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25日訊】本人僅因對地方政府偽造的估價逼我就範不從,及因阿城政府沒有貫徹落實省建設廳(2003)第39號住宅改商服的通知,致本人房屋產權證住宅沒有及時改成商服導致估價時按住宅評估不服,提起的撤銷阿城區房地局阿拆裁字(2007)第8號行政裁決書的訴訟,阿城區法院阿行初字(2007)第51號行政判決書、哈市中級法院哈行終字(2008)第88號行政判決書竟以「符合法律規定」為由,維持的是第3號屬名劉兆鳳的拆遷裁決書。2008年7月6日,阿城區政府第56次會議紀要,依地方法院張冠李戴的判決和以汝繼學(本人叫汝繼成)「無理要求、釘子戶」為名,竟把本人家的合法房屋強拆了。2008年8月8日,本人向黑龍江省高級法院提起的申訴,於20010年4月6日接收的黑行監字(2009)第4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一方面繼續維持了第3號裁決書,另一方面又維持了第8號拆遷裁決書,讓人啼笑皆非。2010年6月17日經多年的磨難,總算在最高法院立案大廳322號接待房間被076號法官把本人的申訴狀接收後讓我 2個月後聽信。以後本人多次去那裏找那位法官不在,接待人告訴我,登記網上沒找到我的名字。後本人又重新提交了三次訴狀,直至2012年2月20日,阿城區法院才送給本人最高法院行政庭於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行監字第572號通知書(內設機構下發的通知有法律效力嗎?)
該通知書違法的事實如下:
一、避重就輕。該通知書說,「根據房屋產權證記載,你的三處房屋性質均為住宅,雖有營業執照,但,由於營業時間較短且無繳稅憑證,據此,現有補償決定並無不當。」通知書有意規避三級法院對裁決書偽造估價逼我就範不從和因政府不貫徹落實省建設廳(2003)第39號文件,對住宅變商服房屋給予產權性質變更登記的通知不作為,致使本人房屋產權證上住宅沒有變更為商服指控的證據和對本人造成的重大損失,並以「雖有營業執照,但由於營業時間較短且無繳稅憑證,現有補償決定並無不當。」為由,避重就輕地不對本案提審或再審,是明目張膽地袒護包庇區房地局和法院的違法裁判行為。
二、避實就虛。該通知書把地方三級法院維持的是第3號屬劉兆鳳名下的裁決書的違法行為辯稱為原審法院「誤寫」,「我院已向原審法院指出,並要求其在今後的工作中注意。」拿嚴肅的法律當兒戲。輕描淡寫地把三級法院張冠李戴的裁判歸責為原審法院,把二、三級法院對本案所有違法事實不嚴格審查(可能背後在作交易)的責任歸咎於原審法院,把地方政府因依此違法裁判強拆本人家合法房屋後,三級法院對此應負的法律責任僅以原審「誤寫」了事。強拆本人房屋當時,在區政府小會議室,當著副區長韓世坤和區法院院長周平、區房地局長李秀海等人的面,本人就向其提出嚴正警告,指出了所依據法律及區政府第5、6次會議紀要張冠李戴的錯誤,可周平院長仍堅持強拆,並挾迫本人寫下違反本人自願原則的,違反《合同法》第52條無效合同第5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所謂拆遷補償協議。是上級法院依權袒護下級法院的嚴重違法行為。
三、該通知書說「並沒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未對你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事實是,正因為最高法院行政庭和地方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上述違法事實不預認真審查(可能背後忙於作交易),仍維持了地方政府偽造的估價和按住宅的評估,已嚴重影響了該案的正確裁判,對本人合法權益造成無法挽回的不利影響和重大損失,使本人依法維權的活動至此無望,讓強拆本人房屋後把本人多次關進在京的黑監獄和拘留的強盜們幸災樂禍,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至今本人被強拆的房屋沒有得到合理償還和賠償,相關的責任人仍消搖法外,不降反升。原區委書記趙坤被提升為市政府副秘書長、原審法院行政庭庭長劉曉天升為區法院院長助理,原審法院執行局科長張國奇升為執行局局長,原審法院院長周平升為區人大副主任;原區房地局局長李秀海升為區委常委兼區委辦公室主任,原區房地局副局長余宏波升為區行政執法局黨總支書記。
四、該通知書對裁決書沒有主體裁決資格、超時裁決等一系例違反法律法規事實的指控均沒有答覆。
五、該通知書最後說,「你的申訴不符合《行訴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決定不對本案提起再審。」本人就是依據《行訴法》第63條第2款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規定,才衝破重重阻力,在最高法院爭取到對該案的審查的(以前三次提交的訴狀均被地方法院花錢抽出去了),最高法院理應有充分理由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難到偽造的估價、因政府原因致使本人房屋產權性質沒有變更成商服致使評估失真,及張冠李戴的判決,和一系例違反法定程序的民告官案件還不能成為最高法院提審和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理由嗎?
