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2月13日訊】開發商劉某1年前委託揚州中國銀行托管的360萬元存款,今年1月待劉某取款時被銀行告知其托管的一切手續是假的,目前,銀行方面沒有給劉某任何答覆,劉某對自己的存款賬戶餘額及資金消失一無所知。
2013年1月,劉某來到中國銀行揚州寶塔支行(現更名為文峰支行)開戶存入360萬元,隨後將銀行卡交付該行托管。寶塔支行時任行長王某在獲得銀行卡、密碼及網銀U盾之後,交給劉某蓋有寶塔支行公章和王某簽名的《銀行卡保管說明書》和《保證兌付存款本息承諾書》。
一年之後的2014年1月,劉某再次來到寶塔支行櫃檯要求按約定取回本息卻被拒絕,他被告知說明書和承諾書上的公章是偽造的假章。
劉某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他是一家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老闆,一年前經中間人介紹意欲前往揚州市承接某項目的建築工程。「但是對方提出要求先預借一部份款項,出於初次合作的不信任,本人拒絕了直接借款的提議。」劉某稱,對方提出可以通過銀行進行操作,他同意將錢存入銀行,由銀行出借給項目方。
劉某說,他在項目方委託代理人趙某引薦陪同至寶塔支行,由支行行長王某帶領劉某在櫃檯辦理了開戶、存款等流程,並簽署了上述說明書和承諾書,將銀行卡以及密碼委託寶塔支行管理。劉某出具的材料顯示,雙方約定到期之後即2014年1月,劉某可憑說明書和承諾書取回銀行卡及360萬元存款全部本息。
已於2013年5月離職的王某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劉某之所以願意進行此類操作,是因為項目方和劉某之前已經溝通好,此筆360萬款項項目方需支付30%的利息。王某表示,趙某隨後就將108萬元的利息支付給劉某。
劉某則稱,自己之所以願意通過銀行來進行此項操作,是因為看中項目本身的利潤,並隨後陸續將利息收入全部返還給相關人士。
劉某稱自己是受害人,360萬元存款不翼而飛。而王某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同樣表示自己是受害人,稱自己並不知情,感覺自己是被陷害。
至此,問題集中到說明書和承諾書上的公章從何而來。
劉某稱,有關證明文件上的公章是一年前趙某及王某一起在場之時,由王某從辦公室中取出簽字後蓋章。劉某提供的說明書和承諾書上有王某的簽名。
但王某則給了《第一財經日報》另一個說法。王某表示,簽名的確是他本人所簽,但是公章卻並非他本人所蓋。王某稱,自己也是被蒙在鼓裡。「在自己簽好字之後,對方從包裡掏出一個公章蓋在了簽署好的文件之上。」王某表示,當時自己就制止過,稱私刻公章不可,但是對方稱願意承擔該項責任,在他的要求下,由對方撰寫了一份材料證明該假公章是由項目方所提供。
王某認為,劉某與項目方在來銀行辦理相關業務之前已經達成某種共識,最終卻通過銀行來轉嫁風險,自己完全是受害人。
目前,項目方委託代理人趙某已經離世,但假公章來自哪裏,是誰蓋上的,相關方各執一詞,依舊是一團迷霧。
劉某表示,事發之後,自己在與中行揚州分行溝通之時,多次強調自己之所以願意將銀行卡、密碼等交付給銀行保管,是因為王某的銀行行長身份。劉某稱,前往寶塔支行辦理相關業務之時,王某出示了身份證、工作證、任職書自己才確信無疑。王某也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上述事件發生之時其的確任寶塔支行行長,隨後於去年5月離職。
劉某稱,在前往寶塔支行兌付無果之後,曾前往中行揚州分行進行溝通,揚州分行相關人士進行接待,並也確認王某當時的確係寶塔支行行長。
中國銀行揚州分行,負責媒體的相關人士表示,王某已經離開中國銀行,對該事件具體情況並不清楚。
揚州分行相關人士曾對劉某表示,銀行方面已經向警方報案,但是劉某並未收到警方要求前往配合筆錄的電話。
劉某表示,其提出要求中行揚州分行有關人士提供報案相關文件之時,對方表示自己身在外地並語焉不詳。
劉某稱,自己將儘快前往警方報案。
(責任編輯:吳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