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8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季薇多倫多編譯報導)多倫多警方已經啟動了為期一個月的執法行動,依據安省《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和電動自行車相關法則,查處電動自行車安全問題。
據《多倫多星報》報導,在7月29日至8月31日的多倫多警察局電動自行車安全月期間,警方將專注於電動自行車車手,提醒駕駛者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電動自行車,無論是常規自行車輔以電力還是踏板式車,均可在大多倫多地區所有街道行駛。但依據多市法則,禁止使用所有自行車徑道,諸如Martin Goodman小徑。違規者,罰款及附加費為395元。即使在市內自行車車道上行駛,除非僅僅使用人力驅動,否則,將繳納80元罰款及附加費。
這意味著,無需牌照或保險的電動自行車駕駛者,要在自行車車道左側行駛。如果能夠跟上車流,電動自行車車手可使用中央車道。否則,電動自行車只能在車輛右側、自行車左側行駛,或在沒有自行車車道的街道上行駛。
無論電動自行車車手,還是騎自行車者,都必須遵守《公路交通法》所有法規,諸如遇停車牌或紅燈,必須完全停車;而電動自行車在夜間行駛,必須配備夜燈、喇叭和變向指示燈。
如果不想吃罰單,電動自行車手還應謹記另外5個注意事項:自行車或摩托車頭盔,對車手和乘客而言,必須配戴。而搭載一位乘客的前提是,電動自行車是為兩位車手設計的;踏板不能從電動自行車上拆除,否則屬非法車輛;電動自行車手不能醉駕,否則,可依據《刑法》予以起訴;年齡必須至少16歲,才可駕駛電動自行車或成為乘客;不能隨意修整,讓電動自行車車速超過最高限速,即每小時32公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