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中級法院孫建國、湯黎民、徐潔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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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26日訊】孫建國院長、湯黎民副院長、徐潔法官:

你們好!

聽說柏根娣、姚玉花的案子傳遞到了你們手中,因為事關二位優秀公民十餘年來所遭受的殘忍迫害,因為這些行為就發生在你們同行的妄判下,因為她們正繼續被迫害著,我們萬分心痛,特告知!我們只能用我們手中的筆,一次又一次給你們寫信,一次再一次勸善,希望你們清醒。(詳情參見附件)

或許,我們不該再籍這樣的希望,因為十四年的迫害中,你們接觸過無數法輪功修煉者,你們不會不知道你們手中所有的判決,都起因於一個行腐敗治國的雙料漢奸、假紅二代的妒嫉。而柏根娣、姚玉花則是這社會上品行與為人最為端莊;所行之事均符合《憲法》的善良人。真正違法、犯罪的恰是「無法無天」的執法者。民意,想你們收到的也不止我們這一封信,拿出來數一數,或已非常清楚。你們不是沒有能力糾正一審判決,往好裡說,是沒人敢挺身,一級、級正等候上級指令。而你們的上級(有別於前任),正忙於與自己人——權貴利益集團就治腐較力。有沒有這回事?你們不妨自己去分析:

習近平出訪北美10天內,國內連續發生多起重大事件:黑龍江中儲糧大火、大連石化大火、吉林禽業公司大火、杭州化工廠爆炸、武漢賓館失火、虹橋機場客機滑出跑道、上海城區大面積停電、浙江蕭山農化廠大火、陝西商洛化工廠劇毒氟化氫洩露、江西新余化工廠爆炸、廈門公交縱火案、陝西富平火藥場爆炸、深圳橫崗工廠大火、上海吳淞口12艘船遇險7艘沉沒、濟南潤滑油廠大火……6月3號下午6點多,正是24年前黨軍清場出發的時分,習近平的朋友,「香港陽光週刊」的老闆陳平,在自己的辦公樓下遭兩名「專業」人士暴打。

陳平被襲後,廈門公車爆炸案的前一天,6月6日,又發生了一件怪事:騰訊微博有人偽稱小學文化程度、沒有電腦經驗、60歲吃低保的陳水總,在註冊微博後的一個半小時內連發12條高水準微博(2013年6月6日18:52分到2013年6月6日20:18分之間),而6月8日下午18時許,廈門市政府新聞辦即發佈消息: 7日公交車縱火案告破,鎖定嫌疑人為死者陳水總。鳳凰台記者則現場否定其妻女收到過「遺書」;家人、居委否認微博內容;《法制日報》則稱「6月10日16時許,巷口的那扇鐵門突然打開,幾名警察走出來,手裡拿著一台電腦主機」。民眾分析「廈門警方果然是先破案再取證!廈門警方6月8日破案,10日才去查封電腦,這還是證據嗎?」民眾質疑:警方能第一時間檢測到汽油,比對陳的DNA,查到微博,搜到遺書,找到麻織袋碎片。三天過去了,卻沒有公佈任何一條口供,一張現場勘查照片,或遺書影印件。13日媒體悄然改口「縱火案」為「起火案」……提前一天編好劇本,「犯罪嫌疑人」安排停當,製造好「上訴日記」,巧妙轉化仇恨至現政,就不再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製造重大慘案者是誰?誰能動用如此資源?再加上大抓維權人士及律師;停止勞教制度、停止截訪的爭論;馬三家黑幕的曝光;「九號文件」「七不講」;黨媒文章左右手互搏……你們怎麼想?

就拿中儲糧大火來說:5月27日中央第一巡視組進駐中儲糧總公司開展巡視工作,5月31日下午中儲糧黑龍江林甸直屬庫78個儲糧囤過火。火災後,各界正質疑火災背後的陰謀,縱火掩虧空,6月3日新華網轉載署名文章《中儲糧大火讓我想起朱鎔基被騙往事》;6月4日,中紀委拋安徽原副省長倪發科,稱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調查,而倪某正是15年前「糧倉騙局」欺騙朱鎔基的地方官員之一。習近平近日廢除了『常委不得立案調查』的內部規定,「只要舉報證據確鑿、國內外影響惡劣者,無論現職的還是退位的政治局常委,都必須接受立案調查。」。你們的前任有多少不牽連其中?「城門失火殃及池魚」,多少學過些犯罪心理學的你們,何不想想?大變在即,站在真正法律人的角度如何定位自己?我們只能是勸善,希望你們別再步許多黨內外悲劇人物的後塵甘當替罪羊。馬天水、徐景賢都是前車之鑒。

