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1月27日訊】
尊敬的大紀元網工作者:您好!
我是江西省樟樹市洋湖鄉武林村人。是一名視障者。今天要和您說說樟樹市洋湖鄉的征地拆遷問題。裡面存在很多違反黨紀國法的問題。
2010年至今樟樹市人民政府徵收洋湖鄉三萬畝耕地建設濱江新區。涉及本村土地近千畝本人多次要求市政府及鄉政府出示相關征地批准文件均未果。20130915日洋湖鄉發佈征遷公告對本村進行整體拆遷威逼利誘本人患有精神病的父親簽署空白拆遷協議。本人母親回來後發現當場反對。洋湖鄉拆遷工作人員帶著空白協議逃之夭夭。現本人家只有拆遷協議複印件。20140123日洋湖鄉在沒有取得法院相關強拆手續的情況下對本人家族共有的明代建築祖屋進行非法強拆,本人獲悉後致電給洋湖鄉黨委書記甘鳳生和樟樹市委書記劉安安尋求依法解決方案均未果,並撥打110報警。本家族有一半以上權利人未接到征遷通知。本人在依法用數碼相機取證時被洋湖鄉某領導認為侵犯其肖像權搶奪相機並被洋湖鄉工作人員當著警察的面冒充警察毆打捆綁送到派出所。至今未處理。中共中央在搞群眾路線實踐活動依法治國我看依的只是領導的看法!理由如下:
一 征地程序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本村處於贛江中下游沖積平原,自古就有米之鄉之稱。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未依法進行徵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然而樟樹市在徵收本村基本農田和耕地過程中沒有出示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併進行公告,違反了上述規定。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上述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征地必須獲得批准文件,然而本人多次向省市鄉申請查看批准征地文件都被搪塞。
二 征地補償未達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江西省縣(市、區)分區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來執行。按照《江西省縣(市、區)分區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2009年之標準,洋湖鄉耕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每畝23244元。實際征地中洋湖鄉是按照每畝15400元執行的!
三 徵收房屋程序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但本人從洋湖鄉人民政府獲取的《征遷公告》複印件中沒有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更沒有加蓋公章!
四 違規不給我母親的診所發放土地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本人家在武林村並未擁有宅基地。國家衛生部門又要求農村衛生所達標,本人母親響應國家政策申請建設新房建診所符合相關國家規定。但村鄉兩級組織沒有在沒有取得征地手續的情況下未依法進行審批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等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洋湖鄉人民政府的《征遷公告》是20130915日發佈的,我母親的診所是2011底申請建設並於2012年拆除一棟老房子建設的。完全符合頒發建設用房。
五 徵收房屋補償不合理
房屋徵收補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法規執行。我母親為老三屆下放知青,在老家武林村開設一間衛生所並擔任法人代表至今數十年,國家未給他解決工作,住房和養老問題。現在樟樹市濱江新區建設要拆我母親新建的診所,卻不與我母親協商,並強詞奪理不予賠償我母親所造成的損失。這明顯違法!
六 與本人父親訂立的合同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的父親經江西省精神病醫院精神科專業醫生診斷為鬧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屬於限制民事能力行為人。所以洋湖鄉人民政府與我父親定立的拆遷協議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我家的房產屬於我父親與我母親共有,在我母親沒有授權給我父親處置並強烈反對簽署拆遷協議的情況下洋湖鄉所謂拆遷工作組仍不改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現在各家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與貸款手續時都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到場,共同簽字並全程攝像。洋湖鄉人民政府在與我父親簽署拆遷協議卻不履行國家法律。不尊重我母親的意見,製造家庭矛盾,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本人父親沒有獲得本人母親處置財產的授權,其本身又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之人,我和我的母親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之一拒絕追認該合同。本合同並不屬於《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純獲利益合同。並與其精神狀況完全不相適應。應該視為無效合同。
七 違法威逼利誘精神障礙患者簽署空白拆遷協議
