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6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八德市明絨公司排放酸性廢水,污染茄苳溪,除責令立即停止排放廢水,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告發,至少裁處11萬元。
環保局稽查人員沿茄苳溪沿岸巡查,在八德成功橋附近,發現溪水水質異常,立即往上游追查;在明絨染整放流口發現異常,隨即採樣檢測,檢測結果pH值5,屬酸性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隨即進廠稽查。
明絨染整設廠八德市成功街,從事印染整理,領有桃園縣政府核發的廢水排放許可證,卻未依規定妥善處理廢水。
稽查人員查到污染源,除責令廠方立即停止排放,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告發,限期6月5日前完成改善。同時,採樣帶回,檢測化學需氧量、真色色度及懸浮固體,再依檢測數據和裁罰。
環保局後續仍將持續派員加強監控茄苳溪水質狀況,並增加沿岸工廠的稽查頻率,這次查獲明絨染整排放酸性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最高可處60萬元;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時,將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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