49年以來的中國本沒有法制,黨說的就是法;黨國本沒有法律人,你們卻個個認為這頂紗帽是黨給的;名稱冠以不相干的「人民」;工資卻開在民眾頭上。用來源於政府財政,取自包括我們在內的納稅人上繳的民脂民膏迫害納稅人,對我們吆五喝六,這就是你們十四年中所行。沒有因哪有果?人們在一次次失望中,早已不抱希望,所以才有了2004年以來一億四千萬人的退黨大潮。結局如何?今明二年「生死存亡」,習近平說的沒錯!中華文化上下五千年,任何帝王都不會自動歸隱,可朝朝代代不得不「讓賢」,原因何在?就出在朝朝代代官本位,代代相傳貪無止盡。為達貪腐目地,甚至不擇手段反人民、反清廉、反信仰。東京審判、柏林審判殷鑒未遠,歷史, 自會給後人一個交代。清算、追查都已列入程序。

「柏、姚案」再次給了你們一個機會,可以由你們自己親手去糾正。能糾正的,當然只能算過程中的錯,因為你們的覺悟糾正了它;而由別人來糾正,則是罪,二者有本質的差別。能否將徐匯法院審判長朱以珍、審判員朱錫偉、徐匯檢察院檢察員徐震輝、徐匯公安分局國保處王英、漕河涇警署警員朱春娥、高亮……從迫害柏、姚的恥辱名單上取下,看你們的選擇。

法不容情,法律人不能堅守法律,乃執法犯法。我們在一次次的勸說中,已一再告知嚴肅性;告知了她們所經歷的苦難、酷刑、幽禁、侮辱、險遭器官活摘……熟視無睹?就沒有一絲自責?是到了一切該結束的時候了,你們不做,就等著被做。物極必反是規律。人不報,就等天報。而且你們迫害的是修佛向道的人,不是一般的生命。若不能珍惜機遇,你們的下場是可悲的。

6月4日的北京白晝如夜;  6月11日的北京普降冰雹
6月4日的北京白晝如夜; 6月11日的北京普降冰雹

圖中的北京可不是六月飛雪,而是六月落冰,冤莫大焉!一陣「落帽風」,包拯可以找出冤情,你們在做甚麼?製造冤案?可以用錢買賣的判決值幾個錢?刑期買賣以3萬買一年;9萬買3年,我們可不僅僅是耳聞。一審時,律師以為姚玉花最多判3年,誰知法官一生氣就判了6年,再讓家屬拿錢往下買?任意加減的買賣無本萬利!真正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吃案的法官不如賊。這就是中國的司法。

有沒有想過,陳良宇為甚麼在被抓的頭幾天還能在廉政會上扯風?薄熙來怎敢在被調查前夜狂言不羈於人大重慶團……死到臨頭,自己是不知道的,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天之將滅人,必先使其狂。希望你們能保持清醒與鎮定,不被駕馭你們的權勢與灌輸給你們的仇恨迷了眼,從《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看一看這場迫害,看一看該不該由法律人的手浸染民眾的血?在迫害的情況下,民眾能不能反迫害?如果能,你們該怎麼證明自己為法律而存在?

律師在一審法庭提了二個關鍵性問題,你們不妨思考以下兩點:1.沒有任何法律說法輪功是邪教,二高院的司法解釋內部通知并非法律。2.她們的行為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如果拿不出依據,請無罪釋放她們!「破壞法律實施」的人恰是那些視《憲法》如空氣,視民眾如草芥,非法判她們坐牢、對她們施暴、剝奪她們生存權利的人!

你們的名字今天已經和她們的苦難聯繫在了一起。當然,如果你們願意繼一審人之後再上被告席,那也是一種選擇。想一想,大形勢反一反,那份罪惡感就能要了你們的命,別說審判,你們的後人還見不見人?當小悅悅倒在血泊中,過往的18名行人不是看不見、也並非希望悅悅痛苦,麻木而已。而當大眾的譴責到來時,醒了神又管何用?欠下了良心債無法擺脫,精神痛苦將伴隨他們終生。

有個荒誕說法,因為血債欠多了,無法清償,所以不能「平反」。因為缺錢,壞事就得繼續干,甚麼邏輯?我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那些人,沒有人看得上罪犯的「平反」。無罪之人平甚麼反?任何一個貪官身上拔根毛,都比它將用在賠償上的費用壯;可它寧可留給薄熙來60億美金,也不會把它取回來賠償給百姓,反說百姓要顛覆它,甚麼歪理?

