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7月14日訊】王扣瑪是上海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因為母親冤死之緣二度遭罪,蒙受奇恥大冤。他還是一個被逼上樑山的知名維權人士,不斷上訪,鳴冤喊屈,要求司法公正之志不渝,令當局頭痛心煩。
王扣瑪的母親滕金娣因非法強遷上訪被閘北區北站街道關押「黑監獄」(友放浴室)八十餘日,於2008年1月5日含冤猝死,其後果是,迫害者逃避非法拘禁的法律責任,卻嫁禍於滕金娣的兒子,王扣瑪被誣陷為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關押至2009年12月19日。王扣瑪刑滿釋放後,一直上訪申冤,上海法院卻封殺他的申訴,他不服,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2012年1月5日是王扣瑪的母親冤死四週年祭日,王扣瑪與親朋好友數十人冒著冬天刺骨的寒風,去母親冤死之地哀悼安魂。在當地派出所民警劃定的警戒線內的弄堂內搞祭奠活動,地上放著母親遺像,點上香燭,火花了錫箔、紙錢,默哀祈禱,拉橫幅呼口號,秩序井然,十幾分鐘完成祭奠儀式。但是,事隔八個月二十天,2012年9月25日,王扣瑪及參與者魏勤被誣陷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看守所關押了九個多月後又改變罪名,定為涉嫌尋釁滋事罪,遭到閘北區檢察院的起訴。
母冤死,兒遭罪。同一個事由,遭來兩次罪,又是同一個閘北區公安局抓人、閘北區檢察院起訴,閘北法院審判,據說還是同一個法官審理,真是曠世奇冤。如果這次冤案弄假成真,王扣瑪會從重處罰。閘北區檢察院王琳檢察官的起訴書寫得很清楚:「被告人王扣瑪曾因犯罪被處罰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係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前次怨恨未了,新的怨恨又結。王扣瑪是司法不公正的受害者,還是累犯?請檢察官、法官瞭解王扣瑪「遺棄罪」一案的來龍去脈。雖然該案尚未平反,但法律與事實已明擺著,遲早會還王扣瑪一個公道。企圖利用正在申訴中的冤案,去加重對王扣瑪的傷害,這是錯上加錯。法律是雙刃的劍,傷害他人多重,最後也會傷害自己多重。
我與王扣瑪素不相識,他遭受奇恥大辱的「遺棄罪」後,又在上海灘申冤無門,正當人生絕望時與我相遇,向我求助。我願意幫助他,但有一個條件:必須依法維權。我全盤瞭解「遺棄罪」的所有證據材料及相關司法文件,代他寫成《王扣瑪「遺棄罪」一案的刑事再審申請書》,並於201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現在公開這份刑事再審申請書,讓公眾看清王扣瑪的「累犯」是怎麼一回事,並請檢察官、法官在審理王扣瑪「尋釁滋事」一案上要慎之再慎,不要再製造冤假錯案。我不希望自己有機會幫王扣瑪再代寫一篇《王扣瑪「尋釁滋事」一案的刑事再審申請書》。
中國的司法環境正在朝一個正確的方向改變,所有的人,尤其是司法者應當順應潮流,識時務。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指出,冤假錯案不僅對當事人是一場災難,而且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影響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影響國家長治久安。
他同時表示,檢察系統的成員要敢於依法發表並堅持正確意見,發現領導的決定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的,要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以防悲劇的釀成。明知上級的決定會產生冤假錯案仍予執行,也不向上級報告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近日也強調,司法裁判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涉案當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傷害。要嚴肅認真地對待每一起案件,靠一個個具體案件的公正審判,提升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
王扣瑪因上次遭受冤獄,已變成一個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另外患有嚴重的高血壓症,醫院多次開出病危通知書。一個年將六十的高危病人,殘廢人,如今又被投入監獄,再來遭受第二次司法不公正的傷害。
