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千萬別把斯諾登引渡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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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7月16日訊】美國前中情局承包公司雇員斯諾登(也譯史諾頓)自從爆料「美國政府侵犯大眾隱私」後,先是藏身香港,後飛去俄羅斯,至今仍在中轉機場滯留。他向全球27國提出庇護,但遭絕大多數國家拒絕,只有三國表示考慮接受: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尼加拉瓜。這三國都以「反美」著稱,其中不管哪個收留了,都會讓更多美國人對斯諾登的所謂爆料是為「捍衛人權」更加質疑,跑到專制地盤對民主國家喊「捍衛人權」?就像中國人的政治幽默:我們也能自由抗議,可以到天安門廣場抗議美國。

厄瓜多爾曾高調表示要給斯諾登庇護,然後改口。美洲小霸王、反美狂人查韋斯的接班人、現委內瑞拉總統宣布,他們願意收留斯諾登。可這個宣稱已多天,卻不見進展。按常理,俄國巴不得這個燙手山芋離開(不願為此損害俄美關系),他們會為委內瑞拉提供方便,例如讓其駐俄使館人員到機場見斯諾登,拍護照照片、簽字等,委國使館幾小時內就可以給斯諾登辦好委內瑞拉護照(因各國使館都辦補發護照手續,這種事情極為容易),然後斯諾登就可持委國護照買機票,合法離開俄國。這麼簡單的事情,委內瑞拉多天都不辦,如此「推諉」、拖拉,所謂給斯諾登「庇護」不排除也像厄瓜多爾一樣玩虛的,做一下敢跟美國對抗的樣子而已。

其實,如果斯諾登真能得到委內瑞拉或任何一個反美小國的庇護,很多美國人會高興,包括我在內。因為在那種國家,五分鐘的反美宣傳過後,就沒人理他了。那種輕如鴻毛、寄人籬下、看人臉色的日子,可不是好過的。而且被那種國家庇護,就等於徹底背叛民主自由的美國,他將永遠不再被美國接受(任何人只要放棄美國公民身份,就不可以再得到),就等於被判了在異國他鄉的「無期徒刑」,他會難受一輩子。這其實是「懲罰」這個泄密作秀狂的最好方式之一。

但是,如果斯諾登走投無路、最後沒有任何國家接收他,被迫回美國自首,那反倒對他最有利。因為一旦斯諾登回國受審,立刻又會成為全球媒體的新聞,媒體每天報道,不僅滿足了他的虛榮心,而且由於美國是自由社會,各種想法並存,還有不少人視他為「英雄」,更會讓他得意一陣子。像現在受審的、在波士頓馬拉松賽放炸彈的恐怖分子,媒體報道說,居然收到幾千封女孩子的敬仰(甚至求愛)信件,贊美他長得帥(美國的左瘋媒體、左傾教育,不知熏陶出多少無知少女)。這個恐怖分子的家人還收到美國人的捐款。同情甚至支持這種屠殺無辜的恐怖分子者,在美國都大有人在,更何況同情支持一個還沒有直接殺人的斯諾登了。

在這種情況下,斯諾登如果被引渡回美受審,必定會讓媒體「熱鬧」一番,而這種熱鬧,無論對美國,對世界,都沒有多少正向價值,根本就是制造一個無聊的「焦點」。所以我認為,他去委內瑞拉什麼的,是最好結果;就在那裡終老一輩子,好好體驗一下那些國家的「人權」,別再煩我們了。

斯諾登落到今天這種「沒人要」的下場,是太正常不過了。在拒絕給斯諾登庇護的國家中,數德國內政部長的表態最為精彩準確,他說,美國是法治國家,更是人道主義的國家,議員是民選的,有自己的法治規則。那意思,斯諾登應在美國尋求法律解決;德國不能給一個來自人道主義國家的人政治庇護,那不符合基本的邏輯。

德國內政部長說出一個政治常識,美國是這個星球上最強調和重視法治的國家,斯諾登認為美國政府有「不法行為」,應該在美國法庭(直至最高法院)指控和起訴。在美國,公民告政府的案子比比皆是。像著名的「紐約時報Vs.五角大樓案」,就是美國私營媒體跟政府機構(而且是軍權在握的國防部)打官司(最後國防部敗訴)。

