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控告迫害者:因信仰迫害法輪功 都違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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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30日訊】瀋陽市法輪功學員牛桂芳的律師,近日到瀋陽市檢察院舉報參與迫害牛桂芳的相關公檢法人員,這位正義律師在舉報函中指出:對包括牛桂芳在內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其堅持信仰就進行勞教、判刑等種種迫害的做法,都是違憲、違法的行徑。不管他們(公檢法人員)是誰,地位多高,他們才是真正的國家敵人!

據瞭解,當日律師到瀋陽市檢察院申訴科,將「舉報控告專函」遞交給一王姓人員,姓王的看後放在一邊,自己就溜走了。律師隨即投訴到紀檢處,一劉姓人員聯繫了申訴科處長江某。律師即當面向江姓處長陳訴:自己在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法律援助過程中,所瞭解到對這一善良群體的迫害已造成嚴重的人道災難、社會混亂以及迫害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

江姓處長說律師是憤青,還告訴律師:「現實些吧!」律師說:「我不是憤青,作為一名有責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一個有良知的公民有義務直面本案發生的事實,有義務講真話、行正道為公民權利說話。也為了辦案機關甚至意圖將案件政治化的機關、個人不要因此背上歷史的債務,違反憲法,違背良知造成更大的人道災難、從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瀋陽市法輪功學員牛桂芳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晚被新城子街派出所警察綁架。沈北新區法院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對牛桂芳非法判刑三年,牛桂芳上訴;瀋陽市中級法院開庭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對牛桂芳非法開庭,兩位律師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大量的事實,推翻了沈北新區法院一審中對牛桂芳的所有指控,證明修煉法輪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以及迫害信仰涉嫌違法。

以下是律師控告函主要內容:

控告人通過會見當事人、查看案卷材料,發現本案完全是人為製造的案件、拼湊的案件,先抓人再挖證據,倒果為因,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最終本案歷經一審審判沒有任何物證,牛桂芳家中持有的物品與指控的所謂犯罪事實也沒有任何關聯性,辦案機關強加罪名、羅織事實,沒有具體的指控只有籠統指控,其手段拙劣行徑卑劣令人髮指。僅僅因為牛桂芳是法輪功修煉者,在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以破壞法律實施這一錯誤的罪名構陷當事人。

控告人認為,本案的發生並非偶然事件。通常來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會知法犯法。產生如此強烈的違法意志不惜公然違法,往往只有為了更大的非法目的或掩蓋更嚴重的錯誤罪責才可能發生,對此希望受訴機關進一步調查瞭解本案發生的全部事實真相。

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以刑法三百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追訴定罪,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本案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

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牛桂芳及所有法輪功學員都是無辜的,其所作所為不過是在遭受異常的打壓迫害的情形發生以後為了生命、生存與尊嚴被迫的申冤與抗爭,法輪功學員的所作所為客觀上沒有也不可能產生任何社會危害性,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及權利完全受到憲法法律上的保護;

上述被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憲法法律的明確規定、以及文革結束以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決議,人類社會最基本的是非黑白、善惡對錯、天理良知的底線,甚麼是正當的國家意志?甚麼是違法的個人意志?如何做才更有利於國家、有利於社會、有利於人民;

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對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個別人殘害百姓、倒行逆施的行徑不僅不應該配合、執行、縱容而且有義務、有責任堅決與各種錯誤意志、違法行為作鬥爭,以捍衛國家的正當意志。

上述被控告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理應知曉,為了自己的權位、利益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製造冤獄、迫害無辜必將遭到歷史的審判、人民的公審、法律的嚴懲;

鑒於,金維民作為牛桂芳一案偵查機關領導,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牛桂芳的無辜卻濫用職權故意製造冤獄,造成當事人牛桂芳被 非法拘禁並遭枉法裁判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金維民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仍簽署拘留證、逮捕證、起訴意見書等一系列文件,這些罪證足以證明其主觀惡性及客觀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

鑒於,胡成山領導的檢察機關發生對牛桂芳枉法追訴造成牛桂芳被非法逮捕、非法拘禁並遭枉法裁判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胡成山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

鑒於,馮巖領導的法院發生對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馮巖作為單位負責人明知違法情形的發生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鑒於,鄒東輝作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的審判長無論對本案枉法裁判本身當事人被非法關押的事實還是剝奪當事人上訴權,均構成非法拘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對枉法裁判負有主要責任。

鑒於,王旭、張穎作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的合議庭成員,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牛桂芳的無辜卻做出有罪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枉法裁判罪。

鑒於,郝連峰作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的公訴人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牛桂芳的無辜卻枉法起訴導致當事人被枉法裁判的惡劣後果,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罪、非法拘禁罪。

鑒於,陸元輝、吳丕輝、曹殿坤、呂貴友、董雪峰、吳林巍、商大公、夏新、魏大群作為牛桂芳枉法裁判一案中偵察機關的辦案警察,明知沒有證據、沒有事實根據、沒有法律依據,明知牛桂芳的無辜,卻製造事實、製造證據、牽強附會,致使無罪的人受到枉法裁判被長時間非法拘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枉法追訴、偽證及非法拘禁罪。

上述被控告人明知上級個別人的違法命令但出於對個人地位、利益的考量,不能堅持原則,公然配合違法,依據人民警察法、檢察官法、法官法、公務員法之規定具有明顯的徇私枉法情節。

另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上述被控告人同時構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本案是否另有同案犯,請受訴機關查清事實一併懲處。

綜上所述,控告人認為,牛桂芳一案中出現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枉法追訴、非法拘禁、枉法裁判、非法剝奪宗教信仰種種違法犯罪情形並非就是國家機關的行為,而是少數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違法官員為達到其非法目的而濫用權力的個人行為。

控告人希望通過控告追訴的努力,讓違法者欲將人為製造的案件政治化的企圖大白於天下;讓更廣泛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公眾知曉當事人牛桂芳這樣一位正直樸實善良的普通家庭婦女,僅僅因其個人信仰(牛桂芳是法輪功信仰者)被非法拘禁迫害的事實,這場殘害百姓、慘無人道的遊戲仍在繼續進行當中。

控告人認為,對包括牛桂芳在內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其堅持信仰就進行勞教、判刑等種種迫害做法都是違憲違法的行徑。這種行徑、這場運動是由於個別人的錯誤導致的,根據憲法可知,這種做法根本是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反法治、反國家、反人類的行為,實施這種倒行逆施行徑的人,不管他們是誰?地位多高?他們才是真正的國家敵人!這一行徑已經造成了嚴重的人道災難、社會混亂、國家分裂,它違背天理、國法、公道、人心,最終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歷史的公審。

抄送:瀋陽市政法委、瀋陽市紀委、遼寧省檢察院、遼寧省政法委、遼寧省紀委、最高檢、中紀委、中央政法委

——轉自(明慧網)

(責任編輯:杜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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