我相信,王扣瑪能承受得起這個打擊,因為他的心已死了。哀莫過於心死。沒有司法公正,無法洗冤安魂,他在監獄大牆內外的生活都是一樣的。但是,我不希望冤假錯案再次發生,不久的將來又會平反冤案,讓現在製造冤案的司法者及相關部門領導被追究責任,甚至輪換坐牢。
習近平總書記向全中國人民承諾過:「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王扣瑪、魏勤「尋釁滋事」一案如何審判?人民群眾將拭目以待。
2012年7月13日
附錄:王扣瑪「遺棄罪」一案的刑事再審申請書
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王扣瑪、男、58歲、漢族、
身份證:310101195407172451
住所地:上海市江蘇路480弄76號, 郵編:200050。
聯繫電話:13601929155,
申請人王扣瑪不服(2008)閘刑初字第710號《刑事判決書》、(2009)滬二中刑終字第90號《刑事截定書》、(2010)滬中刑監字第23號《駁回通知書》、(2010)滬高刑監字第26號《駁回通知書》,根據相關法律與事實及出獄後獲得的新證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要求依法.撤銷(2008)閘刑初字第710號《刑事判決書》、(2009)滬二中刑終字第90號《刑事截定書》,宣判申請人王扣瑪無罪,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之母騰金娣生前因閘北區七浦路427弄17號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強行拆除而沒有得到合理安置(原動遷公司承諾給騰金娣房屋安置,卻給了貨幣安置,而安置協議上騰是42萬元,卻又只給了27萬元,侵吞了15萬元),對此不滿,就不斷上訪。2007年5月29日下午騰金娣曾去過上海信訪辦,並平安回家。(見附件1 上訪業務及辦公信息網。)
2007年10月11日下午申請人與騰金娣一同去上海市政府信訪辦上訪,在信訪接待時騰金娣與申請人被信訪接待人員隔離,而申請人在接待室外面等候。其間申請人暫時離開去購買香煙,回來後就找不到母親,還誤以為母親騰金娣信訪接待完自己去申請人之弟王扣鴻家了。申請人有兄弟姐妹7人,都有扶養老人的義務。而且,由於動遷安置不合理,也造成了申請人及其兄弟姐妹之間的嚴重矛盾與不和,母親騰金娣過去也有去弟弟王扣鴻家的情況。
母親騰金娣生前身體健康,生活能獨立自理。事實上,騰金娣與申請人走失後,在市政府信訪辦被保安請過路的人將其送至人民廣場治安派出所,並由市信訪辦通知閘北區政府北站街道帶回。(見附件2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廣場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記簿)。
當晚黃浦區人民廣場治安派出所經辦人王麗君、閘北區政府北站街道綜治辦陶逸初帶走騰金娣,但沒有將其送回家,而是將其非法關押在潮濕陰暗、通風不良、不具備生活條件的友放澡堂,直至2008年1月5日騰金娣猝死。其間八十餘日內,閘北區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行政亂作為、不作為,沒有任何信函、電話或上門告知申請人。
閘北區政府北站街道相關責任人為了逃避騰金娣是被關押在「黑監獄」(友放澡堂)裡猝死的罪責,就對被害人家屬進行威脅與利誘,先是簽約同意支付16萬元人民幣來換取家屬同意火化騰金娣的屍體,但等屍體火化後就抵賴支付,抓捕申請人,通過製造偽證將申請人母親騰金娣死亡的罪責嫁禍於申請人,並依靠沒有管轄權、便於制假的閘北法院的審理,製造了一起「遺棄罪」冤案。
本案的裁決違背事實與法律,應當依法糾錯。
一、程序違法
1. 一審管轄地有誤或者案由有誤
如案由為「遺棄案」,則犯罪地在上海市黃浦區市政府信訪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為上海市長寧區。所以,一審的閘北法院對該遺棄案沒有管轄權。
現一審由上海市閘北區法院管轄,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海市閘北區友放「澡堂「亦屬犯罪地則為「致死案」。如果管轄地無誤,那麼案由有誤,不該是王扣瑪的「遺棄案」,而應該是閘北區政府北站街道工作人員的「非法拘禁案」,因為騰金娣是被非法拘禁於友放澡堂八十餘天而導致猝死的,而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遙法外。
