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1月13日訊】滄州市市政府、市委、市公安局:
尊敬的滄州市政府、市委、公安局: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保持社會公開、正義,始終要求各級政府「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嚴格執法違法必究,特別是習近平在最近一月四至八號的全國政法會議上,異常嚴厲地命令各級政府,有法必依,有案必查,有腐必糾,「要以最堅決地意志、最堅決的行動掃除政法領域的腐敗現象,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因此,就以下問題,請相關部門依據信息的各項條款,依法做出信息公開。
(一)1995年5月新華法院開庭審理本人傷害一案,法庭拒絕我提出的對原告進行司法鑑定,並且扣押了我在法定時間內的上訴請求。請問,法院扣押上訴人的上訴狀,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013年3月5日本人在網吧上網,營業員告知:」身份證被網監局禁用」。照片系網吧管理電腦屏幕顯示的禁用提示。
為此,我曾兩次到市公安局門前打橫幅抗議,沒有得到任何回覆。請滄州市公安局對本人的身份證被禁用事,做出以下解釋,1.公民使用身份證,應該遵守哪些規定?2. 本人觸犯了哪些法律法規,導致身份證被禁用? 3、具體實施本人身份證禁用,是甚麼動機? 4、網監局非法禁用公民的身份證,應該受到怎麼樣的懲罰?
(二)96年滄州市水月寺小區發生特大殺人案,六天後滄州電視台播出破獲此案,並抓獲特大殺人案嫌疑人王蘭歧,王蘭軍,報導稱嫌犯對殺人供認不諱。嫌犯被關押三年後無罪釋放。
請市公安局對以下問題做出明確地解釋,1,偵察水月寺小區特大殺人案的辦案人員,是以哪些證據,將二王列為特大殺人案嫌犯;涉嫌殺人的犯罪嫌疑人,是在辦案人員的怎麼樣的審訊中做出所謂的「供認不諱」;2,公安機關是以哪些條件將兩名嫌疑殺人的嫌犯無罪釋放;3,被列為殺人嫌犯的王蘭軍無罪釋放時,嫌犯的母親早已氣絕身亡,辦案人和公安機關,應當對此承擔哪些責任?滄州電視台和公安機關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向數百萬的滄州人民撒下彌天大謊,是否應該向被矇騙愚弄的人民,做出一個公開公正的解釋?導致辦案人員將無辜的百姓當作殺人真凶關押,所造成的嚴重社會影響,怎麼樣挽救和彌補?
2009年公安機關在另一起殺人案發生,將受害人的丈夫(教師),當作殺人犯關押,無辜的百姓在看守所內戴著手銬腳鐐關押整整兩年,無罪釋放時在看守所禁不住失聲痛哭!
請問,滄州公安機關的這些人民保護神們,將無辜的百姓當作殺人真凶,是不是出於向上級邀功請賞和陞官發財捷徑?人民保護神們,還要將多少滄州人民當作殺人犯,才能停止?以上兩起案件,市政府和公安領導是依照法律,本著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嚴懲辦案人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公安機關對特大殺人案給無辜的百姓所造成的巨大傷害和導致其母親氣絕身亡,應該承接哪些責任?又是怎麼樣挽回,所造成的極其嚴重惡劣社會影響?作為滄州市政府,還要得到公安機關草菅人命的害群之馬,將多少百姓當作殺人犯的替罪羊關押,甚至槍斃,才追究和嚴懲辦案人員?
(三)1998年北京召開兩會,車站派出所派出二十多名警察對我實行監視居住。滄州市車站派出所所長、指導員,政法委書記和一位人高馬大的陌生人,乘坐閃爍著警燈的警車,像追捕罪大惡極的逃犯般,風馳電掣般追至二哥家。陌生人開門見山,大言不慚的向本人亮出身份:「我是滄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長!」尊貴的督察大隊長見受寵若驚的本人,儼然口銜天憲的帝王,隨即莊嚴、神聖不可侵犯地頒布聖旨道:「只要你不再控告你們所長馬桂臣利用職權竊取三套公有商品樓房,不再對所判的緩刑上訴、申訴,我們可以恢復你的工作。最後還說:我與你們所長馬桂臣相當熟悉,與姑爺(在滄州市房管局工作)關係也不錯。」
堂堂的滄州市公安局的督察大隊長,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屈尊攀附有市長秘書背景的新華房管所所長馬桂臣,淪落到為貪官「保駕護航」的打手和保鏢,這純天然的黑色幽默,折射著幾分「鏢不喊滄」的神韻!遺憾的是滄州歷史上的武術大師名垂千古,是疾惡如仇匡扶正義,如今滄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長趨炎附勢為虎作倀,也具有了呼風喚雨、妄想一手遮天的資本,就可以挾所長令天下嗎?只是在河北滄州這個歷史林沖發配、草寇出沒的窮鄉僻壤,湧現出無數震驚世界的武術大師,而斗轉星移時過境遷,在這個「權為民所有」「人民至上」「人民翻身做主人」,天高皇帝遠的地方,邪惡勢力猖獗的絲毫不亞於三十年代虎狼出沒的上海灘,難道不是對頭上的國徽和盾牌的褻瀆和嘲諷嗎?
