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軍法體制 軍事法庭審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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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貞貞倫敦27日專電)為統合陸海空3個軍種的軍法體系,英國在2006年通過新法,除了軍中官兵,在軍事單位服務的人員也同樣適用,現役軍人或軍務人員如果犯行嚴重涉及刑事,交由軍事法庭審理。

根據2006年通過的軍事法,多數軍人的不當行為可以由指揮官決定如何處理,如果犯行輕微,同時被指控者的官階在陸、海、空軍都是中校以下,可以先舉行聽證會,再由指揮官決定是否要移送軍事法庭。

軍法對於指揮官可以處理的案件有詳細規定,包括未請假缺席,假裝生病,冒犯長官,行為偏差,不當對待部屬、偷竊、攻擊他人等,多給予禁閉處分。

但如果行為涉及通敵、與敵軍對峙時棄守或怠忽職守、兵變、遺棄等重大行為,則必須要送到軍事法庭審理,嚴重者可被判終身監禁。

如果犯行確定有罪,依情節不等,指揮官可以對高階軍官予以降級處分,低階人員則會被關禁閉,最長達90天,或處以相當於28天薪資的罰款。

如果被告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不服,可以向軍事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軍事上訴法庭的法官,多數是英格蘭與威爾斯地區民事法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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