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21日訊】有一種掩蓋是速審速判。6月20日,校長帶六女童開房案,在海南省一中院宣判,兩名被告陳在鵬(原萬寧市第二小學校長)和馮小松(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職員)因犯「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及11年6個月。為人師表與公職人員性侵幼女,罪無可赦且應罪加一等,竟獲「強姦幼女罪變強姦罪」的輕判。除了罪行掉包,其他幾匹狼、還有當天最大的大色狼呢?
這次事件沒有臨時工,校長陳在鵬和公務員馮小松都是黨員,但在官場級別低,還不是甚麼官。所以,他們有甚麼能量在事發後,讓中央級喉舌央視把髒水潑給受害女童?又有甚麼本事叫當地媒體全部閉嘴?政府部門總動員護航?先是公安局刑偵大隊對性侵說法改口,醫院和法醫對鑑定報告篡改;後有市長及2位副市長出馬威脅女童家長勿把事情鬧大,十數名官員集體誘勸女童家長私了,另有維權人士葉海燕微博聲援反被拘留,並在獲釋返家後立遭上百人圍困,等等。
再把問題回到事發前。5月8日,星期三,既非假日也非暑假,校長竟然可以三天不到學校,還讓6名學生全都不回校上課。然後2個大人需要6名女童嗎?最蹊蹺的是,馮小松帶其中2名女童留在萬寧一家旅館,陳在鵬把其餘4名女童帶往距海寧193公里遠的海口,為甚麼?到海口,陳在鵬在酒店訂了2個房間,為甚麼?在黑夜暗房裏,是不是還有其他人?除此,女童指稱,校長原本在海口之後欲會合另2名女童(非馮小松帶走的)後大家一起再赴湖南,做甚麼?校長是開房的「車」非「帥」,誰是校長背後不可忽視的黑能量?
回顧近年性侵幼女事件,當事者多是有權有勢的官員,其中不乏政協主席、人大代表、甚至法官等司法界高官,為甚麼?只因權力能夠一手遮天?
先看一個資料。據全國婦聯的不完全統計,各地投訴性侵幼女的個案,1997年135件,1998年2,948件,1999年3,619件,2000年3,081件,且之後呈持續攀昇趨勢。在此井噴曲線上,可見1997年是個重要時間點,那年發生甚麼事?
在1997年,刑法第360條第2款創新「嫖宿幼女罪」,將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從強姦罪裏分離出來後,與幼女發生性關係不再只被當作強姦犯。但若說把姦淫幼女的同一行為判若兩罪的刑法360條第2款,是讓官員肆無忌憚的性侵幼童成癮的惡法,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一項司法解釋,更是給了這些禽獸官員一道免死金牌:強姦幼女,若不知對方年齡或自願有償,那就連嫖宿幼女罪都算不上。
這道性侵幼女犯的免死金牌,就是著名的「黃松有理論」。2003年,前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對於《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復》,出臺司法解釋[2003]4號,稱「行為人不知對方不滿14週歲並自願發生關係不認為是犯罪」。
前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是與2009年8月同時被雙開的「南粵政法王」陳紹基,皆為周永康的昔日得意部屬。兩人更是江澤民一手提拔的最高法院院長、執中國司法牛耳十年的肖揚,在司法系統所豢養眾多腐敗骨幹最突出的腐敗份子。
陳紹基涉「萬人腐敗第一大案」及「公海賭王連卓釗案」,黃松有涉「中國第一爛尾樓案」。而私生活非常糜爛的黃松有,在司法界早已遍傳他性好漁色,特別是嗜血未成年女童的變態行徑。
當時誰向黃松有進貢幼女?就是不務正業操賤業的學校校長。黃松有所姦淫的幼女,就是來自小學校長的提供。另外上海等城市風行大肆嫖幼,原來買家都是篤信藉幼女可以延年益壽、官運亨通、飛黃騰達的官員。而盛行的傳銷式強姦,脅迫少女賣淫的團夥,誰在供應幼女?也是小學、初中的校長。
雖然「黃松有理論」的司法解釋已暫停執行,但原嫖宿幼女罪沿用至今。國際慣例,與幼女有性行為,不管有沒有錢物交易,不管是否自願,一律界定為強姦,旨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無條件的保護。但多年來,國內有識之士廢除有違人倫的嫖宿罪呼聲強烈,但有關當局充耳不聞,甚至保護傘張開得更大。
嫖宿幼女罪立法溯源,就是禽獸不如給禽獸不如立法。海南校長開房案,除了背後最大狼人尚未曝光,而之前從公安局的警察到醫院的法醫,對於性侵事實的偽證與造假的刑事責任,檢調單位也不打算追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