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

受虐後離婚申請取消遞解不成

居住時間長 公民子女獲加分

【大紀元2014年11月06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移民法240A條是關於取消遞解的,其中(b)(2)款(稱為240(A)(b)(2))規定:被父母或配偶虐待可以申請取消遞解。當事人以被前任配偶虐待為由申請取消遞解,案件兩次上訴到移民上訴局,儘管移民上訴局認為當事人沒有資格依照240(A)(b)(2)獲得取消遞解的救濟,但以當事人的其它有利條件,移民上訴局建議移民法官給予救濟,並開始著手進行背景調查。

移民法庭在2010年3月2日對當事人的上訴進行了第一次裁決。在聽證時,當事人聲稱自己和另外一男一女入境美國,而且這兩人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但是她的父親在證詞中表示自己和她一起入境,和當事人一起入境的還有她的5位兄弟姐妹。因此,移民法官認為當事人撒謊,並在聽證中使用了虛假的證詞,做出對當事人不利的裁決。當事人於2011年9月9日上訴到移民上訴局,上訴局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重審。

2012年10月25日,移民法庭再次對當事人的案件進行裁決,並維持對當事人的裁決,當事人再次上訴到移民上訴局。第二次上訴中,移民上訴局主要討論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當事人是否可信?因為當事人在聽證時提供的證詞與她父親提供的證詞不一樣,移民法官認為當事不可信。當事人在上訴中認為移民法官認為她不可信是錯誤的,因為移民法官僅僅是因為1997年的政治庇護申請就認為當事人不可信。而且,移民法官沒有在自己的裁決中解釋清楚自己的裁決。移民上訴局認為:移民法官裁定當事人不可信是合理的,因為當事人的證詞與她父親的證詞不一樣。

二是當事人是否有良好的道德品質?當事人在1997年提交了一份虛假的政治庇護申請,移民法官認為當事人這樣做是為了獲得勞工紙,所以不具有移民法101(f)(6)所要求的良好道德品質。移民法101(f)(6)規定的良好道德品質有一個時間段要求,就是以作出裁決之前的三年中表現為準,1997年虛假的政治庇護申請已經遠遠超出了3年期限,所以不能以此裁定當事人沒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是當事人是否可以受到配偶虐待申請救濟?當事人依照240(A)(b)(2)申請取消遞解,但當事人在2001年與虐待她的丈夫離婚,並和另外一個男子建立了長期關係,與後者生有三個孩子,移民法官認為這些都是重要的負面影響因素。當事人在上訴中認為,移民法官不應將與配偶離婚作為是否給予救濟的考慮因素,上訴局不同意這一看法:1)根據移民上訴局2009年的判例(Matter of A-M-,25 I&N Dec. 66,77-78,2009),受虐待配偶與施虐方離婚,然後再婚的事實,應當在考慮是否允許受虐配偶經由240(A)(b)(2)獲得取消遞解時作為考慮因素。2)《反對婦女暴力法案》的目的是幫助外國人離開被虐待的配偶關係,移民上訴局認為「如果被虐待的配偶關係已經結束了,施虐的配偶不再構成威脅,受虐待的外國人不應因為已經結束的受虐待關係獲得救濟」。

移民上訴局同時指出,儘管當事人受虐待的配偶關係已經結束,但她所擁有的優勢要遠遠高於這些不利因素,移民法官需要重視當事人所具有的一些優勢:1)當事人已經居住在美國超過20年;2)她在美國的家庭關係。當事人有六個美國公民孩子,而且當事人的父母都是美國永久居民;3)如果當事人被遞解出境,她的孩子、父母都將會遭受困境;4)當事人沒有犯罪記錄;5)當事人從來沒有在美國非法打工。

移民上訴局認為,因為當事人擁有諸多的優勢,且她沒有其它途徑可以獲得身份,因此移民上訴局駁回了移民法官的裁決,並將案件駁回以開始進行背景調查。

案件名:Matter of M-L-M-A-
案件編號:26 I&N Dec. 360 (BIA 2014),移民上訴局2014年8月5日決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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