目前,只是歷史在給每位曾被脅迫參與了這場迫害的人一次再選擇的機會,因為他們當初是不情願的。讓他(她)們可以在自主的情況下重新擺放自己的位置、從而脫身。把理看大的人,請依法、依理行事。乾隆皇帝給大臣出了個題:普天之下甚麼為大?大臣們各抒己見,自然以皇帝為大的一派居多。乾隆說,都不對,這個天下理最大,誰有理聽誰的,並舉例說明,皇帝折灌漿之麥,老婦罵之,謂糟蹋曬米,婦復無罪,罪在帝。一向被「封建」的皇帝都知道的理,黨竟不知?依了你們,誰大?耶穌、老子、釋迦牟尼教給了人超常的理,「非常道」「佛法」存在了二千五百年;當年的帝王今何在?人與佛法,孰輕孰久?

聽得進好話,才是你們的福分、希望!

柏根娣、姚玉花的朋友們2013-6-19

附件一:柏根娣、姚玉花被迫害簡介

柏根娣1951.9.21出生,家住上海市徐匯區樂山路。原北京石油部人事幹部、東海石油的中層領導,十四年中被非法抓捕六次,至今已遭冤獄迫害十年另四個月:1999年7月24日,柏根娣因去萬體館晨煉,被徐匯區公安分局非法滯留48小時。1999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被非法勞教兩年。回家僅僅三個多月,她再次被非法勞教3年(2002年2月5日至2005年2月5日)。2005年6月16日,柏根娣、姚玉花被徐匯區警察以舉報為名在地鐵站綁架,並告知民眾「抓小偷」,被徐匯區公安分局非法拘留一個月。2006年5月23日,「上海六國峰會」前,2007.4.3,柏根娣再次被抓,非法判刑四年半,囚禁於上海市松江女子監獄。刑滿,自2010.11.22出獄到再次被抓,她僅僅在家待了一年又十個月。2012年9月10日,為迎十八大,徐匯公安分局又一次設謀,在大街上非法抓捕了柏根娣與姚玉花。

柏根娣生活儉樸,對人和善體貼。是1999年後上海市法輪功修煉者被勞教的第一起案例。起因是上海交大校方認為一些交大學生如此堅持信仰,是受了周圍煉功人的影響,懷疑柏根娣動員交大學生去北京上訪,因此參與策劃了對柏根娣的從重處罰。眾所周知,交大的法輪功學員許多都是碩士、博士生,而柏根娣乃六十年代知青,文革去黑龍江插隊時初中尚未畢業。誰影響誰?都不是三歲的孩子。

在被非法關押上海青松女子勞教所期間,柏根娣被關小號是常事,亦曾被吊銬致昏死。一直被迫高強度勞動,很長時間內,每日勞作超過18、19個小時。因睡眠少,有時甚至站著就能酣睡;炎炎夏天,被迫在室內40度以上的高溫下用電熱器加工小綵燈。此情形下,曾有9天不允許她洗澡、更衣,整個人都臭了,破舊的衣衫濕了干、干了濕,成了硬殼。勞教中不許她接見家人、不許家人送物、不許郵信,來信被扣,還告訴家人她不願見人。為迫其放棄修煉,每日只給兩餐,每餐一兩飯,幾片菜葉為湯,強勞下的飢餓曾使她骨瘦如柴。

2005年那次,柏根娣為抗議非法拘捕,絕食、絕水12天。在絕食的第五天被徐匯區看守所送提籃橋監獄醫院,醫生將其二十四小時大字型綁在板床上七天七夜,大小便都不鬆綁,下身赤裸,排泄物直接從板上的洞中流入桶內。奇怪的是,絕食期間柏根娣沒有像通常那樣遭灌食,第九天,又給這瀕死的人抽了幾管血化驗,醫生還詳盡詢問了她及家人以前的健康情況,有無遺傳病史。第十二天,她的心跳呼吸已很微弱,恍惚中意識到使命還沒有完成,不能這樣離去,便主動停止了絕食。誰知醫生趕來大發雷霆:誰給她吃的飯!她當時不明白醫生為何作此反應,直到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行在社會上被披露,原來醫生正等待那一時機。到手的高額回扣飛了,怎不鬱悶。

