12位公安幹警參與。為了查清事實,應依法通知這12位幹警出庭作證。
如果此案發回重審,律師建議最高法院,河北法院應迴避此案的重審工作,依據法律規定指定其他法院管轄,重新審理此案。
(責任編輯:劉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