此後,在長達近二十年期間,每當中央召開會議,新華公安分局就動用公安,對我實行野蠻、粗暴地監視居住和限制自由,是依據哪條法律、法規?市公安局的所謂督察大隊長恬不知恥地叫囂,與貪官污吏關係不錯,想必也是人為財死鳥為食亡的最新翻版!而出自政府對公民的非法的限制自由行為,顯然是利用公權喪心病狂地掩蓋執法犯法草菅人命,所釀成的人命血案!更直白地講,就是如今的政府部門、公安部門,就享有屠殺百姓的特權?!
本人觸犯了哪條法律法規,遭到監控?法律對實行監控的人,是履行了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
(四) 2000年和2001年新華公安分局兩次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本人實施刑拘,扣押物品沒有開具扣押憑證,釋放後均未開具釋放通知書?又是履行了哪些法律?
2003年本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新華公安分局國家賠償,中院不受理,拒絕開具不受理通知。——公民向上級及媒體舉報政府、公安草菅人命甚至屠殺百姓的滔天罪行,沒有得到上政府的重視和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卻遭到來自政府滅絕人性的殘酷打擊報復,遭到判刑、開除,甚至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多次關押;公民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卻不按照相關法律不受理,也不開具不受理的法律依據!形成了——政府機關和公安部門,可以隨心所欲地屠殺百姓!而百姓只有任人宰割,這難道就是中國特色和中國夢?
公安機關在光天化日之下,積極地充當保護傘,利用特權,對揭露貪官和公安內部執法犯法最終釀成人命血案舉報人,進行曠日持久地打擊報復,而法院對遭受如此打擊的受害的正當訴訟,卻置若罔聞,應該受到哪些懲罰和追究?
(五)2005年本人遭到由新華區政法委組織,暴力綁架到石家莊做精神鑑定,是依據哪條法律?
(六)2006-5-11下午,以新華公安分局為主的十幾輛懸掛公安牌照的汽車,開進本人住宅小區,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撬開本人住宅防盜門,將室內所有相關證據洗劫一空!逃跑時遺留下的墩布(見空間照片);當天晚上,新華公安分局將本人劫持到郊外的一個旅店,刑訊逼供長達四天四夜,第三次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刑拘。新華公安分局越俎代庖,接二連三地行使國家安全局應該受理偵察範圍,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本人實施強制措施,違反了哪些法律條款,應該受到哪些懲罰?
(七)2008年,我妻子遭到來自辦事處、街道的非法拘禁!請問,我妻子觸犯哪條法律?作為政府的辦事機構,又有甚麼權力對合法公民施行非法拘禁?將揭露公安機關間接屠殺百姓的滔天罪行公諸於眾,關押入獄;再將其妻子非法拘禁,就能夠紙裡包住火嗎?這掩耳盜鈴的欲蓋彌彰,就能夠欺騙數以百萬的滄州人民和世界人民嗎?
(八)我因舉報本馬桂臣侵佔三套已出售的公有商品住宅,卻遭到多次關押和開除公職;因舉報公安機關將無辜的百姓當作殺人真凶關押,並釀成人命血案,在互聯網發表痛斥文章,卻被新華公安分局扣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帽子,判處四年徒刑!在當今世界,惡警將無辜的百姓當作殺人案關押,卻能夠立功受獎甚至大張其鼓的廣而言之,而向媒體揭露真相的人,卻被扣上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徒刑!滄州和中央政府,就是依靠這樣的害群之馬捍衛的嗎?
2010年五月忍辱服刑四年,釋放當天,所居住的荷花池小區非法拆遷就緊鑼密鼓地開始了!央廣新聞、中國青年報、中國建設報等多家新聞媒體爭相報導河北滄州荷花池的非法拆遷,不僅絲毫也沒有阻止非法拆遷的進行,非法工作人員愈發的肆無忌憚、喪心病狂,在不足百米的小區,安裝了十幾個高音喇叭,拆遷的工作人員和一些被僱傭的地痞流氓,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騷擾住戶,利用各種卑鄙無恥的手段恐嚇、威脅住戶。然而,近兩年的非法拆遷,卻唯獨不與本人洽談拆遷事宜!
由於長時間的騷擾,水電被破壞,路被封死,所居住的小區遭到人為破壞,給用生命抑制非法拆遷的所有住戶及本人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導致本人動脈血管破裂,在生命垂危時搬遷!
請問,荷花池小區拆遷長達四年之久,到底屬於甚麼性質?是合法還是違法?怎麼樣補償被欺騙、逼遷、強拆人的所有損失?如何嚴厲地打擊非法拆遷人和非法拆遷工作人員的責任?甚麼時候給滄州人民一個客觀公開、公開的解釋?
我堅信,滄州市新一屆領導人,在中央和習近平高度重視「社會公開、正義」,敢於向政法戰線的腐敗分子及害群之馬亮劍,所有的貪官污吏和執法犯法的害群之馬,特別是滄州市敢於挑戰法律,間接地屠殺百姓的惡警,必定受到追究和嚴厲的打擊。以上請求滄州市政府對以上問題,如實能夠公開、公正的答覆。
此致
敬禮
郭起真
身份證:130902195805100038
手機:15031424387
2014-1-13清晨六點。
本人於2014-1-13上午九點到滄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遞交此申請。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