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11月06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當事人是委內瑞拉人,1989年4月28日以非移民身份入美,2003年6月21日調整身份為條件綠卡,2006年7月24日移除綠卡條件成為永久居民。2006年12月1日,當事人因為持有和銷售海洛因違反了佛羅里達法規(Florida Statutes)第893.13(6)(a)和893.13(1)(a)(1)條,被定罪。2009年1月9日,當事人因為持有大麻並意圖銷售、製造和分銷大麻,違反了佛羅里達法規第893.13(1)(a)(2)條,並因為持有吸毒工具違反了第893.147(1)條,兩項違法均被定罪。
根據犯罪事實,國土安全部指控當事人可被遞解,因為他犯有兩項或以上與毒品相關的罪行。因為當事人銷售海洛因的事實,移民法官認為當事人的犯罪構成「非法販賣毒品」,這是移民法規定的惡性重罪。當事人承認自己可被遞解,但拒絕承認自己犯下惡性重罪,並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上訴局討論的重點是:佛羅里達法規第893.13(1)(a)(1)條關於非法銷售受控制物質的規定,與移民法101(a)(43)(B)條規定的「非法販賣毒品」有無區別,因為前者沒有把犯罪意圖作為考慮因素。上訴局認為,移民法關於「非法販賣毒品」的條款中也沒有將犯罪意圖做為定罪的考慮因素,因此,違反佛羅里達法規第893.13(1)(a)(1)條構成移民法規定的「非法販賣毒品」罪(這屬於惡性重罪),當事人不可申請取消遞解或暫緩遞解。
當事人的上訴被駁回,案件發回移民法庭進一步審理,上訴局要求移民法庭做出與本裁決一致的結論。
案件名:Matter of L-G—H-
案件編號:26 I&N Dec. 365 (BIA 2014),移民上訴局2014年8月15日決定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