2. 先定罪後編證據
王扣瑪犯遺棄罪是由北站街道派出所領導一手策劃的工作安排,本案是先定罪後編證據的典型案例。
2008年7月7日,即申請人被刑事拘留17天後,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區分局北站街道派出所王黎勇向上級出具《工作情況》。(見附件10 王黎勇2008年7月7日的《情況報告》)
《工作情況》稱:「2008年6月19日下午,根據所領導的工作安排,由我及山西警務站民警對不穩定的上京人員王扣瑪遺棄罪進行偵查。王扣瑪於2008年6月20日經分局批准決定刑事拘留,6月23日延長拘留至七天,6月27日再延長拘留至30天。
下一步工作計劃:(1)繼續和王扣瑪家庭人員談話,瞭解和取證。(2)尋找相關人員:如當時動遷組工作人員,當時在友放旅館照顧騰金娣的工作人員。(3)去市政府信訪辦瞭解王扣瑪當時將(母親)騰金娣送到市政府的情況。」
而且,閘北法院片面採納閘北區政府相關的公訴人、證人指控申請人犯遺棄罪的虛假證據,不採納申請人方的辯護人辯護意見和家人的事實證據,為了達到載贓陷害的目的。由此為此說明原一審法院和閘北區政府有直接的利益關係。
二、適用法律錯誤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何謂「扶養」?扶養指一些人因血緣或親屬關係或法律的規定,有義務彼此間提供生活保障的義務,包括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照料等。騰金娣生前身體健康有獨立生活能力,有退休工資收入穩定,不需要他人扶養,何來遺棄?
而且,申請人是陪同母親上訪過程中被接待人員與母親隔離後,四處尋找未果,在80餘天過程中是全不知情況下,沒有接到閘北區政府相關部門的任何電話、發函、郵寄通知書,何來遺棄?
四審法院無一部門認為:騰金娣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人。而且,證據證明申請人母騰金娣是身體健康思維正常的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猝死」的責任不是申請人的,而應該是實施非法拘禁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騰金娣被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關押在潮濕陰暗、通風不良、不具備生活設施的友放澡堂,是導致騰金娣死亡的誘因,心情鬱悶因病猝死之說不成立。申請人的母親在非法拘禁80餘天過程中猝死,與閘北區政府北站街道辦事處的看守人員有直接關係,而不是申請人的責任。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錯誤,證據證詞相互矛盾
1. 騰金娣因動遷未獲安置而上訪
申請人之母騰金娣生前去上海市政府上訪非第一次。2007年5月29日15:45:18.騰金娣因閘北區七浦路427弄17號住房2007年5月27日被強行拆除,沒有安置,對此不滿,求決。(見附件1 上訪業務及辦公信息網。)
2. 滯留在上海市政府系因動遷未獲安置非王扣瑪遺棄
2007年10月11日,騰金娣滯留在市政府,(東門)保安請過路人將其送至本派出所,經瞭解,是為動遷事宜。由市信訪辦通知當地政府帶回。派出所經辦人王麗君,當地政府經辦人陶逸初。(見附件2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廣場治安派出所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記簿)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廣場治安派出所也未出示我母:「遭申請人遺棄和拒不撫養」的筆錄。
3. 友放澡堂被編造成友放旅館
公訴方指鹿為馬將上海友放沐浴休閒有限公司即澡堂說成「友放旅館」。(見附件3 上海市閘北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
4. 騰金娣被街道安置在友放澡堂
閘北區北站街道稱:在接到騰金娣後將其暫時安置於轄區內的友放旅社(海寧路1022號內)(見附件25 (2008)閘刑初字第710號《刑事判決書》)。事實是:友放為澡堂而非旅館,歪曲安置地點的目的是掩蓋街道將騰金娣安置在不具備生活設施的場所之事實。
5. 騰金娣死因不明,無搶救病歷
騰金娣突發疾病搶救無效,不幸過世,但未明確騰金娣突發何種疾病?送哪家醫院搶救?也未出示搶救騰金娣的病歷。
騰金娣「猝死」(見附件4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正面)未明確騰金娣突發何種疾病,是否送醫院搶救?
