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1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紐約編譯報導)投資移民為一個區域中心提供了18%的投資,美國投資者提供了其他82%的投資,在申請綠卡時,區域中心會把創造的所有就業歸功到投資移民上,在12月底發佈的報告中,國土安全局質疑:這樣做合理嗎?
報告指移民局權限不足
1990年國會在美國移民局創建了投資移民項目(EB-5),三年以後,根據1993年《商務部、司法部和國務院、司法等相關機構撥款法案》(th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Justice, and State, the Judiciary, and Related Agencies Appropriations Act,簡稱《相關機構撥款法案》),設立了區域中心,作為EB-5投資移民的主要載體之一。12月底,美國國土安全部總檢察長辦公室(OIG)副檢察長愛德華茲(Charles K. Edwards)發佈了一份報告,這一報告提交給了移民局長梅奧卡斯(Alejandro Mayorkas),報告指出,區域中心項目運行中存在移民局權限不足、跨部門合作不夠、經濟效益有待證明等問題:
●一是現行法規沒有給移民局足夠的權限。移民局無權拒絕或者中止區域中心參與EB-5項目,所以當某一區域中心出現欺詐或威脅到國家安全時,移民局沒有辦法關閉或中止這一項目,使得移民局沒有辦法阻止區域中心出現欺詐或對美國造成傷害。
●二是移民局的宗旨是保障美國為移民國家,但區域中心項目超出了移民局的宗旨。OIG指出,在投資移民項目建立之初,國會已經意識到移民局可能缺乏執行投資項目所需要的能力,但還是授權了移民局來監管這一項目。比如,區域中心投資移民管理可能需要證交會、商務部、勞工部等部門的協助。對此,移民局長表示,在執行投資移民項目時,移民局已經獲得了其他部門的幫助,但OIG指出「可能需要更多的合作」。
●三是外國投資對美國經濟的好處有待證明。因為法律沒有授權移民局對創造就業的情況進行監督。OIG在報告中指出,在15個區域中心中有12個是為其他企業提供貸款的(通過其他企業創造就業),但移民局並沒有過問接受貸款的企業是否創造了就業,因為法律沒有授權移民局這樣做。
OIG在報告中稱,從1990年以來,美國通過投資移民獲得了68億投資,這些投資至少創造了4.9萬個工作機會,但移民局無法提供任何的統計或信息,來支持這一結論。
●四是移民局無法保障區域中心項目的完善,移民局不能總是確認區域中心符合要求,同時移民局的官員在解釋聯邦法律和政策時,給出的解釋各不相同。而且,當有外界諮詢區域中心的問題時,移民局沒有將自己的決定和回饋歸檔,使得區域中心的項目容易受到內在和外在因素的影響。
●五是移民局對項目的信息掌握得不夠。OIG還引用了政府問責局(GAO)的評估和媒體報導,認為移民局嚴重缺乏EB-5項目的信息,缺乏的信息包括:1)投資移民在甚麼地方建立的企業?2)企業是否還在原來的地方?建立的企業是甚麼類型?3)企業增加了多少就業?4)有多少投資移民申請成為美國公民?
建議給移民局增權 強化監管
國土安全局總檢察長辦公室建議給移民局授權,如果發現區域中心出現威脅國家安全或者存在欺詐的風險,移民局可以在「不進行任何調查或潛在調查」的情況下,拒絕或中止這一區域中心參與投資移民項目。移民局同意在九個月內,出台修訂的規則。OIG還建議對美國法典(8 CFR § 205.2)進行修訂,並明確規定,如果區域中心出現欺詐或威脅國家安全的情況,區域中心的資格將會被吊銷。
此外,OIG建議商務部、勞工部、證交會達成諒解備忘錄,商定各方如何共同參與EB-5區域中心項目的申請。移民局同意在6個月以內提出合作計劃。
OIG希望移民局對投資移民的就業效果進行綜合評估,以判斷投資移民資金是否對美國經濟起到積極的作用、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移民局並沒有就這一建議提出具體的計劃,因為移民局認為這不是移民局的責任所在。移民局指出,自己的職責是確認投資移民符合相關的標準(包括創造就業),而對項目總體影響進行研究則不是移民局要完成的。不過,移民局也認為進行總體研究是有益的,OIG表示移民局可以請外部機構或專家來完成研究。
最後,OIG建議移民局提出完善區域中心項目的具體步驟,並確保區域中心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移民局同意在6個月內提出具體的步驟。
(責任編輯:艾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