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精彩辯護 震撼河南禹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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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22日訊】2014年10月16日,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對被綁架半年之久的法輪功學員黨富強和張振德非法開庭,兩位北京律師為當事人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旁聽民眾被律師的精彩辯護所震撼,許多人都暗暗伸出大拇指說:「辯的真好!說的真有道理……」

據明慧網報導,法輪功學員黨富強,四十多歲,在禹州市勞動局工作。他性情和善,待人寬厚,是公認的好人。今年3月28日,黨富強在向民眾贈送神韻光盤時被國保惡警非法抓捕。當天下午,禹州市法輪功學員張振德(又名張江)從家中出來,即被埋伏在附近的禹州市國保大隊惡警綁架,並被非法抄家。惡警利用的是監聽、跟蹤、蹲坑等卑鄙手段。

10月16日下午四點,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對被綁架半年之久的法輪功學員黨富強和張振德非法開庭。許多聞訊趕來的民眾都想看看律師是怎麼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庭審「法官」叫李培,「公訴人」為檢察院的董自華。從北京來的張傳利律師和蘭志學律師為張振德和黨富強做了無罪辯護。

庭審之初,律師就提出當事人為有信仰的人,而「公訴人」為無神論者,信仰取向不同,合議庭構成不合理,要求部份人員迴避。法庭宣佈休庭近一個小時。之後被法庭無理由駁回後又重新開庭。

法庭上,兩位律師就公訴人指控兩位當事人「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從法律角度給出了強有力的辯護,論證其罪名根本不成立,應該無罪釋放兩位當事人。

張傳利律師質問「公訴人」,當事人張振德組織利用了哪種邪教組織?他在這個組織任甚麼官職?有甚麼能力可以利用該組織?誰聽他的?他下的甚麼命令?怎麼利用的?他有沒有從該組織接受過指令或資助等等?又破壞了哪條法律法規的實施?

張傳利律師出示了中共國務院文件中明確的邪教組織,以及中共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的公告,指明其中根本沒有提及法輪功,因此不能在沒有任何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定罪。

說到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規或行政法規的整體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執行。這不是所有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

張律師說:「在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張振德只是普普通通的公民,一個普普通通的法輪功修煉者,他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

對於律師的質疑,「公訴人」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

當「公訴人」指控黨富強和張振德運送的神韻晚會光碟和讓商家製作的自由網絡聯盟的卡片是法輪功的反動宣傳品時,蘭志學律師駁斥道:「神韻晚會的光碟只是一些歌舞節目,是沒有階級性的,是中立的。雖然晚會是由法輪功學員編導和演出的,但是它是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是全人類共同的精神財富。」而自由網絡聯盟的軟件只是一個網絡平台的軟件,沒有任何階級性和傾向性,也不能成為罪證。

兩位律師還說,法輪功只是一種信仰,「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公識。中共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黨富強和張振德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權力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他們的信仰自由。

張傳利律師說:「我相信你們一定辦了許多案件,其中有殺人案、搶劫案、偷盜案,可是你們在那樣的案子裡發現有煉法輪功的人嗎?事實上法輪功學員都是社會上善良守法的公民,他們信仰法輪功,嚴格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這根本沒有錯。當我們把一個沒有犯罪的人推向監獄的時候,自己的後果可想而知!」

蘭志學律師也說,法輪功的案子是信仰案、人權案、憲法案。這是個天大的事!目前還缺乏處理相關案件的正確的法律法規,對這種案件的量刑定罪的依據都是不適合的。

最後兩位律師一致正告「法官」和「公訴人」:「根據新出台的規定,法官對審理的案件終身負責,希望法官憑良心公正執法!希望你們的審判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對於兩位律師有理有據的辯護,「公訴人」董自華多次用心險惡地質問律師:「你是在弘揚法輪功嗎?」「你是在宣傳法輪功嗎?」「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你不知道法輪功是甚麼性質嗎?!」律師駁斥道:「我的當事人信仰法輪功和真善忍,我作為他的辯護人,只是客觀陳述他的觀點為他辯護,這是我的權利和義務!」

「法官」李培在律師辯護時多次無理打斷律師的辯護,竟然說:「法輪功不屬於宗教信仰問題。」讓所有旁聽者覺得匪夷所思。

整個庭審過程持續將近四個小時,晚上八點才結束。兩位律師的精彩辯護震撼了所有參與旁聽的民眾。庭審結束後,許多人都暗暗伸出大拇指說:「辯的真好!說的真有道理……」

法輪功在中國完全是合法的

在中國大陸,並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學煉法輪功及宣傳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定法輪功是「X教」。「X教」之說來自江澤民和黨媒《人民日報》,根本不能代表法律。

自1999年10月至今,中共公檢法對法輪功修煉者的行為定性、定罪、量刑的藉口有:《公安部通告》、《民政部通告》、《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二)。而這兩個《通告》和兩個《司法解釋》均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機構確定,都是行政文件,依據這種行政文件再賦予法律權力,這本身就是違法。

1999年10月30日,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匆忙補充了一個《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此《決定》與中國憲法第3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相違背而無效,不能適用。此外,該《決定》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法無明文不為罪」是基本的法制原則。

2000年4月9日中共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稱: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辦」和「國辦」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共自己的《憲法》在35條也明確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法輪功學員製作、發放法輪功真相宣傳品都是合法的,沒有違犯任何中共的法律。相反,中共建政以來,利用謊言和暴力大搞政治運動,害死了八千萬中國民眾,從沒有講過法律。

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近年來,中國大陸已有上百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做了上千場無罪辯護。律師們從法律角度、信仰角度、法輪功真相角度,有理有據有力地全面論證「修煉法輪功無罪,傳播法輪功真相無罪」!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中共打壓法輪功是非法的!

責任編輯:簡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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