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權保持沉默

新移民常犯的法律錯誤

文/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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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3日訊】美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許多剛來美國的新移民尚不清楚真正法治社會是如何運作的,我曾經和多位刑辯律師談新移民來美國以後的適應問題,他們幾乎同時將一個問題列為首位,那就是「米蘭達警告」。新移民在遭遇刑事案件時,要知道刑法保障自己不自證其罪與沉默的權利。

簡而言之,當新移民被抓或在被警察盤問時,新移民沒有義務回答警察的問題,可以保持沉默或請律師代為回答,而如果回答了警察的問話,所以新移民說的話將成為法庭上的證詞。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使得新移民要非常注意這一條:一是語言問題,由於不能夠非常準確用英語表達自己的意思,所以可能在回答中的一些話可能會最終成為不利於自己的證詞,使自己處於不利的地方。二是在被拘捕以後,往往需要一些證據來減輕自己的罪行或者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說話中將這些證據公布出去了,嚴重的情況下可能發生證據丟失,輕一點的則會使證據的作用大大降低。

在被警察拘捕或盤問時保持沉默的權利,來自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中「在刑事案件中不自證其罪」和第六修正案中「可以請律師協助」的權利。

第五修正案譯文: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第六條修正案譯文: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從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權利發展到「米蘭達警告」是經過了一個重要的聯邦判例(米蘭達訴亞利桑那)。米蘭達(Ernesto Arturo Miranda)只有小學文化,1963年3月13日,米蘭達因涉嫌在十年前綁架和強姦了一名17歲的女子(「綁架強姦案」)被警方抓捕,在被警方審問兩個小時之後,米蘭達在認罪協議上簽了字,但他沒有被告知第五修正案的權利。在庭辯期間,檢察官出示了米蘭達的認罪協議作為證據,但米蘭達的律師(由法庭指定的)反對,認為認罪協議不是在自願情況下簽的,應當排除出證據之列。律師的反對沒有生效,米蘭達仍然被判犯有綁架強姦和搶劫罪,每一罪行均被判20-30年。判決後,米蘭達上訴到亞利桑那州高級法院,說的仍然是認罪協議不是自願簽訂的問題,亞利桑那州高級法院認可了法庭把認罪協議作為證據的做法,但重點指出米蘭達沒有要求請律師。最後,案件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代表米蘭達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5比4的結果,推翻了對米蘭達綁架強姦案的判決,並指出,在嫌疑人沒有獲知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權利之前,其簽的認罪協議是無效的。這一判例最終發展為「米蘭達警告」,在嫌犯被拘捕前,或者在被盤問、審問期間,警察有義務向嫌犯宣讀此警告。

米蘭達警告惠及很多人,但並沒有改變米蘭達的命運。從現有資料來看,米蘭達是一個慣犯,在被控綁架強姦案的同時,他還被控在幾個月前搶劫了一位行人。最高法院的判決並沒有使他脫罪,因為在綁架強姦案發回重審後,米蘭達的女友成為了檢方的證人,提供了不利於米蘭達的證據,最終米蘭達綁架強姦的罪行被判成立。戲劇性的是,1972年在他獲得假釋時,他做了一個「米蘭達警告」放在自己的住所,1976年1月31日,他在一個酒吧中因與別人發生爭執被扎死,扎死之後,因為嫌犯保持沉默,警方無法找到證據,最終沒有人因他的死而被起訴。

雖然大體上一致,但在每個州米蘭達警告的格式都不同,根據1987年1月22日《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紐約州的米蘭達宣言分為四段:

「你有權保持沉默並拒絕回答問題,你明白嗎?」

「你說的任何話將會成為呈堂證供,你明白嗎?」

「在和警察說話之前,你有權諮詢律師,也可以請一個律師來代你回答現在和今後的問題,你明白嗎?」

「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我們將免費為你提供一位律師,如果你現在找不到律師,你可以保持沉默,直到你有機會諮詢律師。」

「我已經告知了你的權利,現在你願意回答我的問題嗎?」

而且,如果你的英語不是很好,警方有義務用你的母語向你宣讀米蘭達警告,否則所獲得的證詞是無效的。◇(文/艾倫)

聲明: 以上提供資料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應解釋為法律建議,採用以上資料的內容而產生的任何法律後果,本報不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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