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4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嚴海綜合報導)隨著陷入困境的歐洲企業數量飆升,歐洲各國正大規模改革破產法。歐洲各國立法人員所使用的模型則是美國破產法第11章(US Bankruptcy Code Chapter 11)。
數量龐大的倒閉企業將歐洲破產法的不足暴露得千瘡百孔。2012年僅在意大利一國就有10萬公司關門大吉。絕大多數情況下,破產公司已清算方式結束其運營,而不是獲得一個嶄新開端。
但在過去一年中,法國、德國、西班牙和意大利都紛紛改造了各自國家的破產法。其目的是挽救瀕臨破產的公司和公司所提供的寶貴工作。在歐洲各國正從美國破產法第11章引入前所未聞的要素:新融資、在債權人不情願的情況下「強行批准」債務重組、以及為新投資者敞開大門的債務與股權互換(debt-to-equity swaps)等。
考慮到不久即將又一波再融資,以上這些工具至關重要。早在經濟繁榮期,5000億歐元(6500億美元)的槓桿收購債務(leverage buy out debt),將在三年內到期。與此同時,CreditReform提供的資訊顯示,整個歐洲大陸銀行中的不良貸款金額增加,而且在2007至2011年之間,企業破產數量增長了34%。
在美國,破產法第11章是一可讓企業求生的重要工具。《破產法》第11章為受困企業提供一條屢試不爽的快捷道路,以擺脫高昂的「遺留成本」或過時的商業模式。當美國通用汽車(GM)和克萊斯勒(Chrysler LLC)用破產法來扭虧為盈時,第11章的力量得到充分顯現。
歐洲破產法自懲罰性清算轉向保護康復
而在歐洲,情況則明顯不同。法律是如此沉重,且具懲罰性。當企業家宣佈破產時,有時會被禁止重新開展另一項業務;有些甚至失去了股東選舉的投票權。大多數歐洲公司尋求庭外債務重組。但因為現在歐洲銀行處境艱難,庭外債務重組已變成一項艱鉅任務。許多歐洲企業家仍然認為破產是恐怖的。
破產專家們現在認為,歐元危機可能是一個開創性時刻。政府已通過法律將重點從清算解散轉移到「康復」,而且賦予公司更多權力來進行重組。
例如,在意大利,破產程序通常拖近10年時間。即便這樣,其結果收效甚微。研究機構Cerved表示,債權人只能追回大約14%的資金,而超過90%的公司被清算。
2012年秋天,意大利對其《破產法》進行大修,並引入類似美國《破產法》第11章中的精神。瀕臨破產公司可以要求法院授予其約持續3個月的保護,公司可以規劃一個新業務計劃,並試圖說服債權人進行債務重組。公司也可以尋求新融資。
而目前做法,這些債權人可自動升級為優先債權人。若企業被清算,可優先收回欠款。
讓瀕臨破產企業有餘力規劃新業務
2012年9月新破產法生效後,企業破產申請激增。意大利最大的米蘭破產法院現已收到超過200個破產申請,是平時數量的三倍,申請公司包括低成本航空公司、房地產公司和黃頁公司Seat Pigine Gialle等。
對時髦牛仔褲製造商Miss Sixty來說,新破產法律是其生命線。該公司的意大利營業部門發現其債務積壓成山,以致沒有任何時間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定。因此,當新法律通過時,該公司很快申請保護,得有喘息空間以便就新勞動合同與工會進行談判,並說服投資者投入更多資金。因此,該公司預計保留原先打算砍掉的350個職位。
與債權人共渡難關 共商重建之計
從2008年開始的70億歐元西班牙物業公司Martinsa-Fadesa SA破產程序歷時兩年才與債權人達成協定。這充分暴露了西班牙現行破產法律在經濟衰退時的不足。該國立法者隨即對破產法律進行改革。
在2012年,西班牙新破產法律生效。除其他事項外,新法律第一次推出向持反對意見的債權人「強加」債務重組的概念。
即使是經濟較健康的國家也正進行改變。在法國2006年破產法改革前,只有當企業幾乎沒有現金時,才可以提交破產申請。現在,企業可以在陷入困境之前就使用破產申請。而在2013年,法國為擁有穩固業務的公司推出了快速債務重組程序。
在2012年,德國立法讓企業可以更容易的將債務轉換成股權。這為例如不良債務基金和私募股權等新投資者打開了在企業中投資的大門。
先前法律規定,在申請破產過程中,企業管理層通常需向外部管理員交出公司控制權。而現在,企業管理人員可以在申請破產過程中繼續掌握管理權,就如同在美國一樣。
方向正確 實踐中仍見困難
歐洲律師界表示,破產法改革的方向正確,但還沒有看到很多企業提出破產申請。例如意大利人對於破產有揮之不去的恥辱感,要不就是已經病入膏肓,藉此推延時間。
在西班牙,雖然法律允許「強加性」債務重組,但它不強制如銀行等擔保債權人(secured creditor)接受協議。而且願意提供給公司新資金的投資者則不能獲得高級債權人身份。這幾點都讓大多數公司害怕使用新法律。
(責任編輯: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