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再明:最高法院和上海法院聯手偽造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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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10日訊】本人:王再明;1962年2月7日生。戶籍:上海市金山區呂巷鎮白漾村人。1995年10月與徐匯法院妻子登記結婚,1998年6月與其離婚。

1989年底我受聘到座落於郊區金山區(當時為:金山縣)上海萬春防水建設工程公司(原:金山縣萬春塗料廠後更名)銷售部銷售塗料工作。1991年3月,因業務需要廠部在市區設立辦事處既銷售部,故向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原徐匯區房管局漕河涇房管所)租賃屬原告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轄區習勤路16號為被告在市區聯絡處和市區銷售部。並經徐匯工商局審核同意,報金山縣工商局批准為:《金山縣萬春塗料廠漕河涇經營部》(營業執照全稱),非獨立核算單位。母體金山縣萬春塗料廠法人既該經營部企業負責人:王建國。房屋租賃期第一次三年合同期滿,1994年5月我被法人授權代表法人,續簽三年租賃合同。原、被告間經濟往來全由轉賬完成。完全是二個企業間的合同租賃關係。

1998年4月20日,因租賃費糾紛,原告上海興康物業有限公司起訴徐匯法院漕河涇法庭被告拖欠原告租賃費49166.7元。

1998年5月12日上午在漕河涇法庭開庭。由湯惠根法官獨立開庭,曲紅菁書記員。我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這是我第一次見到湯惠根法官,也是至今為止唯一一次。

1998年9月23日,突然,進行第二次開庭。並且換了金毅法官。也沒有說明更換法官任何理由。並在本庭上追責我為本案第三人。

其實在這次開庭前,事巧我與徐匯法院妻子於6月離婚。金毅在向我前妻電話核實確認我倆離婚後,並明確告知我前妻:那要整王再明後,發生的一切。而金毅是徐匯法院出名的:寧要關係,不要原則;寧要朋友,不要法律的亡命之徒;當時正是拉幫結派時機。

由此,金毅把租賃糾紛用民法通則58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七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作出了枉法判決:連他自製判決書確認我為被告公司工作的員工,可追責為第三人,並且承擔該案的全責。讓員工承擔企業主體的責任。

2008年,法院開放了查閱卷宗。我查閱後發現中國法律在法官們手中,簡直就是孩子手中的玩具:竟把1998年5月12日湯惠根法官主審、我作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事實完全毀除;而填補的是:1998年6月8日同一地點開庭,而被告方缺席、只有原告方出庭的偽造筆錄:毀真造假庭審筆錄。為了枉法,真是到了暗無天日、無法無天、窮凶極惡、不擇手段。

在百般舉報信無效下,2010年4月27日我終於登上了北上的列車,開始了赴京告御狀的艱辛歷程。每天以近300封舉報信的量,每天去永定門內西街甲2號人大信訪窗口登記舉報,進行駐京維權。2011年1月20日,由上海市政法委副書記林化賓批示,指派張莊寧大姐來到徐匯法院接訪,當場答應會調查、核實,給我一個交代。可至今3年之餘石沉大海、杳無音訊,再也沒有見到張大姐或者聲音、書面答覆。

2011年11月20日我在北京接到上海徐匯法院立案庭副庭長李紅(分管上訪)來電說:最高法院對我案啟動再審,要我向最高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我激動萬分,特高薪聘請北京律師代書。24日按李紅要求,交給上海高院駐最高法院辦李寧。

2012年6月14日,在徐匯法院郭偉清院長辦公室,郭院長從李紅手中拿過這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2011)民監字第962-1號親手交給我。

2013年3月14日,我去上海高院設在虹橋路1200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內檔案室,索要:該通知書所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滬高民監字第3號駁回再審申請民事裁定》,檔案室朱法官告訴我:你去高院告訴他們,電腦查為零。他們就知道了(有與朱法官現場錄音為證)。當我回到肇家濱路上海高院,申訴庭夏連軍法官接待我,明確告訴我:上海高院沒有出具過該第3號文書。同時告訴我:上海高院對應的不是立案一庭,而是立案二庭。並向我要去了一張該偽造文書複印件。

當時以為徹頭徹尾系徐匯法院郭院長和李庭長偽造的假文書,來哄騙百姓的。可當我返回北京後才明白,這是最高法院聯手對付百姓、袒護地方法院枉法習慣手段,向全中國製造了萬千張。可謂是全中國每一司法角落都有它的散落。

最高法院枉法製造通知書,哪讓老百姓還去哪裏伸冤叫屈?

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檢察院第一檢察分院《民事行政檢察立案決定書》滬檢一分民行立(2012)117號,我以為帶來希望,想最簡單的是,只要查實一下:

一、 該《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通知書》(2011)民監字第962-1號,一切就明白了。

二、 只要稍懂點法律知識,何況人民的檢察官:一看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款,不了迎刃而解了嗎?

三、 組成合議庭有五人之眾,只要其中一個沒有泯滅人性,有良知的話,毀真造假的庭審筆錄不也就真相大白了嗎?

四、 學法律者都知道,甚麼叫主體?企業間的合同糾紛,追責到員工為第三人?並且承擔全責,實屬世間罕見!

五、 所謂的合議庭,至今我還沒有見到過除了1998年5月12日上午第一次開放湯惠根法官、曲紅菁書記員;1998年9月23日上午第二次開庭金毅和曲紅菁外,判決書上所署名:章鼎臣、羅濤,至今我不知道是男?還是女?是胖?還是瘦?

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就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本案即為冤假錯案。可形式主義、蠅營狗苟、同流合污始終佔據當今執法者的心裏,等待了200天後,得到:上海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不提出檢察建議決定書》滬檢一分民行不再建{2013}20號。

(責任編輯:許夢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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