洋湖鄉人民政府利用我我母親去菜園勞作的間隙威脅利誘我患有精神障礙的父親簽署空白拆遷協議。被我母親回來發現並強烈反對。但工作組帶著我父親簽名的空白協議逃之夭夭!正常簽署任何協議都是在雙方先已經談好具體條件的情況下再將所談協議記錄下來並經雙方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簽字,雙方各持一份。而工作組成員讓我父親所簽署的是空白協議,還沒來得及填寫,不敢留下來怕對他們不利。本人後來問我的父親原來是所謂拆遷工作組錢姓成員威脅我父親說不簽協議馬上就讓挖機來強拆我家的房子。本人父親認識他的人都知道他很節約,性格也偏執,又不懂法律知識。在錢姓拆遷工作組成員和其他工作組人員的威逼利誘下我父親看都沒看合同就被逼著在空白協議上簽了自己的名字並按了自己的指紋。我的父親自幼膽小,2011年又曾因外傷損傷頭部,還患有血壓,高血脂症,心臟病。經常頭暈,頭痛。心慌,四肢無力,容易疲勞。講話也是經常顛三倒四。記憶力很差。去年CT檢查診斷為顱腦腔隙性梗塞。本人也曾帶他去多家醫院治療過,均未見效。去年十一月十日本人帶他到江西省精神病醫院看病。精神科專業醫生初步診斷為腦器質性病變所致精神障礙(附病歷於後)。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九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現我父親有精神科專業醫生的初步診斷屬於腦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本人和我的母親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之一,有權依法為其代行民事權利。拒絕洋湖鄉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威逼利誘我父親所簽的拆遷協議
八 拆遷造成我母親診所停業不給補償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征地拆遷造成我母親的診所停業,讓她失去工作,卻沒有對她失業進行任何補償。我母親在樟樹市洋湖鄉武林村依法行醫擔任武林村衛生所法人代表近四十年,至今仍承擔國家下達的全村數千人預防保健任務。
九 征地補償款分配不透明 不合理
武林村民小組在分配征地補償款時未將所有已出生並擁有本村戶籍的人口納入分配計劃,本人女兒楊豫自04年底出生就落戶在武林村民小組,多次要求分田均遭個別人阻擾,本村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在未經全體村民公開表決的情況下就由個別人決定將我女兒楊豫排除在分配計劃之外。剝奪了她農業戶口的基本權利。本村規矩歷來是只要獲得本村農業戶口就可以在本村分田地。享受村民待遇。
十
停電逼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我家原有的電錶被濱江新區管委會和洋湖鄉人民政府責令電管人員強制拆走,輸電線路電線被剪斷。
十一
本人兄弟三人在分田到戶之後隨我母親落實知青返城政策而將戶口被動遷到了城裡,但仍然居住在武林村。我們兄弟成年之後因為沒有田地為了生存不得已和那些農村剩餘勞動力一樣在外謀生。那些農村剩餘勞動力可以獲得農村土地的福利而我們卻甚麼也得不到。我們也不知甚麼時候會失業,至今我的母親和兄弟在城裡也沒有自己的房子和工作能夠安身立命。現在政府又要剝奪我母親在農村賴以為生的診所無論從到一還是法理上都講不過去。我認為恢復我們全家農業身份非常合法。土地畢竟是我們老祖宗留下來給居住在本村後人維持生活的。
十二
強拆本人家族共同擁有的明代建築祖屋違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本家族共有產權的祖屋所有權人未全部接到政府的征遷通知,政府也沒有在徵收範圍內作出補償決定公告!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人也沒有見過法院的強制執行書。一棟徽州建築風格房屋就是一座博物館。凝結數代人的親情。現在年底正是外出人員回家過年與家人團聚之時,除本人父親和叔叔在老家,本家族其他叔伯皆在湖南和北京工作,回家看見祖屋被政府違法毀壞勢必對政府更加不信任。
十四 搶奪本人相機致損壞違法
本人在用相機取證時洋湖鄉某領導以本人涉嫌侵犯其肖像權為名指使鄉政府工作人員搶奪本人相機致相機損壞,在本人未威脅其他人安全的前提下對本人實施捆綁至派出所。如本人侵犯其肖像權,其可以通過舉證對本人進行追責,況且侵犯肖像權是民事權利須由肖像權本人提出追責請求交由法院審理。無需動用鄉政府公權力對本人進行捆綁,這明顯是不懂法律的濫用權力行為。
十五
洋湖鄉工作人員冒充警察對本人進行毆打,在本人被洋湖鄉工作人員捆綁之際,有洋湖鄉工作人員借酒當著警察的面冒充警察對本人實施毆打,被王姓警察當場揭穿。
綜上所述,洋湖鄉人民政府的行為荒繆之極完全違背法律精神。政府部門帶頭違法讓國家陷入枉法的深淵。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決不允許對群眾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因此懇請中紀委王岐山書記予以依法解決。支持本人的如下請求,維護法律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一、停止進行違法征地拆遷。
二、恢復我母親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農業身份,讓我們享有其他村民的同等待遇。
三、我家的老房子是具有明代特色的建築,同意異地重建,費用由政府承擔。
四、政府解決一面積不少於120平米且產權為我所有的臨街舖位作為拆除我診所的補償和我母親將來工作之場所。
五、在我母親同意拆遷之日起至正式回遷之前按當地在職職工標準補償我失業期間的經濟損失!
六、銷毀政府強逼我父親所簽的拆遷協議!
七、依法足額按照江西省征地補償標準對我家進行補償。
八、依法接通我家的電力供應。
九、對強拆本人家族共有明代祖屋進行賠償。
十、賠償本人損壞的相機。
十一、追究那名假冒警察的洋湖鄉工作人員的刑責。
十二、讓那名認為本人侵犯其肖像權並指使搶奪本人相機的鄉領導向本人賠禮道歉。
十三、就相關爭議問題展開公平的對話協商解決!
江西人自古好訟,證明江西人相信法治。但前有臨川錢明奇案,後有宜黃鐘氏案。均體現出現在的江西不是講法治的。我提出行政復議被樟樹市人民政府枉法裁決,維持徵收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至今未被立案。江西何談法治?依法治國只是個傳說!本人不想步錢氏,鍾氏之後塵,但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只有以命相搏一條路了!
此致!
敬禮!
井上雄宇
201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