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23日訊】 美國移民法規定,政治庇護申請要獲得批准,申請人“必須提供明確而有力的證據證明其申請在入境一年內遞交。”(An alien must demonstrate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within 1 year after the date of the alien’s arrival in the United States. 8C.FR § 208.4)
是不是超過這個一年期限您就不能申請庇護了呢?不是。移民法規定了兩種例外的情形。一是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使得您的申請資格發生了實質的變化。二是由於“特殊情況”,使得您來美超過一年後才能遞交申請。上述任一情形的存在,都可使您不受“一年期”的限制,您仍可在來美超過一年後遞交庇護申請,獲得庇護身份。
若您屬於第一種“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則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您符合上述的“情況發生變化”。變化了的情況,也可說是“新情況”,必須直接影響到您的庇護申請資格。通常這種變化是您主觀上的選擇,比如宗教信仰的變化,或者政治觀念上的變化。新情況包括以下一些情況。一是您個人的新情況,比如您在美國未婚先孕、生了兩個或多個孩子、參加了民主黨或法輪功、寫了反中共文章、寄基督教材料或法輪功材料回國等等。二是國情的變化,比如1999年之前中國不迫害法輪功,您是1994年來的美國,且是法輪功學員;1999年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國情變化了,您也就可以申請庇護了。 2011年4月5日聯邦第九巡迴法庭公佈了案例,對何謂國情變化做了解釋。案例說有個印度人在印度時國內就有宗教迫害,來到美國幾年後宗教迫害加重了,這也算是“國情變化”了。三是法律的變化,致使原來不合格申請庇護的人現在合格了。比如1996年前被迫墮胎不能申請庇護。但國會於1996年修改了庇護法,讓被迫墮胎者可以申請庇護。您1994年來美國時不能申請一胎化庇護,到1997年,雖已超過一年,但您仍可申請庇護,因為法律變了。此外,案例法的變化也算是法律上的變化。再者,若您是依附某個主申請人申請庇護的,但後來因故失去這種關係後,您也可在多年後提出庇護申請。最後,還有一些其他情況也可視為新情況,但移民法沒提,這就要依個案而定,可講一千零一夜,恕不在此贅述。
第二種是“特殊情況”,或非常之情勢,使您延誤了申請的遞交,從而錯過了“入境一年”的期限。特殊情況包括您患有嚴重疾病、您當時年幼而未達法申請資格、或是律師代理不當而使您錯過了申請時間,或者您有合法身份,一年內申請後,卻被移民局因錯退回,之後在合理時間內又遞交了申請,等等。 “特殊情況”還有很多不同含義,總之,只要您能證明是非常之情況阻止您在入境一年內遞交申請,您就可在超過一年後遞交申請。
您能否不受“一年期”的限制,關鍵就在能否舉證您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此外,您還要證明:1.“例外的情形”並非您主觀故意造成;2.“例外的情形”直接導致您錯過了“入境一年” 的期限;3.錯過了“一年期”後,您在合理時間內遞交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