6. 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區分局認定騰金娣生前有高血壓史曾發生心肌梗死
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壓史26年,閘北區中心醫院診斷,無糖尿病史,1998年發生心肌梗死,閘北區中心醫院診斷,2008年1月5日鄰居發現死亡。(見附件4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反面《屍表(屍解)檢驗記錄》)「旅館」何來鄰居?
7. 閘北區中心醫院證明:查無此人入院病史記錄
經我院急診科查閱相關病史,證實查無此人入院病史記錄。(見附件5上海市閘北區中心醫院醫教科醫療糾紛辦證明)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分局的「1998年發生心肌梗死」源自何處?
8. 騰金娣醫保卡上無付費記錄
騰金娣生前身體健康,無動用醫療保險記錄。(見附件6上海醫療保險事物管理中心個人醫療賬戶查詢表)無持卡人動用醫療保險記錄,患有高血壓史26年之說從何而來?
9. 是否通知過申請人?詢問筆錄與法院的認定的事實相悖
2007年8月16日,2007年10月11日領回兩次,接到市裡通知到廣場派出所接。廣場派出所問陶:是否通知騰的家人。陶答:情況特殊,時間短,未通知。(附件7 陶逸初2008年1月18日詢問筆錄)。
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區分局北站派出所王黎勇詢問北站街道北塘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楊美麗:當時騰金娣在友放「旅館」(實為澡堂)時,你們裡弄通知過王扣瑪嗎?
北塘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楊美麗回答:「我們因為沒有王扣瑪的電話,而且我們通知騰金娣子女時,他們都說沒有王扣瑪的電話,所以我們無法通知」(附件8 楊美麗2008年6月24日證詞)此2份證據證明當時並未通知申請人。
2011年8月18日,楊美麗再次證實當時並未通知申請人。(附件9見證楊美麗2011年8月18日作證詞的見證人證詞)我居住在上海市長寧區江蘇路480弄76號,除了電話外,難道沒有其他通知申請人的方法了嗎?為何不到申請人家中通知呢?申請人沒有接到閘北區政府相關部門的任何電話、信函、通知。
如果閘北區政府相關部門誠心要送騰金娣回家,只要根據騰金娣意願,也可以直接派人將騰金娣送回她的兒女家,畢竟她的兒女家都在同一個上海市,並非遙遠的外地。
10. 王扣瑪是否孝順母親?
申請人所在的居住地是長寧區江蘇路街道西濱居委會(見附件11)、及其鄰居們(見附件12)、我的大哥王扣成(見附件13)、王扣瑪前女友周艷萍(見附件14),都可以證明申請人是孝順母親的,根本沒有拒不扶養或遺棄母親的行為。唯一閘北區公訴人控告王扣瑪犯遺棄罪,這是為了載贓陷害的需要。
11. 判決書中未解答檢察院補充偵查決定書所提問題
2008年8月26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作出補充偵查決定書,要求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犯罪嫌疑人王扣瑪案需補充以下證據材料:
1 是誰把騰金娣送到市府信訪辦的?後來如何離開的?
2 騰金娣是如何到廣場派出所的?
3 北站街道將騰金娣安置在友放旅社後,由誰通知王扣瑪領回其母親?通知過幾次?怎樣通知?王扣瑪如何表態?(見附件14 補充偵查決定書)
本案裁判文書並未回答或者查明上述疑問,連友放是旅館還是澡堂都未弄清楚,這樣的裁判文書能令人信服嗎?
