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律:何時複製光盤不侵犯版權

作者:巴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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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個業餘合唱團的指揮,我們的合唱團將和另外幾個合唱團一起登台演唱,大概200人。我自己購買的一個音樂光盤中有我們將演唱的歌曲,我想複製200個光盤給所有人回家練習用。因為我不是出於商業目的來做這個事情,所以我不知道這樣是否屬於侵犯版權?

巴克律師:一般人都知道,如果私自複製光盤用於出售,那麼這一定是侵犯了版權,因為這是出於商業目的的複製。

另一方面,是否不用於出售就允許複製光盤呢?德國法律規定,為了私人用途複製就沒有版權問題。但是這個「私人用途」並不能和「不用於出售」劃等號。私人用途指的是,給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複製。給合唱隊成員複製,顯然不符合這個條件。因此雖然複製的光盤不是用來出售,也是不允許的。

複製樂譜和音樂光盤是一樣的。

另外,很多人有一個誤解,認為複製七份以下就沒有問題。其實這個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幾份,而是複製的目的。如果不是給親朋好友複製,那麼即使複製一份也是侵犯版權。

巴克律師聯絡方式:

Eberhard P. Barg
Lietzenburger Str. 102
10707 Berlin
電話:+49-(0)30-880 4810
傳真: +49-(0)30-881 4253
raepbarg@aol.com
www.sbkw.de
中文翻譯:+49-(0)176-2273 8801

(責任編輯: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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