柏根娣被非法關押上海市松江女子監獄四年半中沒洗過澡。期間被關禁閉間(小號)四年。小號不准去洗漱間洗漱、洗衣;不准去廁所如廁;懲罰性不供飲水。在那裏,打罵、酷刑、上械具是家常便飯。為抗議非人待遇,柏根娣曾有七個月未飲水。為抵制迫害,柏根娣常高呼「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每次獄警與包夾都拳腳相加,並用布條勒其嘴,或在嘴裡塞上短棍再用封箱帶繞頭封嘴臉幾圈、且持續迫害多日。因口中有物不能閉合,至口水日夜流淌。她還反覆被上「束縛銬」(制服躁狂型精神病人用的緊身衣,束緊後不能深呼吸,再把雙腕分別銬在緊身衣的胸前、背後),一上就是三至七天。氣溫零下六度時,她曾被冷水澆身,濕被中睡,第二天睡過的地上整一個水濕的人形。

遭受外人無法想像、令人髮指的暴行時,柏根娣又是怎麼對待參與迫害的警察、包夾(獄卒指使真正的罪犯虐待正信者,這種人的稱謂)的呢?
為迫其就範,警察曾將她關在狹小密閉的小號中,怕其撞牆,派包夾同囚,缺氧引發呼吸窘迫,包夾氣喘吁吁,揪落大量頭髮。柏根娣說:「這情形看明白了吧,不許我修佛亦會禍及與你,還要助惡為虐?」警察利用的包夾對未婚的她性虐,她慈悲告誡:「你們也是女人,怎能如此作賤自己?其實,真正被迫害的是你們,失去了人性,何以為人?真不忍看你們將來受地獄之苦。」

包夾一次次在她的飯中摻尿,柏根娣都吃了,她說:「我為救贖你的靈魂而來,免你被罰而吃,請好自為之。」為爭取獄中禁閉室全體被囚修煉者「走出小號」傾倒、清洗排泄物的權利,她曾多次喝過自己的尿,甚至直接排泄於身。當時正天熱,遠近臭不可聞,獄方不得已同意柏根娣走進洗漱間,她說:「若禁閉室全體被囚修煉者都得到了這個權利,我方能如是。」當人的天賦生存權用這種極端方式最終被爭取回來時,大隊長說:「不要以為你贏了。」柏根娣說:「不要褻瀆了我的慈悲,我只是不想讓你們犯罪而已。你知道對修煉人做這樣的事會有怎樣的因果?走向地獄、層層滅盡啊!」她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2011年出獄後,柏根娣曾經去監獄局信訪辦,接待者聽了她的遭遇做著記錄。柏根娣說,我今天不是來告誰的,我只是把我的遭遇告訴你,希望你能夠明白真相,我們一起來救那些作了惡的人。610上門時,柏根娣同樣善意的對待他們。

姚玉花 1954.10.23出生,家住上海市徐匯區樂山路。1999年7.20後,她曾進京準備去為法輪功鳴冤,同去者尚未決定是否成行,既被北京警察於居住地綁架,其後4人在警署被迫跳樓,姚玉花多根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血氣胸。抬回家後,又小又破的一室戶中住進了兩位壯小伙——24小時監視居住的聯防隊隊員。兩個大男人與這一家男女共居一室半年,女兒就在這樣惡劣的環境中長大……之後警察多次上門滋擾,到單位「關照」,致使姚玉花多次下崗。期間,姚玉花兩次與柏根娣一起被綁架,一次於2005年6月16日,拘留30天;這次為2012.9.10至今,十八大維穩的陰謀。警察說賣菜小販舉報所致,您信嗎?無所用心的百姓,如何設計將二位前來買菜的成年人絆留到警察就前乖乖被擒?若許以重金,那叫「線人」,利用我們的磊落、善良「釣魚」,能出庭作證?律師一問就露餡,所以公訴人只能自演自唱。