試想,當最高法院這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被打破之時,當國民在號稱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國家裏依法找不到公平正義反被多次關進在京的黑監獄、行拘,讓貪官土匪強盜大行其道之時,當其它國家部門均藉口以司法裁判為終審裁判,不再對明知是錯誤的案件審查處理之時,當冤民去國外網站發洩冤情被封之時,冤民還能再去那裏討公道呢?你以「司法為民」為宗旨的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在逼人民起來造執政黨的反還能剩下甚麼呢?烏坎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依法治國」、「司法為民」、「執法如山」,難道全是騙人的?
習近平總書記指示: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但願不再是口號。群眾需要的是個案的公平正義。
受害人:汝繼成
身份證:230122194701050356
手機:13895837997
2013年6月26日
最高法院行政申訴復議書
復議申請人:汝繼成、男,現年66歲、中國黨員、退伍軍人、退休公務員。
住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高明小區四號樓五單元,手機:13895837997
被復議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房地產事業管理局。
法人代表:局長杜鳳學
第三人:黑龍江省寶泰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人代表:總經理秦玉寶
復議請求:
一、 撤銷阿城區房地產事業管理局阿拆裁字(2007)第8號拆遷裁決書;
二、 撤銷阿城區法院阿行初字(2007)第51號判決書;
三、 撤銷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哈行終字(2008)第88號判決書;
四、 撤銷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黑行監字(2009)第4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五、 依法償還被區政府和區法院違法強拆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房屋;
六、 賠償自停水停電、堵塞道路、停業已來給復議申請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七、 賠償復議申請人自拆遷以來上訪、申訴、黑監獄羈壓、行政拘留等造成的一切精神和經濟損失,向復議申請人賠禮道歉;
八、 依法支付給復議申請人長女汝緒光一家三口應享受的拆遷低保、殘疾人待遇;
九、 依《公務員法》、《法官法》、〈刑法〉等相關法律,對相關的涉案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
復議申請人因被復議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估價逼復議申請人就範不從,開始是停水停電、堵塞道路,進而於2007年3月29日僱凶半夜砸毀復議申請人家所有門窗玻璃逼其搬遷無果。於是被復議人就違法向復議申請人下達了阿拆裁字(2007)第8號拆遷裁決書限期搬遷。復議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無果的情況下向阿城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中,被復議人沒有在規定的10天時間內向區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裁決的法律依據和相關證據;有些所謂的依據和證據直到省高院再審時才提交,如哈爾濱市關於阿城市改區的會議紀要。嚴重違反了行政訴訟有關證據的規定,明目張膽地袒護被復議人和第三人。
一、 復議申請人申請法院撤銷的是阿拆裁字(2007)第8號拆遷裁決書,而一、二審法院維持的卻是第3號屬於劉兆鳳名下的拆遷裁決書。對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對偽造的估價報告和鑑定報告的指控,二審法院竟以「鑑定報告在行政上是不可訴的」這一違反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見哈市中院庭審筆錄)。讓人啼笑皆非的是,省高級法院在,《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一方面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而另一方面又說「第8號拆遷裁決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復議申請人想問的是:省高級法院到底想維持3號裁決還是維持8號裁決啊?遺憾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的通知書有意迴避了偽造估價這一實質要件給復議申請人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只把張冠李戴的判決輕描淡寫地說成「誤寫」了之。相信如果沒有地方法院人的「攻關」,最高法院法官的素質不會如此低下吧?
