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2月11日訊】當看到EB-1類申請中提到的主流媒體(Major Media)這一標準時我們不禁要問:究竟甚麼媒體才能被美國移民局認為是主流媒體(Major Media)?假如申請人的證據滿足主流媒體(Major Media)這一標準,怎樣才能巧妙利用從而使其為申請加分?
對這一概念,首先我們要追本溯源,瞭解美國移民法對這一概念如何定義。在美國移民法中明確指出:
「Major Media」 Criterion: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alien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other major media relating to the alien』s work in the field for which classification is sought.」
第一優先職業移民向來門檻很高,其中EB1A傑出人才類別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總是在評估之時就慎之又慎,全面細緻地考量申請人的資歷,以保證申請人符合標準。我們深知:針對高標準卻輕易送出說服力不夠的證據,只會降低我們客戶通過的
機率,使其面臨RFE(Request of Evidence)駁回的風險。
當有客戶想要我們幫助證明「主流媒體」這一項標準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往往會在組織證據時考慮若干要點。我們希望能夠通過對法律標準的概述分析幫助您更好地理解「主流媒體」(Major Media)這一項標準。我們在此總結了兩個關鍵準則,以下內容是對這兩點的具體解釋。
以EB-1來看,若申請者的表現和傑出成果被刊登在主流媒體(Major Media)上,這樣的報導或許能當做一項有力證據來彰顯申請人的貢獻。一般來說,使用主流媒體報導當做移民申請案的證據,必須考慮兩大要素:第一,報導內容是否關於該申請者在特定領域的貢獻;第二,報導媒體是否為專業性與重要性的主流媒體。
1. 確定發表文獻是否與申請人工作領域相關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指出 :「the published material should be about the alien relating to his or her work in the field, not just about his or her employer or another organization that he or she is associated with. Note that marketing materials create for the purpose of selling the alien』s products or promoting his or her services is not generally considered to be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the beneficiary.」即任何媒體報導內容必須與申請人工作研究成果直接相關,而非只是提到申請人僱主或其他單位等間接相關的報導。除此以外,如果報導只是以銷售產品或宣傳服務為目的通常也不會被移民局認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如果申請人想要利用新聞報導或其他媒體文章作為證據,必須保證這些文章內容主要討論申請人本人或專業領域的工作/研究。這也就是說,如果一篇媒體報導的主題和重點直接是描述申請人的研究,那麼不管該文章重點是討論研究技術性問題還是分析研究應用前景,都應該被視為是為申請加分的媒體報導。反之,假設一篇媒體報導的主要內容只是強調其僱主的當前狀況或貢獻,我們則很難利用該報導證明申請人的貢獻。因此,除非媒體報導中談及該申請人在此研究工作中的關鍵作用,否則,此類報道就無法成為有力證據。最有利的一種情況是媒體文章直接引用了申請人的陳述並提供引文出處,同時還在引文旁邊或文章結尾處註明申請人是該項目的主要成員。同樣情況下,如果該媒體文章直接點到申請者姓名,那麼也會是一份非常強有力證據。下面我們引用兩篇摘自紐約時報的文章為您從正反兩方面對「媒體報導」這一標準做出詳細解釋。
有利: Lactose Intolerant, Before Milk Was on Menu
在這篇文章當中,很明顯能看出,Albert Zink是作者,同時這篇文章又主要是討論他的研究工作。這樣的證據就可以輕鬆滿足「主流媒體」這一要求,文章還提到該申請人持續榮獲國際讚譽,不愧為躍居其領域領先地位的人才。由此看來,這樣的媒體文章就可以當做為申請加分的絕佳證據。
不利: After Ratings Drop, Ford Reworks Touch Screens
