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4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沙莉編譯報導)正常情況下,美國警方審訊任何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先告知他們米蘭達警告。對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凶嫌澤霍卡爾‧札那耶夫(Dzhokhar Tsarnaev),則是個例外。美國檢察官已經確認了這一點,基於特殊情況下公眾安全的考慮,危險情況下,警方可以不告知這一權利即向嫌犯問訊,以消除威脅。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的內容是:「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問時在場;如果你希望聘請律師但卻僱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這是指美國警察(包括檢察官)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一案的判例中,最終確立的米蘭達規則。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須對其明白無誤的告知其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而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德國「明鏡週刊」推測,美國法庭希望犯罪嫌疑人澤霍卡爾‧札那耶夫供出儘可能多的信息。這一法律決定在美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和討論。只在極其特殊情況下允許不對嫌犯告知其米蘭達權利。如在1984年的案例中,警察有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攜帶了槍支。警方首先問訊了槍支情況之後才宣讀這一權利。
人權活動家尖銳地批評這一決定。律師艾米莉‧貝茲倫(Emily Bazelon)在在線雜誌「石板(Slate)」上發言:如果法律不承認札那耶夫的權利,會導致未來其他案例中更容易不履行這一規定。「該法律用於限制警方濫用職權。因為如果他們可以設置自己的規則,肯定會發生這樣的可能。」警察先入為主的偏見,有可能導致虛假供述。
米蘭達警告就是用於防止這一點。1966年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 Miranda)經過兩個小時的審訊後,供認綁架和強姦了一個17歲的女孩,法院判處米蘭達20年至30年監獄服刑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接受了米蘭達的委託進行了上訴,聲稱米蘭達的供述是偽造的和受到脅迫的,其在被訊問前未知曉其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而且警察也未進行告知。聯邦最高法院作出裁決,確認米蘭達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並將該案發回重審。隨後,法院對米蘭達的案子進行了重新開庭,重新選擇了陪審員,重新遞交了證據,而米蘭達之前的「證言」將不作為證據使用。而米蘭達的女友被作為證人,並提供了對其不利的證詞以及其他證據。米蘭達再次被判有罪,併入獄11年。
從那時起,警方審訊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向他們申明其權利。
共和黨參議員林賽‧格雷厄姆(Lindsey Graham)在Facebook上寫道,「我們最不希望的事,就是犯罪嫌疑人沉默」。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是否將澤霍卡爾‧札那耶夫視為罪犯或恐怖份子。格雷厄姆和其他參議員希望他被視為「敵方戰鬥人員」,並在軍事法院進行審訊。問題是:外國人才被視為「敵方戰鬥人員」,但澤霍卡爾‧札那耶夫在2012年9月11日成為了美國公民。
例外規則只適用48小時。如果嚴重受傷在醫院接受救治的澤霍卡爾‧札那耶夫在此期間可以講話,聯邦調查局,中央情報局和司法部官員組成的「高級嫌犯訊問組」可以審訊他。如果札那耶夫在這期間內無法清醒,他同樣會享有米蘭達權利。
不具名的美國官員表示,俄羅斯秘密服務署FSB在2011年年初已經通知美國聯邦調查局,波士頓爆炸嫌犯兄弟中的老大是一個伊斯蘭激進組織的支持者。
聯邦調查局(FBI)在週五的聲明中說,它從某外國政府得到有關嫌犯的提醒,當時調查過他的電話和在線活動、他的旅行和他的親戚,但是,沒有發現恐怖活動證據。 聯邦調查局向該外國政府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信息,但沒有得到。
美國總統奧巴馬承諾,當局將找出嫌犯動機。他說,“無辜遇難者的家屬應該得到答案”,並稱這對兄弟是“恐怖分子”。凶嫌被捕標示著一個重要段落結束,但仍然有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兄弟是受外界唆使,還是出於自發,仍不清楚。
美國警方紅外設備拍攝到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