四、北站街道的相關人員蓄意陷害、製造偽證
1.蓄意陷害,嫁禍於王扣瑪
2008年1月5日申請人母親被迫害致死。三天後北站街道召集一次由死亡者家屬出席的協調會,在協調會上北站街道政法委書記陳平、北站街道綜治科科長金家龍多次重申在我母親被關押期間沒有通知過我王扣瑪。(有錄音證詞)
協調會後北站街道綜治科科長金家龍、陶逸初對我們兄妹七人威脅。當時他們拿出一張江顯明的名片,名片上顯示江顯明是上海市大寧法律服務所北站街道接待室法律工作者。(見附件17,江顯明的名片一張)金家龍稱江顯明是江澤民的侄子,並威脅我們說:「你們胡鬧下去沒有好結果,還是大家坐下來協商了結的好。」嗣後,江顯明也出面來解決問題。當時參加協商的還有北站街道綜治辦科長金家龍、陶逸初、上海銀邦置業房屋有限公司陳經理都在場,江顯明提出私了。通過多次協調,最後以16萬元了結。
在2008年2月1日上午江顯明、金家龍約見了我們,並與我們簽署了補償16萬的談話筆錄,叫我們下午去殯儀館辦理我母親火化的後事手續。下午我們辦完母親火化手續回來,問江、金拿錢,不料江顯明提出:「要過年了(2008年2月5日中國新年),會計都回家了,是否和你們商量一下,我們再簽個協議書,2008年2月底保證錢給你們。」於是,下午又簽了一份《人民調解協議書》。(見附件18)
2008年2月2日母親遺體火化,在殯儀館大理後金家龍親手將母親的工資卡(銀行卡)、醫保卡及補辦的臨時身份證交給了申請人。這是在母親被關押期間,北站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沒有我們子女授權下,利用職權擅自補辦的。(見附件19 北站街道工作人員擅自補辦.滕金娣的身份證、醫保卡、銀行卡。)但是,2008年2月1日上午、下午二次協調所承諾補償16萬元的事,過了5個多月也毫無音訊。
2008年3月至2008年6月申請人多次走訪上海各政府信訪部門反映情況,還信訪中央、上海的領導人及相關檢察機關,控告、檢舉閘北區北站街道的不作為。(見附件20. 市信訪辦來訪接待單、附件21. 王扣瑪致函胡錦濤、溫家寶、吳邦國等五人的郵寄憑據、附件22. 上海市政府、檢察院的回復信函)
由於上海市閘北區北站街道沒有兌現支付16萬元的承諾,申請人又分別2008年6月1、6月19日進京上訪,為母親伸冤,揭露、控告當地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為。當時國務院信訪辦接待員(女)聽了申請人的陳述,當場在筆記本電腦上記錄了申請人的情況,並回答了申請人三個問題:「1. 對你母親的死我們表示同情;2. 他們現在關押你母親致死他們是不會承認的;3. 你回去後想方設法把關押你母親致死的有關人員名單搞出來給我們,我們再作處理。」
2008年6月19日申請人進京被截訪回滬後,就被閘北區北站派出所以莫須有的罪名「遺棄」罪刑事拘留。
北站街道派出所承辦警察王黎勇、陳伯民說,申請人進京上訪控告的是政府,硬逼申請人寫投降書,不投降就弄死申請人。最後申請人在閘北區拘留所的拘留期間遭到迫害,監獄醫院發出二次病危通知單,申請人當時的律師金宏林要求保外求醫,取保候審,他們不予採納。由於延誤了搶救數小時(當時把我扔在水泥地上數小時),造成申請人腦梗、二級肢體傷殘。(見附件23. 金宏林律師致閘北法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
2.裁判書中所依據的重要證據是偽證
北站街道綜治辦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見附件24),是一份偽證:
(1)瞎編事實。陶的證詞稱:「因為王扣瑪按月到閘北區北站街道居委會領取低保生活費能找到王扣瑪」。事實上,王扣瑪戶口所在地在長寧區,不可能到閘北區去領低保,所以不存在上述說法。
(2)張冠李戴。陶的證詞稱「與王扣瑪當面談話時王扣瑪說:老滕我可以領走,住到我那裏去。有個前提。你們政府想法把老滕的退休金、醫保卡給我。我就負責老娘的生活了」。事實上,沒有任何人與我當面談過話。而且,母親在被關押前三證已在我處保管,我怎麼還會提出要政府去拿三證的要求呢?事實上,這段話是申請人之弟王扣鴻所說。申請人的辯護律師金宏林已查過本案卷宗,2008年1月16日民警詢問筆錄中均有王扣鴻所說的這個事實。(見附件30 申請人辯護律師的辯護詞第2頁)。