這篇文章主要是集中描述福特汽車公司的技術發展,其中有可能涉及到外國人士直接參與了此項目的研究。但是,由於文章只是泛泛而談,並未對某位特別研究者或某項特殊技術進行針對性描述,因此很難成為支持申請的有力證據。除非申請人能夠在福特公司高管(文章中提到的高管或者項目內部直接參與人)處獲得證明信解釋說該申請人是項目工程的主力之一,只是由於項目龐雜,而未能將功勞只歸功於某一位科學家、工程師或者研究員。這樣的證據可能會幫助申請人挽回局面,但是鑒於文章討論內容過於寬泛,移民局官員還是很有可能不採信這一證據,拒絕承認申請人對這一工程進步的重要技術貢獻。
此外,除了文章內容有所影響以外,文章來源的可信度也是移民官員留心觀察的重要一點。在以上兩個例子中,我們特意選取了知名度高、媒體佔有率及發行量大的紐約時報來充分證明移民官員針對類別問題而提出的第二準則。具體內容如下:
2. 確定文章是否出自專業出版社、主流媒體或主要行業出版物
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指出:「Evidence of published material in professional or major trade
publications or in other media publications about the alien should clearly identify the circulation (on-line or in print) and intended audience of the publication, as well as the title, date and author of the material.」
即有關申請人發表在專業出版社、主流媒體或主要行業出版物上的文章類證據,必須清楚註明其出版單位(網絡或紙印)的整體發行量、主要讀者群、該文章標題、日期及作者等相關信息。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有關申請人研究成果相關報導的紙質或網絡媒體出版物都應該具備一定的發行量;同時,該出版物無論是在申請人專業領域,一般學術界還是當下流行的焦點都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就此,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決議還專門提供了補充說明「To qualify as major media, the publication should have significant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An alien would not earn acclaim at the national level from a local publication. Some papers , such as the New York Times, nominally serve a particular locality but would qualify as major media because of significant national distribution, unlike small local community papers.」即主流媒體(Major Media)必須在國際或國內銷量顯著。申請人光憑一個地方媒體的報導很難滿足國家級聲譽這類標準。不過,紐約時報則另當別論。這類報紙雖屬地方性質,但其全國發行量卻極大,因此仍然是滿足主流媒體標準。
所以說,這類文章的出版物必須是首先是獲得廣泛認可或發行量極大的出版機構。相較而言,只在地方略有發行的出版物很難成為主流媒體。比如,像是底特律自由報(Detroit Free Press)雖然是密歇根州的主流媒體,外州的居民卻很少知道也不會去閱讀,這就不符合移民局要求。反之,今日美國(USA Today)和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就是全國性的媒體,不僅國內發行量大,甚至在美國以外都廣泛發行,這就明顯符合標準。此外,針對專業或一般的學術刊物,美國移民局有一套較特殊的相關法律標準。例如,每日科學網(ScienceDaily.com)是網絡媒體,屬於無形發行。據Alexa.com網站(用於檢測發行量的一個免費實用網絡分析網站)的可靠信息,ScienceDaily.com網站的點閱率在全美所有網站中名列第1064名。同時,ScienceDaily.com網站上包含來自紐約時報及華盛頓郵報對其認可的信息,這些足以證實其發行量符合移民局要求標準。
除此以外,出版物所屬網站也是一個瞭解出版物發行量、讀者群、以及整體影響力的良好渠道。雖說專業類出版物可能是最難證明發行量標準的一類刊物,但這類出版物仍然可以作為合格證據。我們在這篇文章中反覆提到「主流」(Major)這個詞。一個專業類出版物如果只是在小範圍地區或人群中發行就不能符合我們對於「主流」(Major)的界定。相反,這類出版物必須具備廣泛影響力,必須具有些許讚譽才能夠成為可以被移民局接受的證據。總體來說,流通量、影響力、讀者群及聲譽等要素都看似過於簡單隨意,實際上,這些指標也確實往往缺乏說服力、並不可靠。因此,統計數據或來自於其他主流媒體出版機構的客觀肯定則至關重要。
