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從「法制教育中心」看中共罪惡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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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23日訊】(明慧網)現在說中共邪惡,大部份中國人都能認識到,也有少部份人由於受中共虛假宣傳的影響,一時看不清中共的本質。我們找一個很能代表中共邪惡本質的怪物——「法制教育中心」來看看。

在法輪功學員反迫害和國際社會的譴責下,中共作態要撤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勞教所,廢除勞教制度,這樣就使一些看不清中共邪惡本質的人又對中共產生了幻想。然而,中國現在大量存在的非法怪物——「法制教育中心」卻仍在犯罪,而且還越加猖獗。

我們先來看看「法制教育中心」是個甚麼東西。「法制教育中心」也有叫「法制培訓中心」、「法制教育所」、「 法制教育基地」等等,人們很容易誤認為這是個教育部門搞的甚麼社會辦學機構,其實它是專門用來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暴力洗腦的黑監獄,人們通稱它為「洗腦班」。

一 九九九年中共惡首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後,洗腦班在全國大量產生。有省辦的,市辦的,區辦的,街道辦的,還有單位辦的等等。說它是個怪物,是因為它似單位 吧,又沒編製;是機構吧,又無明確的對口主管;不是監獄吧,比監獄還折磨人,限制人;是學校吧,不搞學習,專門整人。它打著法制的旗號,專幹非法的勾當。 它抓人無需任何手續;關人無需審判,也沒有時間限制;施酷刑沒人管,還說成是搞人體承受極限的「研究」等等。

說它是「法西斯集中營」比較恰當。它最能體現共產黨的九大邪惡基因邪、騙、煽、斗、搶、痞、間、滅、控。(具體論述可參照明慧網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的文章《揭秘湖北省「法西斯集中營」》)。

所謂的「法制教育中心」完全不講法律,表面一套,背後一套。由各級黨委、「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操作,無法無天的任意妄為。

所謂的「610辦公室」是中共江澤民一夥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各地「610」不法人員打著「法制教 育」的幌子非法私設洗腦班,劫持當地法輪功學員和在勞教所、監獄被非法關押期滿的法輪功學員,企圖強迫他們違心表態放棄信仰,也就是所謂的「轉化」。

法輪功學員都在按照「真善忍」做好人,「610」歹徒卻將他們劫持入洗腦班,強迫他們「轉化」,可見中共才是一個真正的邪教。

洗腦班是文化大革命時期辦的所謂「學習班」的再現,那時是作為打擊政治對手的一種手段,現在是中共迫害善良的法輪功學員的工具。我們可以看看它違反了哪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法規。

一、違反憲法

這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違反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第五條)和人權保障原則(第三十三條)。二是直接違反憲法規則。憲法明確規定:「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法制教育中心」是暴力洗腦班,嚴重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沒有任何手續就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有的長達數年,這是一種比逮捕更加嚴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對法輪功學員任意羞辱、誹謗、酷刑折磨、精神折磨等。

二、違反《立法法》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立法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四川資陽市的「法制教育中心」已將一些法輪功學員關了三年,而且還在繼續關押,這樣的事項毫無疑問只能用法律規定。而「法制教育中心」是無法無天的沒有任何規定。

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制教育中心」這種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處罰沒有經過刑事訴訟程序,本身違反正當程序。二是由於執行中相關單位的強勢違反正當程 序。將法輪功學員送「法制教育中心」往往由「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或者某黨委、某單位組織人實行黑社會式的綁架來執行。

四、嚴重侵犯公民權利

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表達權等等。很多法輪功學員在「法制教育中心」被迫害致死,沒有死亡的法輪功學員受到的屈辱、苦難,常人難以想像。

五、違反國際義務 違反國際法

《世界人權宣言》宣稱: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作了細化。中國早在1998年就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未經正式法庭的審判不得剝奪公民自 由,這是國際人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中國加入了聯合國,便自然的要認同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及內容。中國已簽國際人權公約,應該遵守有關規定。

「法制教育中心」還犯有三項罪:「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六、違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定義、量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二)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三)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四)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 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 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拘押、禁閉或者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 體;主觀方面是故意。需要特別予以注意的是:故意實施非法剝奪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法制教育中心」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的非法怪物,抓人沒有手續,關人沒有時限,沒有審判,沒有辯解的機會,想怎麼折磨人就怎麼折磨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綁架罪、酷刑罪、故意傷害罪,有的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等。

立即制止和解體非法的「法制教育中心」是全人類所有正義人士和有良知人士的共同責任。

人不治天也會治的。正義對邪惡的審判即將到來,以江澤民為首的邪惡之徒不久就會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那些還在迫害法輪功的人應該立即清醒懺悔,並將功贖罪,現在是你們自救的最後機會。否則,當正義對邪惡的審判開始的時候,你們只有在無盡的痛苦中償還罪惡的份了。

(責任編輯:張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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