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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及「連帶責任」是解決酒駕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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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酒駕真是人神共憤,大陸優酷網最近播放「譚談交通」節目,點閱率破億的「開寶馬X6又如何」單元,對岸交警強調對酒駕是「零容忍」,可見「防制酒駕事故」大家所見相同。

著有酒駕及機車事故原因分析與防治策略探討、酒駕肇事特性與道安防制措施之研究的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蔡中志認為:重罰及「連帶責任」是解決酒駕不二法門。

蔡中志說:取締酒駕倒不如加強控制源頭,提供酒的場所,或是賣酒的,要弄清楚客人點酒、喝酒後如何回去,開車卻沒有替代駕駛的不賣,在日本或美國,一起喝酒的朋友,如果有人酒駕肇事,所有的人要連帶受處罰。

蔡中志說:喝酒的人口很多,許多國家法律均規律,提供酒的場所或各人有義務要監督喝酒者,因為一般人喝酒不易自律,必須靠「他律」。

重罰與連帶責任是目前各國趨勢,所謂連帶處罰的「連帶責任」是甚麼呢?蔡中志指出:日本法律有對於助長飲酒駕車者之罰則,包括對於帶有酒氣而有飲酒駕車之虞者,為車輛等之提供。還明訂因車輛等之提供行為,致受車輛等提供之人酒醉駕車之情形,處以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日本對提供酒或賣酒也有規範:對於有飲酒駕車之虞者,為酒類之提供,因酒類之提供行為,致受酒類提供之人酒醉駕車之情形,處以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因酒類之提供行為,致受酒類提供之人帶有酒氣駕車之情形,處以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此外,日本也規定:明知車輛之駕駛人帶有酒氣,仍要求或委託共乘於飲酒駕駛之車輛,處以3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之罰金。

酒駕肇事的發生,除了加重罰責、積極取締,還有哪些策略可供採行?蔡中志指出:美國學者Phelps認為提高酒類稅率政策對政府而言是既可減少死亡率又合乎成本考量的方法。

因年輕人飲酒數量的增加,使得年輕駕駛者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性大大的提昇。當年輕人飲酒數量超過六杯,將使得此風險增加近百倍。過去的實證文獻發現有酒後駕駛行為的年青人對這種行為的風險性認知太少,所以衡量酒後駕車行為的外部成本與最適酒類稅率是必要的。

另一學者Voas提出三級降低喝酒駕車事故發生的對策,初級預防為安全的車輛及道路、減少駕車、減少喝酒等三項對策,次級預防為減少酒後駕車,三級預防為特別遏阻、吊扣駕照、車輛強制、矯治及教育、督導及監控等五項對策。

瑞典目前正著手研發一種「聰明卡」發照系統,此一系統可將駕車許可標準加以轉換,並紀錄在可控制進入車內的信用卡磁帶上,內部特殊編碼將可預防酒醉駕車的前科犯企圖操控車輛;今美國國家高速公路安全署正提供基金研發車內紅外雷射遙控酒精感應器;對喝酒違規駕車者的監控裝置性能亦不斷提升,未來一、二十年是以控制車輛作為抑制酒後駕車的主流。

學者Wilkinson提出一理論模型,其實證結果顯示:抑制酒類消費、嚴格執行道路車輛限速、提高法定飲酒年齡至二十一歲與提早供酒場所打烊時間,能顯著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但是提高酒類實質價格以抑制酒類消費的效果雖顯著,卻不大,這與其他研究的結論不同。

結果亦發現,依美國當時情況而言,若再加強酒後駕車防制政策無法使酒後駕車死亡率明顯地下降,故Wilkinson建議政府應將資源作其他較佳的使用,而非從加強酒後駕車防制政策著手。

大眾與政府的力量必須要共同覺醒,要以「零酒駕肇事」為目標。蔡中志研究報告也提出一些實際做法。經研討後的防制對策包括:修訂法規、落實執法教育宣導、推展指定駕駛、代客駕駛活動等,鼓勵與宣導指定駕駛、代客駕駛之重要性與成效。偏遠地區可以透過村里長,推動與代執行指定駕駛、代客駕駛。修訂法規管理代客駕駛行業。

蔡中志研究發現酒駕防制的漏洞,有的是目前法律已有規定,但是執法未能落實;另者,也有法律規範不足之處,宜於增訂;相關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可實施更有效的教育宣導作為。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上,酒駕所處罰的吊扣吊銷駕照,大多數人仍然照常無照駕駛;道安講習除台北市外,其他並無專班講習,流於形式;一行為不二罰與刑事優先等規定,院檢不同調,行政與司法各行其是,使這項規定窒礙難行。

在刑事法律的規定上,緩起訴與緩刑可採取的防治措施有許多項目,酒駕經緩起訴或緩刑宣告,可命犯罪行為人立悔過書、向公庫或指定公益團體支付一定金額、義務勞務、戒癮治療、預防再犯之教育講習、保護管束等必要命令,檢察官、法官在緩起訴與緩刑時沒能配合實施上述各款事項;此外,判決太輕,極少沒收犯罪工具(車輛)和保安處分強制治療等。

共同制約連帶責任,可增強社會控制的力量,若增訂處罰條例第35條之1規定提供酒類給有駕車之虞者、提供車輛者、共乘車輛者之相關法律責任,讓餐廳業者、一起飲酒的朋友們共同來控管酒駕,這是最有效的方法。

目前酒駕過失致死傷罪與一般過失致死傷罪無異,難以有效處罰,他建議將酒駕過失致死傷罪分別增列到刑法第276條第3項與第284條第3項,並明訂處罰的下限與沒收酒駕行為人所有車輛。此外,推行代客駕車的法制化,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四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程車客運業的營業內容規定。

在坊間「解酒藥」有效嗎?到底喝多少酒開車可以不違法?蔡中志撰文指出,解酒藥只是燃燒或消除口腔內的酒氣,並非警察所檢測質,

法定酒測值作為適度的飲酒,要如何計算喝多少酒測值會超過0.25?蔡中志計算,體重、飲酒量及呼氣酒精濃度之間的關係,為體重乘以一定數值,酒測值呼氣濃度達到0.25的飲酒量,為體重乘以0.8所得「純酒精毫升數」;呼氣酒精濃度達到0.55的飲酒量,為體重乘以1.76所得「純酒精毫升數」。

例如體重60公斤的人喝下酒精濃度5%的啤酒,要達到酒駕標準值0.25,需要喝下960毫升的啤酒,紅酒(酒精濃度12%)則要飲用400毫升,酒精濃度58%的高粱酒,則要飲用83毫升,而90公斤的人喝下高粱酒,需飲用更多的酒量,約124毫升。(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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