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難「南丫四號」違商船條例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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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莫森綜合報道)去年香港南丫島海難,涉及的香港電燈集團(港燈)船隻「南丫四號」,被裁定船上沒有足夠合資格船員罪名成立,罰款900元。

控罪指,南丫四號的牌照及驗船證明書均列明,船上最少要有4名船員,但撞船當晚只有3名船員,違反商船條例。港燈法律代表吳偉昌到庭聽取裁決,他早前代表港燈否認控罪。

裁判官覃有方裁決時說,法例下「船員」要接受過訓練確保乘客安全,雖然船上有其他港燈職員協助,但他們都不是合資格船員,不能保障船隻安全。又接納乘客證供指當時船上穿制服的職員只有3人,包括船長、輪機員和水手,不符合法例4人的要求。

辯方曾指條例並沒列明具體要多少船員,只是寫上足夠二字。不過裁判官指張貼在船上的驗船證明書及運作牌照,已清楚寫明要4名職員,港燈沒理由不知道,裁定港燈罪名成立。裁判官強調裁決只會考慮港燈是否違反牌照規定,不會與沉船結果扯上關係,加上沒有證據顯示船員人數不足與意外有關。控方在庭上指根據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不過按過往案例,最高只判過罰款900元,裁判官最後接納控方建議,判罰款900元。

有工會不滿判罰太輕,認為意外導致多人死亡,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沒有瞭望員,如果當時船上有足夠船員,相信可減低撞船風險,並可協助乘客逃生,法庭只判罰900元,是向傷亡家屬傷口灑鹽,亦傳達錯誤信息,令市民覺得司法及執法部門不重視海上安全,要求法院重新檢視裁決,加重處罰。

有海難事故家屬表示,裁判官是依例判罰,同意當晚當值船員人數,並非引致事故的重點,強調家屬最不滿海事處監管及驗船不力,會追究到底。

港燈表示尊重法庭裁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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