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打擊「水貨」違反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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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23日訊】「水貨」有一好聽學術名稱,叫做平衡進口貿易(Parallel trade)。同一貨品在不同地區價格不同之時,自然有人在平價地方入貨,在貴價地方賣。一般人走水貨合法,但經銷商在歐盟不同國家藉不同價格以打擊水貨交易,有案例指這是違反公平競爭的協議。香港《競爭法》中的第一行為守則也可能針對這類行為。

這一件案稱葛蘭素史克公司案(T-168/01 Glaxo Smihkline Services V Commission)。葛蘭素是歐洲一間重要藥品發展及銷售市場推廣者。歐洲的藥品工業受到各國的嚴密監管,主要是在某一國家出售某一類藥品時的價格政府會施加上限,而藥品的供應除非得到政府同意,減少或停止供應是犯法的事。事實當然是在與某國政府有協定的情況下經指定的價格生產供應給主要的醫院主要的數量藥物。

在西班牙的葛蘭素附屬公司通知歐盟競委會他們在西班牙的批發情況,在82類藥品中有8類是平衡進口。79間批發商與葛蘭素的附屬公司簽了合約,訂明82類藥品有雙重價格(dual pricing)。情況是若然在醫院購買(國民醫保支付費用)藥品,收取法律上限的藥價,在其它情況下購藥,則收取高很多的藥價。

歐盟競委會責備這一做法(condemn),指引用不同情況到同類交易令到失去競爭,香港的《競爭法》則有禁止直接或間接訂價或其他交易條件的條文。經濟學中慣用語是歧視性價格(discriminatory pricing)。這樣做的目的及效果是在出口的藥品施加較本地所行銷更高的價格。葛蘭素則不諱言地表示,不同價格正是想打擊水貨(平衡貿易)活動。

葛蘭素依賴的合理辯解(justification)主要有兩方面。(一)是水貨活動令其不能合法地在別的國家收取更高的價格,結果會減低藥廠在研究開發(R&D)的動力,這對藥業而言創新發明極為重要。(二)是這將不能保證可為歐盟各國提供足夠的藥品供應,因為各國皆會在藥品價格最低的地方購入水貨。

事件在2005年在歐盟初級法庭進行了訴訟,並在2009年在歐盟上訴法庭終結,除了在一些法律觀點上法庭修正了競委會的看法以外,競委會的決定得到支持肯定,即雙重價格的協議是違反競爭的。下面將一些主要的法律爭議點介紹出來:

(一) 不同國家的價格限制不屬國家行為,這些限制不排除所有競爭,藥廠依然可以在研發與服務的領域自由競爭。
(二) 法庭認為原則上雙重價格用以打擊平衡貿易是一定違反競爭的。
(三) 這類協議會減低最終消費者的利益。這點比較有爭議,因為不能假設水貨活動一定令消費者得益,得益只是水貨貿易者。
(四) 競委會並未為市場下定義,事實上很少藥廠能在有水貨活動的專利藥品取得市場優勢。唯有在同質的市場(homogenous market)價格歧視才有作用。
(五) 保健業(health insurance)由於要支付藥物的費用,也屬消費者,其利益因不同收費受損,這是肯定的。
(六) 由於一些地區的藥品價格有政府補貼(例如英國),水貨活動對政府或醫保不公平,但法庭認為影響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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