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蘇子清綜合報導)美國最高法院6月25日(週二)作出裁決,否決了美國投票權法案的第4條。該決定將使得保護少數族裔投票權的投票權法第5條的實行變得艱難,但最高法院沒有對投票權法第5條作出裁決。
美國投票權法第5條是美國民權運動的成果,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在做出影響投票的改變之前必須得到美國司法部或聯邦法院的事先批准。這一規定是針對歷史上在投票中出現過嚴重的種族歧視問題,包括最南部幾個州在內的一些州。
而投票權法第4條則給出標準,規定哪些州政府或國家的投票法律改變需要得到聯邦政府許可。
最高法院以5票支持4票反對的投票結果廢除了該項法案的第4條。在裁決書上,法官認為現在的南部和50多年前相比,許多事情已經發生很大改變,最高法院法官表示第4條中所用的標準已經不符合當今現實。
法庭認為國會在2009年本來可以有機會修改更新第4條所用的標準,但他們沒有。所以最高法院現在除了把第四條否決已經沒有選擇。
首席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判決書上寫道:「我們的國家已經改變了。」「所以國會也必須確定他們通過的法案符合當今情況。」
他認為,儘管該法案對於防止投票中種族歧視作出許多貢獻,但國會已經讓這個法案延續了40多年,而且是建立在一些陳舊數據的基礎上。
但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與其他幾位法官提出異議,她寫道:「當2006年國會延續第5條法案時,是認為短短40多年還不足以確定歧視的痕跡已經消失。」
奧巴馬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該判決是一次法律上的倒退,他表示政府會繼續儘可能尋求投票過程的公平性。他認為當前歧視依然存在,他呼籲國會採取行動保證所有美國人都有公平的投票權。
在週二宣佈判決後,美國司法部長霍爾德(Eric Holder)舉例表明之前的法律是如何防止投票歧視的,他提到德克薩斯之前要採用一個重劃的國會選區地圖,但被第5條法律否決,因為其涉及到對拉丁裔選民的歧視。
除非國會對該判決作出改變,否則奧巴馬政府要實施該法案會變得更加艱難。
(責任編輯:李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