我在上篇「斯諾登是壞蛋還是英雄」中說過,斯諾登如果不走法律渠道,還可通過美國國會(最高立法機構)舉行聽證會。美國對很多重大爭議問題,都是采取這種國會聽證調查處理的方式。但他這些合法渠道都不走,就是要作秀、出媒體風頭。

在今天這個世界,要出風頭的欲望把太多的人弄成白痴,實在迫不及待的,就把自己脫光了來吸引眼球。像麥當娜,歌沒人聽的時候,就自己脫個赤條條,跑到大街上讓媒體拍照;台灣的李敖,文章沒人看的時候,就把自己的正面裸體照放到比本人還大,拿到立法院展覽。風頭欲豈止把很多人弄成白痴,簡直把不少人逼瘋了。一個人無論因何種原因有過多大的名,只要「風頭欲」超過一切,就表明他其實是一個骨子裡極端不自信的人。斯諾登就是這種因自卑而極端要風頭,也因此把自己徹底毀掉的一個。

雖然會有少數人出於各種心理,為斯諾登叫好,但多數美國人,越來越了解這個事情的性質。在美國司法部正式對斯諾登起訴間諜罪的第二天,民調顯示62%的美國受訪者支持這項決定。而在美國歷史上,美國大眾一向對叛國者或有意損害美國國家利益的人,持蔑視和憤怒的態度。例如當年把美國原子彈科學家夫婦送上電椅死刑(因他們把美國情報出賣給共產蘇聯),多數美國人都是贊成的。近年對伊拉克的美軍逃兵被判刑,也是得到多數美國人支持。

例如幾年前美軍華裔上尉和多田拒絕服從被派遣到伊拉克的命令,他認為伊拉克戰爭「可怕地破壞了美國法律」,所以命令他去伊拉克是非法的,因戰爭本身是非法的。結果他被軍法審判。道理很簡單,如果他反戰,可以選擇不參軍,或者退役。軍人只要穿上軍裝,就必須服從軍令。如果戰爭性質都由士兵定義(這個仗不應打,那個戰役不能參加),天下的軍隊就都亂套了。

和多田和他的律師當時要求在軍事法庭辯論,到底伊拉克戰爭是不是合法。但被法官拒絕。法官認為,伊拉克戰爭是否合法,根本不屬於法庭討論範疇,更不可能聽取一個上尉的意見。那是美國國會(參眾兩院)討論通過之後、由總統發布命令的。

斯諾登的問題也同樣。如果他被引渡回國受審,在法庭上,美國法官也會像審判多和田上尉時一樣,拒絕在法庭辯論美國國安局監控電話電子信等是否合法的問題,因這個問題根本不應由一個高中都沒畢業、有癲癇病、作秀狂的人來論斷。美國的「棱鏡計劃」是美國國會通過的意在反恐、保護美國人民安全的《愛國者法案》範疇之內,完全是由美國人民選舉產生的議員們組成的最高立法機構決定的。

那個拒絕服從被派到伊拉克的美軍上尉被媒體報道後,出了「五分鐘的名」,現已被世人忘記;經過軍法審判這一折騰,他把自己的前途完全毀了。

斯諾登也注定是這種下場。他通過爆料醜化美國,的確在全世界出了大名,但得到這個虛妄的大名之後,他向27國提出庇護申請,竟無一國收留。如果他回美國自首,不要說要蹲多年監獄,即使釋放後,也永遠找不到什麼好工作,不會有任何公司敢用這種毫無信用者。

但被引渡回美國實在太便宜了他。天下最愚蠢的人,是為了自己眼皮底下的利益而害人的人。害人者最後一定最害己。所以斯諾登最好的結局,就是在某個反美小國度過一生,在那裡「享受」慘淡前景,然後被遺忘。那滋味大概比受關注的美國監獄更難受,但愚蠢的斯諾登是想像不到那一步的,就像他根本想像不到有今天這種「沒人要」的下場。所以,我祈禱,有哪個和斯諾登一樣蠢的國家趕快收留他。

2013年7月15日

——原載「自由亞洲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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