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揭穿廈門公交縱火案警方「證據」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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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1日訊】廈門警方公佈的四大證據,第一、三沒有真實證據,第四則沒有關聯性,都不做評論。

但其中的「其次,有多名同車倖存者指認,陳水總在閩DY7396公交車行駛BRT快1B線進島方向至金山站與蔡塘站之間時縱火,致使整部車引起猛烈燃燒。」這句話,僅憑推理就可以否定其真實性。

一、「多名倖存者」不可能同時看見陳水總

當時車上8、9十人,燒死47人,一般理解離起火點(先假定就是陳水總吧)越近死亡或重傷越多,那麼這「多名倖存者」應該離起火點(陳水總)較遠,所以未受傷或輕傷(死亡或重傷的都不可能在警方破案前做口供),如果47名死亡加16名重傷(在ICU不可能做口供吧),圍著起火點(陳水總)起碼可以排5圈,也就是「多名倖存者」必須穿過5個以上頭顱的空隙視線落在陳水總身體的任何部位。

當然有這種可能:1、如果乘客很幸運的按高矮順序從陳水總向外依次排列,而且「多名倖存者」也這樣排列,那麼「多名倖存者」是有可能同時看見陳水總 的;2、這「多名倖存者」緊挨陳水總,陳水總燒死了,「多名倖存者」外圍的47人燒死了16人重傷了,這「多名倖存者」只是輕傷。
可是你「信」嗎?

二、「多名倖存者」不可能同時看清陳水總,

這裡說的「看清」,是指:1、看清陳水總完整的正面臉部;2、看清陳水總縱火的明確動作。否則不存在指認陳水總的可靠性。最多能說明有人縱火,但絕不是指認陳水總縱火。可惜,在8名學生身份未查明(47人中有多少未查明不清楚)、16名重傷ICU未開口之前,警方已經破案,所以「多名倖存者」必須在破案之前就明確指認陳水總而不是別人才行。

我們可以想像一下哪種可能才能實現「多名倖存者」同時看清陳水總:

1、要看清陳水總完整的正面臉,必須「多名倖存者」同時在陳水總的臉部正面一側,而且按高矮順序排列相互沒有遮擋,同時陳水總身邊的人被陳水總的縱火行為嚇得癱軟在地,或者彎腰下蹲,同時都比陳水總矮了30公分(這裡不討論「多名倖存者」緊挨陳水總的情況,因為如果同時緊挨就不可能同時在同一方向),這樣,陳水總的臉才能完 全暴露在「多名倖存者」面前,而且當時「多名倖存者」都面向陳水總站立,不會因為轉身、提物、分心等不能同時在縱火的那幾秒內耽誤觀察;

2、 要看清陳水總縱火的明確動作,必須讓陳水總將裝汽油的容器(這裡弱弱的問下,編織袋殘片有,汽油容器殘片怎麼沒有?)舉過頭頂,一邊將汽油灑向周圍群眾一邊用另一隻手點火舉過頭頂點燃;如果點燃動作是在身體下部,如何能判斷是誰在進行點火動作的?而且,陳水總如何一面抬頭讓「多名倖存者」看清,一面用眼睛的餘光操作點燃動作的?這時一定不能有人喊「縱火」,更不能上去搶奪,如果不幸有人上來搶奪火機或汽油容器,站在遠處的「多名倖存者」是如何能在幾秒之內 就判斷出火機和汽油容器到底是伸出的兩雙或多雙手中的那一雙的?而且還有把每雙手和每張臉明確無誤地聯繫起來,更不要說搶奪的時候人和手還會遮擋陳水總的臉;

3、當然,如果陳水總在額頭上綁了布條或寫了字,如:我叫陳水總,我來縱火燒死你們。這樣就不用看清陳水總的臉、也不用看清陳水總的動作了。

三、「多名倖存者」不可能同時記清陳水總

「記清」是指能將現場不受個人或他人影響如實再現。

警匪片裡有個經典鏡頭,一群警察在大教室上課,突然闖進持槍匪徒,「打死」人後匪徒跑了,結果現場一個警察也沒能正確描述匪徒的特徵,只有經過專業臥底訓練的「無間道」能出來指認。注意,警察總有點專業基礎吧,而且匪徒是在無遮擋的講台獨自表演的,居然沒有警察能在第一時間(應該是事發後1小時內)正確指認嫌犯;而「多名倖存者」是如何做到在事發12小時以後(甚至24小時)還能正確指認陳水總的?而且是在陳水總周圍還有那麼多人和事,這「多名倖存者」在受到如此驚嚇後是如何記清陳水總並正確可靠的指認的?難道他們真的掌握了宇宙真理?很多被搶劫、強姦的受害人都記不住嫌疑人的長相,我們大家都可以捫心自問,如果我也在現場能記清縱火犯長甚麼樣嗎?廈門警方發言人,你能記清嗎?

(來源:凱迪社區;責任編輯:郗古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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