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台灣移民張青德(Ching-Te Chang,音譯)的公民申請獲得入籍法官同意後,被移民部上訴到聯邦法院。聯邦法院法官最終判定張青德這種「太空人」式的生活方式不符合入籍要求,並推翻了入籍法官的決定。加拿大政府最近在移民及公民申請上抓緊打擊造假後,對居住時間要求趨嚴。
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及台灣的移民,不少人過著「太空人」的生活。隨著加拿大對入籍的居住要求抓的越來越緊,即使能保住永久居民身份的「太空人」,未必能順利獲得加籍。
張青德的入籍申請本已獲得入籍法官的同意,但移民部針對其在加拿大居住要求未達標而上訴當聯邦法院。今年4月25日,聯邦法官Zinn判入籍法官的決定作廢。
加拿大移民律師柯蘭(Richard Kurland)對《大紀元》說,入籍法官可使用酌情權克服居住天數不夠的障礙。問題是這樣做時,「有時移民部長會上訴入籍法官的決定。」
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對《大紀元》說,入籍法官是總理任命的,不要求他們有司法或律師的背景,他們對法律的掌握沒法院法官那麼權威,有時做判斷時,會「情」多於「理」。
他說,如果公民申請人在加居住的日子不太夠,還有一個機會,就是要證明:「雖然我『人』不在加拿大,我的『心』在加拿大。」原則上是可以這樣,申請人只能提供各種證據,是否能接受要視入籍法官如何判斷。但這個案例的申請人居住時間差太多。
「這是一個個別的例子,我覺得入籍法官很同情這個申請人。」 黃國為說,這次聯邦法官駁回了入籍法官的決定,申請人就算不去聯邦最高法院上訴,他還有永久居民身份,可以在加拿大住足夠日子後,再去申請入籍。
配偶先申請公民身份保全家
加拿大政府最近在移民及公民申請上抓緊打擊造假後,對居住時間要求趨嚴。加拿大《移民彙編》6月刊披露的移民部內部數據,截止2012年10月17日,移民部有1,822個入籍取消個案在處理中,其中85%是因為居住時間有問題。
黃國為說:「加拿大公民法很久沒修改了,要求沒變。」是政府的政策有改變,以前執行得較松,現在重視打假,比較嚴格。
「以前行得通的東西,現在行不通了。」他說,現在移民遇到這種情況的話,最好在加拿大住夠時間後才申請公民。
柯蘭說:「最安全的辦法,是讓配偶先入籍。這配偶就可以擔保在境外呆太久的另一方再次獲得移民簽證。」
要保住移民身份也有類似的問題。2002年前,移民每年要在加拿大住夠半年,後來是5年內住滿2年才能獲得永久居民身份。黃國為說,剛推出楓葉卡時申請較容易,2008年第一批楓葉卡更新時也不難,當時出現很多「楓葉卡專家」,說在加拿大住不夠時間也能更新。但現在嚴格了,入籍申請核實居住時間也嚴格了。
除了加拿大公司外派外,如果有合適的人道理由,在加拿大居住時間不夠也可以更新楓葉卡。黃國為說:「以前這種理由很好用,現在抓的很緊。」
他說,居住時間不夠,通過人道理由能保住移民身份,但現在申請入籍時,居住時間不夠就很難。「申請公民,原則上真的是和你數日子。」
==============================
8年居加不足3年 台灣移民入籍被拒
台灣移民張青德1996年與妻子和3個孩子一起移民加拿大。1995年8月他在加拿大設立銀行賬戶,並於當年11月在溫哥華以145萬元購買了一棟房子;1999年他出售了在台灣的生意,並把錢帶到了加拿大。他的妻子和孩子在2000年1月24日成為加拿大公民,但張青德成了「太空人」,經常往返於溫哥華與台灣兩地。
2008年8月26日,張青德申請入籍,在計算居住時間的4年中,他只在加拿大居住了585天(入籍要求至少1,095天),而人不在加拿大的時間是875天。入籍法官認為,應該考慮申請人之前在加拿大積累居住時間。
入籍法官Ann Dillon依照法例Re Koo 1992 CanLII 2417 (FC), (1992), 59 FTR 27,判定張青德儘管有那麼多不在加拿大居住的日子,但他的生活中心是在加拿大。張青德經常去台灣,是要照顧其生病的父母;雖然他1996年來加拿大時,只居住了33天,沒多少機會與加拿大建立聯繫,但自那以來,他一直在加拿大報稅;同時,他每次回加拿大,都是與直系親屬(妻子及孩子)住在一起。因此,Dillon同意了張青德的入籍申請。
聯邦法官Russel W. Zinn列出張青德移民加拿大後的8年4個月、計算入籍的4年間及之後直到2012年1月31日的3個時段裡,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比率分別是35%、40%及28%。
Zinn認為,張青德在開始的33天未能建立與加拿大的聯繫,此後他平均每次在加拿大的逗留時間是23天,就更難建立這種聯繫;張青德在加拿大時是與直系親屬住在一起,但他在台灣時也是與其直系親屬(後來去世的母親和父親)住在一起,而且在台灣住的時間更長。
Zinn說,這些數據沒說明申請人的生活是以加拿大為中心,而是說明當事人的生活是一個分離的方式,更大的部份是在加拿大境外。這種情形不足以滿足加拿大公民要求。
(責任編輯: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