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12月02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tvsmo.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的丈夫於今年六月去世,我們夫婦共有三個子女,請問作為妻子我的繼承權包括哪些?
答:根據2001年12月3日的法律,育有子女的未亡配偶可選擇繼承夫妻全部財產的使用權或者四分之一財產的完整產權(指使用權和產權),前提是子女均為親生。未亡配偶若未能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則被視為選擇了財產的使用權。如有非親生子女(如故世者和他人所生子女),那麼未亡配偶只能繼承四分之一的完整產權。
在去世配偶無子女、其父母親仍在世的情況下,未亡配偶可獲得全部資產的50%,另一半由死者的父母繼承。如果死者的父母中僅一人在世,未亡配偶可繼承四分之三的財產,死者在世的父親或者母親將繼承另外四分之一的財產。
如死者無子女,其父母均已去世,除了死者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外,其它所有財產均由未亡配偶繼承。死者的繼承或受贈財產將由其旁系家族成員(兄弟姐妹),或者旁系家族成員子女繼承其中的一半財產。
當未亡配偶繼承死者一半以上財產,而死者除父母外的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需要幫助時,如死者的尊親屬在繼承程序開始後的一年內提出要求,未亡配偶應在繼承財產的份額內支付贍養費。
未亡配偶的不動產權可在其他繼承人同意下轉為終身年金。如雙方意見不合,可將分歧提交法院,但家庭住宅和動產的使用權不能沒有徵得未亡配偶的同意改為終身年金。
在配偶去世時,如果夫妻雙方的主要住所是雙方共有財產,未亡配偶可在一年內免費使用,這一權利來自婚姻。因而不屬於遺產稅納稅的範圍。若居所是雙方租賃的房屋,未亡配偶有權從遺產中扣除一年的房租。
一年住房免費使用權也適用於去世配偶和他人共有的房產。在此情況下房租將從去世配偶的遺產中扣除,償還共有產權人。
在一年期限屆滿後,未亡配偶可繼承使用與去世配偶共有的房產和傢俱,也可將其出租。去世配偶生前可通過公證遺囑剝奪未亡配偶的房產使用權。
當然,在分配遺產時,配偶的房產使用權也在計算之列。舉例來說,假設該房產的使用權為100歐元,去世者的遺產為1000歐元,未亡配偶可獲得25%,即250歐元。但在扣除住房使用權100歐元之後,未亡配偶只能獲得150歐元。
不過,當繼承份額不足使用權的價值時,未亡配偶無需為此向其他繼承人作出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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