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3月19日訊】由於國內外巨大的政治壓力,中共不得不宣佈將在2013年停止使用勞動教養制度。中共的「全國人大」試圖通過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來取代勞教制度。中共曾經用「顛覆國家政權罪」取代「反革命罪」,實際上換湯不換藥,在鎮壓異議人士和民主人士方面沒有任何本質上的改變。
勞教制度如今是中共的維穩工具。對於刑事犯罪份子,完全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懲治,根本不需要勞教制度。勞教制度的重點是鎮壓異議人士、民運人士、維權人士和法輪功人士。中共常常給這些人士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進行鎮壓。各級貪官污吏都利用勞教手段很方便地肆意打壓敢於揭露其貪腐行徑的人士。例如,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因言獲罪被勞教,「上訪媽媽」唐慧被勞教等大量事件都證明了這一點。
勞動教養制度,是荒唐野蠻地使用行政處罰手段剝奪公民自由的罪惡制度。一個公民的言行同執政者的利益有任何衝突,在不經任何法律審判,不許當事人自我辯護或請律師辯護的情況下,這個公民就可能被長期甚至終生監禁,被強迫勞動,甚至被迫害致死。中共宣稱停止使用勞教制度,並非廢除勞教制度。儘管中共媒體新華網的專題調查顯示,通過微博參與投票的網友中有86.7%認為應該廢除勞教制度,但中共禦用法律專家卻說,勞教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只是需要改進。例如,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勞教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還是必要的,但必須法制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則認為:「從勞教的這種操作來看,剝奪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欠缺必要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與現行的法律、與我們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這樣一種憲法原則,它是有一些不吻合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從法理上來講應當對勞教制度進行重新的改造。」地方官員特別是公安系統的官員,為自身利益,普遍反對廢除勞教制度。
中共宣稱,勞教制度歷史上是必要的,是有積極意義的,如今停止使用勞教制度也是必要的。這是中共的一貫手法。中共干了錯事,從來不認錯,要麼嫁禍於人,要麼強詞奪理洗刷罪行。例如,反右運動明明是流氓暴君毛澤東為了鎮壓知識份子樹立個人淫威的罪惡行徑,中共也為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右派都進行了「改正」,但始終宣稱當初反右是對的,只不過犯了擴大化的錯誤。為了證明自己永遠是偉大光榮正確的,中共特地留下幾名右派不予改正。中共1989年製造了震驚世界的六四大屠殺,1999年開始血腥鎮壓法輪功,歷史已經證明這是中共犯下的滔天大罪,但中共至今並不認錯。
事實上,勞教制度一開始就是違背法治侵犯人權喪失人道的,是極端罪惡的制度,必須全盤否定。中共建立勞教制度的最早目的,是為了鎮壓早就放下武器、沒有任何反抗的國民黨軍政人員。
中共奪取大陸江山後,馬上背信棄義,拋棄自己1949年4月25日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佈告》,即《約法八章》,先後於1950年和1955年發起鎮壓反革命運動和肅清反革命運動,大規模屠殺俘虜以及連俘虜也算不上的國民黨軍政人員,甚至包括起義投誠及有功人員,製造了比波蘭卡廷慘案規模大一百倍的大屠殺。中共1955年創建勞教制度時,主要是為了繼續迫害所謂的歷史反革命。直接受害者至少八百萬人,其家屬也被列為賤民,總的受害者高達四千萬人以上。可以說,勞教制度的開端是中國卡廷慘案的延續。
歷史也已證明,勞教制度是中共對秦始皇焚書坑儒的創造性發展。1957年8月3日,中共國務院公佈了1957年8月1日由橡皮圖章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將勞動教養合法化,主要用來鎮壓右派份子。許多右派被判處勞教,相當一部份被迫害致死。例如,甘肅酒泉戈壁灘裡的夾邊溝右派勞教農場,從1957年10月至1960年年底,關押了甘肅省近3000名「右派」。最後僅剩下三百多人。也就是說,接近90%的右派被勞教致死。這個死亡率是聞名世界的德國達豪納粹集中營死亡率的6倍。可見,在混世魔王毛澤東統治時代,中共的勞教營比德國納粹的集中營殘酷得多。
1979年11月,中共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動教養制度可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三年,必要時可延長一年。但事實上常常出現重複勞教問題。這已經算得上大大改進了勞教制度。因為在此之前,勞教可以是無限期的,這比判處有期徒刑還要恐怖。雖然勞教制度懲處了一些比較輕微的刑事犯,但鎮壓思想出軌者始終是勞教的首要任務。1989年六四大屠殺以後,鎮壓民運人士成為勞教的重要功能。1999年開始鎮壓法輪功以後,大量法輪功信仰者被強迫勞教。隨著近年來維權運動風起雲湧,勞教成為鎮壓維權人士包括維權律師和上訪人員的工具。許多刑事犯罪份子寧願被判處勞改,也不願被判處勞教。這說明雖然名義上勞改的處罰重一些,但實際上可能剛好相反。
在法律層面上,勞教制度從根本上違反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裡的「法律」指的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裡的「程序」指的是合格的法庭審理。即使按照中國的《憲法》、《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勞教制度也是非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之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這顯然不包括勞動教養。
說到底,在專制腐敗的中國,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而是官遠遠高於民。勞教是官員的武器,只治民,不治官。貪官污吏是絕不願意廢除勞教制度的。中共想讓勞教制度合法化,但勞教本身就是完全非法的,如何能夠合法化?中共上層感到維穩壓力大,廢除勞教這個治民利器以後,不利於維護專制統治,因而希望找出一個替代勞教的法寶,既可以逃避輿論譴責,又可以繼續用於維穩。「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台的。「違法行為」如何界定?如何教育?怎樣矯治?在沒有分權制衡、媒體監督和反對黨監督,沒有真正法治的情況下,當然完全由官定。由此可以推測,替代勞教的法案,可能是換了馬甲的勞教,不一定能更好地保護人權,而是為了更好地維穩壓民,即更有效地維護專制統治。
習近平上台後,強調要依法治國,推行憲政。如果習近平真心推動憲政,首先就要拿出勇氣來,排除保守勢力的干擾,徹底廢除勞教制度,而不是採用換湯不換藥的手法,欺騙輿論和民心,讓勞教制度換一個馬甲,繼續維護專制侵犯人權。中共歷代黨魁,都言而無信,說一套,做一套。習近平究竟如何?我們不僅要聽其言,更主要的是觀其行。
2013年3月15日 寫於 紐倫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