偽造證據的目的就是為了陷害申請人,企圖將滕金娣被非法關押致死的罪責嫁禍於申請人。
綜上所述,本案的裁決在程序上違法,認定事實不成立,適用法律錯誤:1. 無證據表明申請人有遺棄行為、公訴人、判決書也無列舉申請人拒絕撫養騰金娣的事實。2. 騰金娣死亡與申訴人無直接因果關係,是非法拘禁者將騰金娣非法拘禁在陰暗潮濕,通風不良,不具備生活設施的友放澡堂所致。3. 無一個親屬指控申請人有遺棄行為。4. 母親騰金娣死亡對申請人來說是最大受害者。5、導致騰金娣死亡的罪犯至今逍遙法外。6. 一審判決中提到動遷費27萬人民幣和42萬人民幣差價15萬人民幣到哪裏去了?實際上是被閘北區貪官開發商剝奪了,真正得利是誰?他們為甚麼要侵吞王扣瑪母親分額?按照上海市高級法院駁回通知書裡「友放旅店屬該案的犯罪地,故原一審法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一、二審法院應當判決王扣瑪是「謀殺罪」的極刑,而不是「遺棄罪」,「遺棄罪」應當由管轄人民廣場地區的黃浦法院判決。
因此,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依法秉公判決,以示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權利。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扣瑪
2011年6月
附件:
附件1 滕金娣上訪記錄(上訪業務及辦公信息網)
附件2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廣場治安派出所治安記錄(2007年8月1日至10月28日治安案件登記簿)
附件3 上海市閘北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
附件4 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分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正面、《居民死亡確認書》反面《屍表(屍解)檢驗記錄》
附件5 上海市閘北區中心醫院醫教科醫療糾紛辦證明
附件6 上海醫療保險事物管理中心個人醫療賬戶查詢表
附件7 陶逸初2008年1月18日詢問筆錄。
附件8 楊美麗2008年6月24日證詞
附件9 見證楊美麗2011年8月18日作證詞的見證人證詞
附件10 王黎勇2008年7月7日的《情況報告》)
附件11 長寧區、江蘇路街道、西濱居委會的證明
附件12 鄰居們的證明
附件13 王扣瑪之兄王扣成的證明
附件14 王扣瑪前女友周艷萍的證明.
附件15 上海市閘北區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決定書
附件16 動遷金額文件
附件17 江顯明的名片
附件18 關於補償16萬元的《談話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2008年2月1日)
附件19 北站街道工作人員擅自補辦滕金娣的身份證、醫保卡、銀行卡
附件20 市信訪辦來訪接待單
附件21 王扣瑪致函胡錦濤、溫家寶、吳邦國等五人的郵寄憑據
附件22 上海市政府、檢察院的回覆信函
附件23 金宏林律師致閘北法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
附件24 北站街道綜治辦陶逸初2008年9月19日出具的《情況說明》
附件25 (2008)閘刑初字第710號《刑事判決書》
附件26 (2009)滬二中刑終字第90號《刑事截定書》
附件27 (2010)滬二中刑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附件28 (2010)滬高刑監字第2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附件29 上海市閘北區檢察院的起訴書
附件30 申請人辯護律師的辯護詞(一審)
附件31 申請人的上訴書(二審)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