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2月05日訊】 卑詩省上訴法庭本週將受理一起針對聯邦選舉法的挑戰,聯邦選舉法要求所有投票人必須出示身分證,並提供居住證明。
這項2007年的法令要求那些沒有所需身分證的人,必須有另外一名持有正確身分證明、且在相同選區登記了的選民作為擔保,才能參加投票。
該法令在2010年5月贏得卑詩省高等法院的支持,當時法官認為,儘管它與人權自由憲章中保證的選舉權有些牴觸,但該法令為這些權利創建了合理的限制。
這起被稱為Henry v. Canada的案子,是由3名卑詩省居民發起,其中2人是無家可歸的流浪漢。另外一人是一名老婦人,該長者相信自己在2008年聯邦大選時,只需攜帶郵寄到家中的選舉卡,即可參與投票,但在她不能出示身分證時,被選舉站拒絕進入。
卑詩省民權自由協會(B.C. Civil Liberties Association)是該案件中的調停人,並支持原告的立場,認為這種規定限制了無家可歸者和遷移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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