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2月16日訊】實名舉報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巡視員郭寧、刑二庭庭長張繼榮貪污經濟詐騙李永4000萬硬是把無期徒刑變無罪釋放
一紙通知 兩審終審制改為一審終審制
法律魔術 相同證據詐騙犯無期變無罪
造成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就是有法不依,再加上當前社會存在大量的不正之風,行業間的潛規則因素,形成了冤假錯案,如不採取緊急措施,現在的王紅玉涉黑案、李永軍合同詐騙案在不久後也是這種情,公開開庭審理、對證據最瞭解的審案法官無權決定,而遠在省城沒有開庭的高院法官卻決定了案件結果,這些案件背後有沒有不正之風存在呢?
一、省高院一紙通知 王紅玉涉黑案兩審終身制改為一審終審制
陽泉關建軍、關建民因「4.29」打砸宏達公司案被福建商人舉報,庭審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王紅玉與關氏兄弟在打砸宏達公司的過程中有任何牽連,起訴書唯一列舉的王紅玉與關氏兄弟一起「犯罪事實」就是在03年舉報了姜學斌,王紅玉舉報姜學斌的原因是姜學斌欺負其父母和經濟糾紛,後姜學斌被判處有期徒刑,證明王紅玉的舉報是正確的。起訴書說黑社會形成於97年,那時,王紅玉才22歲,剛從部隊復員到陽泉創業的外地人怎麼可能成為黑社會的組織者呢?這次舉報王紅玉的的舉報人就是姜學斌,姜學斌的姐夫、陽泉市公安局副局長趙季平是5.6專案組的副組長 ,不但不依法迴避,還藉著原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周永康批示關氏兄弟案件的理由(據瞭解,周永康書記並沒有對王紅玉的事情做過任何批示),把王紅玉十幾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關建軍、關建民扯上關係,對王紅玉刑訊逼供。庭審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沒有一個是王紅玉的成員、關氏兄弟的犯罪事實上沒有一起和王紅玉有關、王紅玉從來沒有利用所謂的組織來獲取經濟利益、王紅玉的房地產公司合法設立且在陽泉市所佔份額不足2%,根本沒有在房地產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宏基苑公司設立時資金來源合法,系合法公司,自王紅玉被羈押的數年來,一個辛苦創業十年的房地產企業即將瀕臨破產,數萬平米的建築工程嚴重逾期,極有可能出現數千名民工和購房戶四處上訪的現象,給社會形成極大的不穩定因素。
山西長治市中級法院通過公開開庭審理後,認為王紅玉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山西省高級法院刑二庭在沒有開庭審理的情況下,直接以書面形式要求長治市中級法院判決王紅玉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並判處有期徒刑10年!根據法律規定,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的關係,高級法院作為二審法院不應該在一審法院沒有判決前直接以便函的形式文書要求一審法院按照省法院沒有審理案件的法官意見辦理,這樣做是嚴重違反程序法的,變相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把中國的兩審終身制改為了一審終身制!
二、相同證據 詐騙犯李永軍無期變無罪的魔術
被告人李永軍、趙鵬飛、譚建國合同詐騙案跨兩省一市(山西陽泉的王紅玉,河南安陽的郭建波、秦新成,北京海淀的王彬生,他們分別在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後由於王紅玉是最大的受害人由山西陽泉公安機關併案偵查),李永軍等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後,查明被告人李永軍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被害人王紅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資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於2009年11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李永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萬元,李永軍等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法院2011年9月份作出將本案發還忻州中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裁定,案件發還後,忻州市檢察院向忻州市中級法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在補充偵查沒有結果時,忻州中級法院就開庭審理,現在的結果是檢察院撤訴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李永軍已經無罪釋放,受害人就納悶了,為甚麼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檢察院、相同的證據,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發還後就變為無罪了呢?是原來的法官錯了還是現在的法官錯了麼?四個受害人在接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檢察院提出了申訴,山西省檢察院也作出了維持忻州檢察院撤訴的決定,我們要特別提出一點意見請領導關注,山西省檢察院分管申訴的副檢察長王國紅就是原忻州檢察院檢察長,換句話說就是在王國紅任忻州市檢察院檢察長時作出的撤訴決定,又是在王國紅任山西省檢察院主管副檢察長時作出了維持決定。
山西省高級法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贓凍結、忻州中院續凍的李永軍轉移到中國銀行河南安陽安鋼支行的河南省安陽市安劍經貿有限責任公司賬戶的1600萬元左右的贓款,在沒有通知受害人的情況下擅自解封,允許被告人使用了600萬元左右;山西省忻州市中級法院刑一庭在明知還有其他法院輪候查封凍結了建設銀行北京市海淀萬泉儲蓄所李永軍賬戶的700萬元,中院法官以保證金的名義劃撥至法院賬戶再把這700萬元退給了李永軍個人,明顯是幫助另一司法手段李永軍轉移贓款,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權利。
高級法院刑二庭的法官為甚麼會在這個階段向李永軍支付凍結贓款600萬元?中級法院刑一庭的法官為甚麼要不計後果的把這700萬元退給李永軍呢?這1300萬元贓款的去向和李永軍無期變無罪之間有沒有關係呢?無論如何,法官們該給受害人一個合理解釋吧,關於這一事實,受害人北京海淀的王彬生(電話13301123809)很清楚。
三、省法院刑二庭 王紅玉案和李永軍案之間的關鍵聯繫
王紅玉是李永軍合同詐騙案的報案人和受害人,審理王紅玉二審案件的法官和審理李永軍二審案件的法官都是山西省高級法院刑二庭的法官,長治市中級法院對王紅玉的判決意見是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而山西省高級法院卻書面指令長治市中級法院判決王紅玉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忻州市中級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李永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500萬元,而山西省高級法院卻要求判處李永軍無罪,刑二庭的庭長是張繼榮、王紅玉和李永軍的主辦法官都是郭寧。
尊敬的領導,從我們反映的情況看,王紅玉案、李永軍案的背後顯然被某種不正之風左右,懇請領導查清事實,嚴格按照證據和客觀事實對王紅玉涉黑案、李永軍合同詐騙案定罪量刑,不要讓冤假錯案再次發生在三晉大地,也不要在將來追究辦案法官的錯案責任!
此致
情況反映人:王海剛
2014年1月26日
聯繫方式:13269753543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