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2月26日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月7日,你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登朝貪污和妨害公務罪上訴案。在庭審過程中,兩個辯護人當庭解除了委託關係並退庭,上訴人王登朝也當庭向合議庭要求重新聘請辯護人(見庭審筆錄第14頁,以及第25頁順數第6、7行)。庭審休庭後,王登朝家屬另行委託了我和王全璋律師擔任本案辯護人,並取得了王登朝本人的簽字同意。
現辯護人的委託手續分別在2月17日、20日遞交了你院。遞交委託手續後,主審法官口頭通知說,經過合議庭研究決定,本案不再開庭審理。
本辯護人認為,合議庭不再開庭審理的決定,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前條規定(即第254條)。而按照第254條規定,出現拒絕辯護情形時,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庭審不能再繼續下去。
在本案中,當兩個辯護人當庭提出解除委託關係退庭時,王登朝當即向合議庭提出要另行委託辯護人。
而按照該司法解釋第256條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的,自案件宣佈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
本案是開庭審理,而不是書面審理。由於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上訴人王登朝在庭審中根本沒有得到辯護人的有力辯護。
但是,合議庭在兩個辯護人都退庭後,庭審程序剛進入辯論階段,還沒有走完全部程序。在此情形下,合議庭也沒有宣佈休庭,仍然繼續把庭開下去,讓王登朝一個作自我辯護。
本辯護人認為,合議庭的做法,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4、255、256條規定。
本案是一起重大案件,鑒於第一次庭審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如果不再開庭審理,根本難以查明案件事實。如果就這樣作判決,很可能會發生錯判。
另外,本案程序也存在問題。一審法院認定王登朝的兩個罪名中的妨害公務罪,是指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務行為。
在王登朝「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務後,該院才開始對他涉嫌貪污犯罪行為進行初查,後交給該院直接領導下的羅湖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辦。
按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規定,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務行為,由羅湖區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審查起訴,顯然是難以做到客觀、理性、公正。由於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特別是與指控的妨害公務案有利害衝突,兩級人民檢察院都不應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在本案的二審庭審中,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與上訴人和辯護人進行質證和辯論,這樣的司法情形,在實踐中極為罕見。
鑒於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鑒於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又是受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直接領導。因此,本案應移送廣東省其他市區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管轄。但是,鑒於本案已經進入了二審審理程序,為了保證法律程序的公正,建議將案件發回重審,然後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市區法院進行審理。
對本案程序上存在的問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二審法院第一次開庭時,同樣沒有查明。這也是本人向你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理由。
本辯護人認為,只有再次開庭審理,才能查明案件事實,才能查明案件程序,才能充分保障上訴人王登朝的辯護權利。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鄭重向你院申請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王登朝上訴案,以保證程序和實體公正。
此致
辯護人: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
2013年2月20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