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6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6日電)一名聯邦法官判決微軟公司勝訴,谷歌公司(Google Inc.)的摩托羅拉行動部門無權獲得可能達數十億美元的技術專利費用,這項技術已在電子界被廣泛使用。
西雅圖美國聯邦地方法官羅巴特(James Robart)在昨天公布的判決中說,微軟公司(Microft Corp.)應為視訊解碼技術每個單位支付大約半美分的費用,無線技術則是每單位3.5美分。微軟說,這相當於1年大約180萬美元,遠低於摩托羅拉行動(Motorola Mobility)當初要求的零售價2.25%的費用。
這項判決標誌美國法庭在設定專利權人應如何根據產業界通用標準訂出發明價格的原則的罕有堅持。由於這項標準的發展,在不同平台上運作的裝置因此可以一起運作。
微軟副法律總顧問霍華德(David Howard)在聲明中說:「這項判決對消費者是好事,因為它確保了遵守標準的專利技術每一個人都可以付得起。」(譯者:中央社簡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