姚玉花早年下崗,家庭收入微薄,生活悲涼。1998年,她曾用一個夢來形容自己的處境:她盤腿坐在一口大鍋裡,鍋下是熊熊烈火——干烤,她在煎熬中得法,得益於修煉的解脫。她說:「我是幸運的,在不幸的人生中能夠得法、悟道,看淡了名、利、情,多麼快樂!」待業中,她曾有兩次較好的上崗機會被人取代,她平淡的說:「誰能上崗都是件好事,都是姐妹,何必你我。」1999年,她曾有機會去做穩定的賓館客服,因為當時正做著的家政脫不開身,替東家著想,毅然放棄了相對較好的待遇。事事替他人著想,是姚玉花為人處事的一貫風格。

1999年後,由於警察的反覆騷擾,姚玉花的就業之路更加坎坷。xx路的個體老闆娘遭警察恐嚇後不敢再用她,口口聲聲:你是個多好的人,警察要不上門該有多好;日本料理店的老闆,因為她的勤奮、誠實,曾放心的把整個店舖托給了她,可警察一次訪問,她又不得不離職……她在大商廈做過、小店做過,送過報、做過家政,沒有一次因為她的過失而離開,那只迫害的黑手如影隨形。直到她遇到xx店長,〇五年她被抓時,店長一次次電話要人:「你們抓這樣的好人,你們是甚麼人?」這才讓她從此有了一份穩定的店員工作,隨店長調南店走北店,直至退休。

一次店裡的中華煙在眾目睽睽下被調包。面臨損失,如果「假貨真賣」,店裡、個人都不損失。可姚玉花說:「騙子騙了我們,我們再騙顧客,我們也成了騙子,這種事不能做。」別人不理解,她主動買下了假煙,承擔了幾千元的損失。家人不幹了,「你累死累活得幾個錢?這一下幾個月白幹了。不如別幹了。」她耐心的跟家人說:「我在場,我也有責任。不能轉嫁損失給買主。」家人畢竟有長期的熏陶,很快理解了她。要在社會上,還真難覓知音。

姚玉花修煉後身體健康、精力充沛,不知疲勞為何物。通宵夜班下來,有時店裡缺人,連軸轉替幾個班,最多的一次連續干了二夜一天。同事稱她「鐵人」。幫助同事,在她來說義不容辭;店裡商品破損了、過期了、洗潔精、草紙用完了,她總是默默的、用自己微薄的收入買下、替換好,從不張揚。店長每每說:「姚玉花,知道又是你買的,這種傻事只有你做。」店裡頻發失竊,員工怨聲載道,她安慰員工,講因果報應,平息店長的怨氣,保全了店裡的姐妹,把風氣給轉了過來。在她的帶動下,小環境你謙我讓,和睦常在。

家遇拆遷安置,父親過世前饋贈給她的房產被親戚嫉妒,挑唆母親嘔氣。拆遷辦說:這房按政策、法規就該是她的,誰也沒權利爭。她卻不怒不怨,坦坦蕩蕩拿出多年的積蓄解決矛盾……

附件二:《司法部門對法輪功事件的處理違法》

一、修煉法輪功合法;製作、傳播法輪功真相資料合法。《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論、法輪功等都是合法的。《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製作、散發法輪功真相宣傳品合法。

二、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認定法輪功為「邪教」。所謂法律依據是《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的司法解釋,但這兩個條文是針對「邪教」的,而至今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認定法輪功為「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 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三、把法輪功說成「X教」,是江澤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法國接受《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的個人言論;以及一九九九年十月開始大力批判法輪功時的一篇《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根據中國現行法制,江澤民的講話和《人民日報》的文章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四、「兩高」的解釋是違反憲法的。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這兩個部門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只能是全國人大。「兩高」的越權解釋,是違反憲法的,因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做出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直到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國人大為了迎合當時的政治形勢,才匆忙補充了這一決定,哪有本末倒置為解釋而立法的道理?典型的權大於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全部內容,從頭到尾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X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不是法律。

五、構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刑法總則中,明確指出構成犯罪要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指犯罪者);B、犯罪客體(指被侵害的對象);C、主觀方面(故意還是過失);D、客觀方面(指犯罪的後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體對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個人殺了人,那麼必須存在一個被殺者,否則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國現行法律沒有給法輪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也就是說,不存在犯罪客體,主體焉附?沒有犯罪主、客體哪有主、客觀方面?不是犯罪而是人為製造冤案。

六、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所有人員恰恰是在犯罪。把法輪功當成「X教」而利用處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來判定法輪功學員,恰犯了「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從而判刑他人的各級法院的審判長、審判員均涉嫌犯「徇私枉法罪」。因為他們都是在違背基本事實和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了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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