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25日訊】(紐約訊)美國南部各州,由於無證移民規模巨大,各州一直希望出臺阻止無證移民登記選民與投票的措施,不過這些措施很難得到聯邦政府的認可。有人認為,原因是民主黨的部分支持者文化水平較低,民主黨擔心出臺身分驗證措施將會導致部分支持者放棄投票。最高法院在6月17日的裁決中,否定了亞利桑那州要求選民登記及投票時出示身分證明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並沒有完全否定亞利桑那州進行公民身分驗證的可能,而是認為不能自行增加身分驗證措施。
案件名:亞利桑那等訴亞利桑那州部落間委員會等(Arizona et al. v. Inter Tribal Council of Arizona, Inc., et al.)
案件編號:12-71,2013年3月18日辯論,2013年6月17日裁決
《選舉法案》第五條
美國投票權的普及經歷了很長的時間,首先是第十四條修正案第一款保障了黑人的公民權利,該修正案規定「任何人,凡是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者,均為合眾國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剝奪合眾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然後,在第十五條修正案中,規定了賦予美國公民選擇權,1870年2月3日通過的民權法案第十五條修正案規定「合眾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以前曾經服勞役而拒絕給予或剝奪合眾國公民的選擇權」。
不過,在部分南方州,黑人的投票權並沒有得到保障。美國非洲裔由於受到讀寫能力和支付人頭稅的能力等資格限制,仍然無法參加投票,20世紀60年代的民權運動,才逐漸讓美國非洲裔獲得了普遍的選舉權。這個過程中,《1964年民權法案》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因種族、民族、國籍、宗教和性別而產生的歧視都是非法的。正是在《1964年民權法案》的基礎上,美國國會通過了《1965選舉權法案》。
《選舉法案》所禁止的歧視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永久禁止的,如要求選民通過識字測試。另一類是臨時禁止的歧視,這一類條款需要國會延期。在1970年、1975年、1982年和2006年進行了四次的延期。期間在1982年國會將《選舉法案》的第二條永久化,不再需要延期。但第五條則需要繼續延期,最近一次延期發生在2006年7月,延長有效期25年。而《選舉法案》第五條正是爭議最大的條款,第五條規定:曾歧視過選民的司法管轄區在對選舉程序進行任何修改前,必須獲得聯邦政府的同意,以確保這些修改不會損害少數裔選民的利益。這一條款被稱為「預先申報」條款,在《選舉法案》通過的初期,第五條適應的主要是1960年和1964年總統大選中投票率低於50%的司法管轄區,目前,「預先申報」覆蓋了16個州的部分或分部地區。
「預先申報」條款決定了聯邦政府在聯邦選舉上,占據主導地位。
導火線是要求選民出示證件
1992年,有44%有資格的選民沒有參加投票,國會希望改進和簡化投票流程來吸引更多的人參加投票,這是《1993年全國選民登記法案》出臺的背景。根據法案要求各州使用聯邦統一的表格(「聯邦表格」)來登記選民,這一表格由聯邦選舉協助委員會(Election Assistance Commission,簡稱EAC)設計。聯邦表格只要求選民宣誓自己是美國公民(如果進行虛假聲明將會受到懲罰)。
亞利桑那法律則要求選民登記官員拒絕登記,如果選民不出示美國公民身分證明。亞利桑那州的部分居民和一個非盈利機構將亞利桑州告上法庭,希望廢除這一法律。地區法院通過簡易裁決程序,裁定《全國選民登記法案》具有先占,第九巡迴法庭維持了地區法院的裁決。
將亞利桑亞州政府告上法庭的非盈利組織為亞利桑那部落間委員會(the Inter Tribal Council of Arizona,簡稱ITCA),該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力圖在部落間形成統一的聲音。ITCA由各部落民選官員組成,共聯合了20個部落。
亞利桑那州要求選民出示身分證明的做法起始於2004年,根據該州通過的200號議案,該議案目的是打擊投票舞弊,要求選民在登記和參加大選時出示身分證件。該議案修改了亞利桑那州選舉法,根據各郡在登記選民時,拒絕不能提供美國公民身分的人。根據這一規定,合格的身分證明包括:1)選民的護照或出生證明,2)駕駛證,如果駕照上確認持證人是美國公民,3)入籍證明,4)部落身分證,5)可能可以證明身分的證據。在第200號議案通過之後,亞利桑那州曾請求選舉協助會將這一內容加到聯邦表格的「各州需求的信息」中,不過沒有得到選舉協助委員會的認可。但是,選舉協助委員會在聯邦表格中加了一個成文規定,要求亞利桑那州選民在登記時宣誓自己是美國公民,但出示公民身分證件的要求被拒絕。
最高法院的意見
最高法院以7:2判定亞利桑那政府敗訴。最高法院在法庭意見中指出:
第一,根據《1993年全國選民登記法案》,各州必須接受選舉協助委員會設計的聯邦選民登記表格,因此,《全國選民登記法案》對亞利桑那州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規定具有先占。
第二,選舉條款(Election Clause)規定,每個州可以指定時間、地點和選舉的方式,來選舉參議員和眾議員。但是,決定選舉規則的權力屬於國會,因此,州一級政府無權做出影響選舉規則的決策。
第三,亞利桑那州在申訴中指出:根據選舉條款,國會決定如何管理聯邦選舉過程,而不是決定誰來投票,因為後者屬於州政府管轄的範圍。如果聯邦阻止州政府獲得驗證選民所必須的信息,將會構成嚴重的憲法問題。因此,根據《全國選民登記法案》的規定,選舉協助委員會允許州政府在聯邦表格中加入「為了驗證選民身分所需要的信息」。因此,最高法院的建議是,亞利桑那政府可以要求選舉協助委員會在聯邦表格中加入為驗證選民身分所需要的信息,如果選舉協助委員會予以拒絕,亞利桑那政府可以提起上訴。不過,在聯邦進行任何修改之前,各州政府必須接受聯邦表格。
非公民投票是聯邦重罪
對於非美國公民而言,千萬不要對此判例結果有誤解,如果不是美國公民享受公民的特權,將會造成嚴重的法律問題。美國公民有許多特權,登記選民、投票、申請美國護照、做陪審員等都是美國公民特享的「特權」,非公民「無福消受」。
非公民選民問題一直是美國頗受爭議的問題,一些無證移民規模較大的南部各州,持續希望能夠在投票過程中增加身分驗證的環節,但這一提議一直沒有獲得通過。不過,到目前為止,雖然沒有出臺任何驗證選民身分證明的措施,但法律規定只有公民才能在聯邦選舉中投票,大部分的州對於大部分的選舉也僅限美國公民才能投票,在僅開放給美國公民的聯邦選舉或地方選舉中投票,會有嚴重的後果,即使是永久居民也不擁有投票權。非美國公民註冊成為選民及投票,將構成聯邦重罪,將可能被吊銷綠卡或遞解出境。◇
(責任編輯:鐘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