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有捷徑嗎?看看德國法律怎麼說

作者:諸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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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每個開車的人都遇到過找不到車位的情況,要麼是去市中心買東西的人太多,要麼就是住宅區的車太多,沒有地方停。有一些車主在停留時間不長的時候會將車停在不讓停的地方,比如牌子上標示著此處不讓停車,或者如果道路比較寬,就停在第二排,打上警告燈,並將自己的聯繫方式放在擋風玻璃後面,希望警察看到時能手下留情。這樣的做法真的可行嗎?如果車位不好找,那麼是否可以事先讓別人幫忙佔一個車位呢?讓我們看看德國的法律是如何說的。

• 誰先來誰停車

對於先來後到的問題,德國交通法說得很明白,車位屬於先開著車子來的人,就是說,沒有開車的人幫別人占車位是不行的,即使開車的人馬上就來也不可以讓別人提前占車位。

曾經有人因為幫助占車位的問題發生法律糾紛,告到法院,法院的判決是:如果一個人幫別人占車位,那麼另外一個開車人可以「用保險槓慢慢將其推開」。說白了,就是慢慢開車過去,將這個人推開。這個動作難度比較大,搞不好會撞傷人。不過話說回來,一般人如果看到車的保險槓都頂到自己腿上了,大多都會避開的。

• 打警告燈是否有用?

很多人以為,雖然車不允許停在第二排,但是如果打開警告燈,讓過往的司機能夠看到,那就沒問題了。其實這是一個傳說很廣的誤解。從法律上說,這種情況下,打開警告燈一點用處都沒有。如果警察看到了有人將車停在第二排,而且把警告燈打開了,那麼不但不會對車主網開一面,反而有可能另加5歐元罰款。

• 擋風玻璃後面放字條

如果實在迫不得已在不讓停車的地方停車,那麼在擋風玻璃後面放上字條,寫上自己的聯繫方式有可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僅僅把自己的手機號寫在上面是不夠的,還需要把日期,時間點,電話和車主所去地方的地址寫上。只有這樣,警察才有可能高抬貴手,但是這種方法並不是次次都奏效,畢竟法律沒有規定警察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懲罰車主。

這種信息寫的非常具體的字條,更多的是展現了車主的誠意,可以給警察留下一個好印象,至於警察到底會如何反應,還要看當事警察的心情如何。

總的來說,如果有可能停在別處,哪怕是遠一點需要走更多的路,或者停在停車樓裡需要交一些停車費,都比冒險將車停在不讓停的地方好。否則,如果車被拖走,車主一方面需要很多時間去取車,另外一方面還要交幾百歐元的拖車費和罰款,就不划算了。

(責任編輯: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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