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

因欺詐吊銷獲批政庇的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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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3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當事人是印度人,2003年5月6日政治庇護獲批,在等待調整身份期間,國土安全部(DHS)在2010年4月8日提出動議,要求重開案件並終止當事人的政治庇護身份。2010年5月24日,移民法官同意DHS重開案件的申請,並在聽證以後終止了當事人的政治庇護身份。

DHS提議終止當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原因是當事人涉嫌移民欺詐:一是提供了虛假的醫療證明。2009年,當事人的律師樓數位律師被判違反美國法典18章1546條,當事人的律師因為在當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中提交了虛假聲明,其中一份虛假材料是日期為2001年9月10日的一份醫療證明(medical certificate),是一個印度的醫生出具的。DHS出示了在印度進行的調查,而且有國務院外事處國別調查員(Foreign Service National Investigator)出示的證詞,證明這位印度的醫生否定自己出示過這樣一份醫療證明,所以DHS認為這份醫療證明是假的。移民法官認為調查員是可信的,而且醫生和調查員都沒有提供虛假信息的動機。二是當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中有可疑的段落。DHS的一個調查團對當事人律師的300個案件進行了搜索,發現了這些案件的申請中有一個共同的地方,就是都有同樣一句話,說自己被打到「失去知覺」,但卻沒有提到任何血或流血的情況,在當事人的申請中,也有同樣的措辭。三是當事人的兩份擔保書字跡相似。在當事人的申請中,有兩份來自印度的擔保書,兩份擔保書是同一天簽字的,而且措詞都相同。移民法官認為這是欺詐的明顯特徵。四是當事人的朋友提供的證詞與國別調查員的證詞不一致,當事人的朋友在證詞中說,在當事人被打以後,他與當事人呆在同一家醫院很長時間。國別調查員在對當地醫生的調查中獲知,病人只能在急救時在那裏過夜,然後就要轉到其它醫院接受長期治療,所以證詞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在上訴時,當事人承認醫療證明是假的,律師也知道,但是當事人認為,DHS必須證明自己在申請政治庇護時已經知道醫療證明是假的。移民上訴局認為,在收回一個已經批准的政治庇護時,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在政治庇護申請中有欺詐;二是當事人在政治庇護獲批時實際上並沒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即欺詐的性質足夠嚴重)。但是,法律並不要求DHS證明申請人是明知故犯。所以,移民上訴局駁回了當事人的這一申訴。

不過,移民上訴局指出,DHS有責任證明:在獲得政治庇護批准時,當事人其實並沒有資格申請政治庇護,案件被發回移民法庭重新審理。

案件名:Matter of P-S-H-
案件編號:26 I&N Dec. 329 (BIA 2014),移民上訴局2014年7月1日決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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