二、 對復議申請人指控產權所有證住宅沒有變更為商服的原因,是因被復議人沒有貫徹和執行黑龍江省建設廳(2003)第39號文件所致,是被復議人行政不作為的結果,是瀆職行為。其責任本應由被復議人承擔,怎能嫁禍於復議申請人呢(見省建設廳(2003)39號文件)?遺憾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的通知書竟又一次有意迴避了上術事實,竟說:「根據房屋產權證記載,你的三處房屋性質均為住宅,雖有營業執照,但由於營業時間較短且無繳稅憑證,現有補償決定並無不當。」復議申請人想問的是:營業時間長短、有無繳稅憑證與房屋性質有關係嗎?為自己的枉法裁判找藉口,這種理由是否太牽強了?
三、 阿城區政府(2008)第56次會議紀要,竟依哈市中院終審維持的第3號拆遷裁決書,以汝繼學「無理要求」、「釘子戶」為由,原副區長韓世坤受原區委書記趙坤指使,派區法院、公安武警、城管等200多人的拆遷隊伍。於2008年7月6日上午9時把復議申請人家的合法房屋強行拆除了。區法院原院長周平在強拆當時,把復議申請人以談條件為由騙至區政府小會議室,不顧復議申請人強烈反對,為向區領導表忠心,當著副區長韓世坤和原區房地局局長李秀海等的面,逼復議申請人與開發商總經理秦玉寶簽定了一個比裁決書補償還低的所謂補償協議(不簽就會發生流血事件有錄像為證)。
四、 對沒有拆遷主體資格的區房地局所依據的哈發(2006)17號文件,直到省高法庭審時才由被復議人的代理人提交給法庭(見省高法庭審記錄)。嚴重違反了行政案件證據規定。竟管此文件也不能支持其裁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遺憾的是,就是如此明顯違反行政訴訟主體資格的判決,又遭到最高法行政庭有意迴避了。
五、 對復議申請人提出超時裁決指控的所謂「補充財料通知」,竟是違反了建設部(2003)第252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2條「有下例請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最高法院對中止裁決沒有書面告知被裁決人,超時裁決理應無效這一事實再一次有意迴避了。
六、 對復議申請人提出要求按國家規定對復議申請人長女一家三口因沒有房屋居住,自結婚以來一直住在復議申請人家,按規定應該享受低保家庭、殘疾人的有關規定給以補償的指控,被復議人竟以該人沒有住房為由拒絕對上述人員補償。可,復議申請人找遍國家和地方所有法規條例也沒有找到對沒有住房的人不給予補償的規定。遺憾的是,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此再次迴避了。
七、 公然在京設黑監獄鎮壓迫害復議申請人。復議申請人八年的維權之路,不但沒有引起最高法院及相關部門領導對本案的重視,反而被阿城區法院和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加倍迫害。他們為了壓制復議申請人上訪欺上瞞下,對上說復議申請人的案子已結,導致復議申請人在國家信訪局登不上記;與黑惡勢力勾結,聯合在京豐台區翠林小區和郭公莊租住民宅,設黑監獄男女混居,累計羈壓30多天;僱用黑惡勢力專車押回後行拘多次。致使復議申請人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嚴重到肝硬化(有醫院診療書為證)。復議申請人親身經歷了地方官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公然挑釁《黨章》、挑釁《憲法》、《公務員法》、《法官法》、《刑法》和國家相關法律,公然挑釁最基本的人權。我想問的是:這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司法為民」為己任的、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嗎?
綜上,阿城區委區政府和區法院、區房地局主要領導,在徵地拆遷活動中,擅自插手工程建設領域,不惜偽造估價、張冠李戴的判決、會議紀要,強拆復議申請人家合法房屋的暴力事件。是以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與開商惡意串通,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和法律的有關規定,指使區法院和區房地局濫權枉法,違法行政的產物;
是公開利用公權力強搶復議申請人家合法財產的暴政行為。值得提醒的是:此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務罪。」遺憾的是,如此野蠻的強盜行為竟得到了基層和最高法院的一致袒護包屁!
最近,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工作大會上說:「人心向背關係到黨的生死存亡」。期望最高法院用實際行動踐行「司法為民」的承諾,自覺「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讓復議申請人在最高法院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中見到一點光明的曙光,看到執政黨的希望,讓復議申請人多年的冤案得以昭雪。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汝繼成
2013年6月26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