近年來,想要挑戰「主流媒體」這一標準的人數極具激增。這一現象與當下流行網站NewsRx.comHighBeam.com不無關係。在這些網站上,幾乎任何人都可以發表文章,使得這樣的網站漸漸失去參考價值。行政上訴辦事處(AAO)最近甚至聲明指出在NewsRx上出版的文章不足以視為有效的證據。原文內容如下:「此位申請人提交信息來自於NewsRx網站。該申請人證據解釋稱,紐約時報將NewsRx歸為發表每週健康資訊最大的出版商。其他媒體也認為該網站信息全面廣泛。但是這些信息並不能解釋NewsRx選擇話題的標準,而且據推測,這一出版物利用人工智能手段來決定網站需要涵蓋哪些研究,而非採用專精最新研究動向人士的專業分析。」法律規定8C.F.R.204.(h)(3)(iii)要求發表文獻必須包括作者身份信息。NewsRx網站上的文章實際上是期刊轉發,由發表申請人文獻的學術期刊單位籌備在網站上發表,而非研究者的獨立撰稿。同時法律規定8C.F.R.204.5(i)(3)(i)(C)要求有關申請人出版材料的證據;而NewsRx中的文章並不是關於申請人研究工作,而是申請人前期發表文章的摘要。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諸如此類不包含作者的網站是很難符合「主流媒體」(Major Media)這一標準的。但這不代表所有在NewsRx上發表的文章都不符合主流報導的資格,部份文章確實由NewsRx的編輯撰寫,而且文章本身並不只是新聞稿或者是某文章原稿的摘要。例如,這篇文章(Baylor University College of Medicine Describes Research in Medical Genetics)清楚地列舉了相關研究者,註明該文章由NewsRx編輯所著,同時還運用科技語言簡要描述了該研究的背景及應用,這類的文章就符合「主流媒體」的要求。有些時候,某些機構網站上也會展示由GooglePageRank和Alexa.com提供的排名數據,使NewsRx符合主流媒體的基本要求。但是,由於這類文章往往只是在網絡上流通,因此很難準確估計並證明流通量等信息。所以說,只是在有些情況下NewsRx.com上的文章可以作為有力證據,條件是這些文章必須由真正記者或編輯撰寫,而非其他作者原稿摘要的重複轉載。此外,發表的文章必須圍繞申請人來談,切忌只涉及組織機構或是研究負責人的成就。如果文章只是與申請人有些許關聯,我們就要為申請人準備證明信,來使主要研究負責人證實申請人的成就。但這種證據往往在本質重要性上會大打折扣。
一般來說,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總是儘可能的全面考慮與衡量法律標準。雖然每份申請本身千差萬別,但移民局制定的法律標準卻可以靈活解釋。完全無視此類媒體證據也不符合邏輯,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這時就必須要恰當考慮證據並決策究竟申請哪項標準最為合適。移民局網站也公告了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當中,哪些文章才能被稱作主流媒體報導:Evaluation of Evidentiary Criteria in Certain Form I-140 Petitions (AFM Update AD 10-41),申請人可點閱參考。移民局備忘錄針對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申請中運用www.wikipedia.org信息指出:儘管Wikipedia的開放編輯權限具有很強爭議性,但是網站中還是能夠體現一些發表文獻數據,包括流通量、讀者群以及出版物威望等等,因此部份信息還是可以被考慮。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團 North America Immigration Law Group - WeGreened.com ( Also known as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是處理美國移民業務的主要法律事務所之一,本所專精於國家利益豁免(EB-2 NIW) 、傑出人才 (EB-1A) 及傑出教授研究員(EB-1B) 這三大就業移民類別。本事務所在 2013年收到最少 500 封的 EB-1 及 EB-2 NIW的獲准通知,且這些案件的申請成功率接近99%。另外,還有 100 件補件案例(RFE) 及 EB1B案件經由本所處理後,亦申請成功。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團為國家利益豁免(NIW) 及就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 (EB-1)之請願案提供最完善的服務,其中包含研讀客戶提供的專業資料來撰寫該客戶的推薦信與請願信,並且是免費為客戶回復該案的補件通知(RFE)。
更多詳情請參考最新傑出人才和國家利益豁免批准案例:
//www.wegreened.com/eb1_niw_approvals